一席 刘仲敬 如何评价刘仲敬在一席的演讲《缺少土豪的世界》?

历史发明家有啥好讨论的。请看下文转贴,看看他是如何下作无聊,东抄西抄发明历史的。

他这种东西,说白了,就是希望现在诸多土豪能包养他,明说又掉价,就这样。




2010-08-10 21:39:19 来自: 數卷殘編
东京审判,华方所呈证物,为合议庭采信者不过三四成。卢沟桥案指控,以英美法系观点,不过“合理怀疑”而已,全无实证,仅以“狼来了”推理,以日本激进军人有肇事而后借机开战前科,必系故伎重演。
日方反诉亦不过“合理怀疑” ,据“狼来了”推理,以西北军长期受苏俄供养武装,共谍潜势力深厚,历次肇事皆有赤色谋主,如吉、方“抗日救国军”即欲建立冀南(而非满洲热河)苏维埃政权而为外蒙第二,倒戈内犯北平小汤山。今则亟欲为共解套,自然故伎重演,其心与日后蒋氏力图挑起日美开战无异。
华北军统嫌疑亦大,自日军强迫国民党部撤离华北,地下间谍组织为中央系唯一凭籍。此系为国家主义激进青年组成,国府其余派系无法驾驭,视西北军地方势力为历史垃圾、革命对象。挑起日宋冲突,提前抗战,符合国家集权主义意识形态,且能为本系人马扩展影响。军统地下人员能于开战之初策反日系“冀东自治军”,绑架其首领殷汝耕归北平(殷氏为日军救出,战后再度被俘,与此系两事,不可混同。),可见其力足以胜任此类操作。
以上诸说,就司法观点,皆系“合理怀疑”,证据迄今未见。现存文档所示仅为:事发后,华北日军亟欲报复。东京内阁灭火失败。宋哲元尚欲妥协,蒋中正战志已决,且于沪上先发,出人不备。三宅坂本部并无在沪作战预案,亦无足用兵力,仓促动员预备役入伍组织新师,大举赴援,自是一发而不可收拾。
华人世界对内宣传,误导青年以为日本之罪与纳粹同科,已受国际社会公认,其实纯属一厢情愿(国际社会公认观点实为唯有斯大林、毛润之堪与纳粹同科,日本其余独夫皆属次要轻罪犯人。)。除华人世界外,各国史学界于日本在满建设成绩,皆有称道之词。剑桥民国史有具体数据,大意为黄金十年十八省建设成就不敌关东一隅,抗战后内战初,七成重工铁路在关东,能先据东省大部者,力足以倾全国而有余,皆拜日人之赐。陈寅恪“唐亡于黄巢,祸基于桂林”,即以桂林喻关东,唐喻国府。
若欲取经济成效可赎暴力手段之罪论,最佳范例并非邓犯,而系满洲国;若欲以暴力手段抹杀经济成效论,邓、日亦属同科之犯。故而人人可责暴日,独我朝不可。

附:华北日军法理依据源于《辛丑条约》,为免拳匪再度滋事,划京津走廊为非军事区,准各国驻军京师护馆护侨。日本滥用条约权利,驻军多于需要,然驻军本身尚属合法,并非侵略。若不能确立事变确系日方策划,就国际法而言殊难定其侵略之罪,然肇事人员身份、经过迄今毫无头绪。故而日本法律地位一向有异于德国之开衅责任明确。类此者,中东路事件,美国虽亲华反苏,仍不得不承认“就国际法而言是中华民国破坏条约”。华人世界历史教材涉及近现代者,大多仅有对内宣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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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10-08-11 11:28:49 玻璃蔷薇 (自然而然,为所当为)

《辛丑条约》第九款:
按照公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附之条款,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信道无断绝之虞。今诸国驻守之处系:黄村、郎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

请问,丰台镇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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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010-08-13 17:52:22 數卷殘編

2010-08-11 11:28:49 玻璃蔷薇 (我相即是非相) #


《辛丑条约》第九款:
按照公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附之条款,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信道无断绝之虞。今诸国驻守之处系:黄村、郎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

请问,丰台镇在哪里?


丰台镇在芦台县城,今行政名为宁河县,县城城关仍称芦台。参见河北地图。

白痴无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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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10-08-13 19:03:12 Faria

七七事变时日军是从北京的丰台镇出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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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2010-08-13 19:57:25 玻璃蔷薇 (自然而然,为所当为)

2010-08-13 17:52:22 數卷殘編

丰台镇在芦台县城,今行政名为宁河县,县城城关仍称芦台。参见河北地图。

白痴无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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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镇属芦台县”?
1937年丰台镇隶属宛平县,谢谢。为了让日军进占丰台镇合理化,你居然能生造地名,将“宛平县丰台镇”硬改成“芦台县丰台镇”。
芦台系芦台镇,清朝时隶属宁河县,宁河县雍正九年设县,初时县府的确是设在宁河镇的,不过在1938年县府改在芦台镇。“县府的名字就是县名”的推理,并不总是成立。
满清、民国均无在芦台设县一举,"芦台县”并不存在。所以你的日军依法可驻扎芦台县,故而也可驻扎在丰台镇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1932年“一二八”事件之后,日军开始蚕食华北,半年内即侵占秦皇岛、北戴河、抚宁、迁安、卢龙、昌黎、密云、蓟县、唐山,在你看来,想必也是有《辛丑条约》作为法理依据的了——令人奇怪的是,既然《辛丑条约》已经规定日军可以驻扎在华北这些地方,为何1901年不去占,非要等到1932年才去侵占呢?
日军进占丰台,始自1935年。先有1935年6月27日的“白坚武事件”:汉奸白坚武纠集地方流氓和日本浪人300多人攻击丰台火车站,28日即被守军击退。但日军贼心不死,11月28日,又派出几十名日本宪兵强占了丰台火车站。占领后,6月至7月,日本从国内增兵6000人驻扎于丰台。7月18日,日军在丰台设立了军事指挥部。为了安顿这新增的6000人,日军不断扩建兵营,源源不绝地将坦克、大炮、摩托、粮食、被服等军用物资用火车运输至丰台兵营中储存,且不间断地进行军事演习。
丰台之所以为交通要冲,全因丰台火车站,日军自窃据丰台火车站后,利用火车不间断地运送战略物资,几年内在丰台驻扎的兵员增加4倍,火炮增加3倍,飞机增加2倍,坦克增加9倍。按照某些人的想法,日本没有侵华意图,至少没有在华北开启战端的意图,那么日军想方设法强占火车站,占领后5年间不断利用火车站运送兵员军械屯集于丰台的行为就着实很难解释了。看来数卷能想到的唯一解释就是《辛丑条约》允许日军驻扎于丰台,那么日本不断从国内增兵,也只不过是“驻军多于需要”,“并非侵略”了。
奇怪的仍然是,既然《辛丑条约》已规定日军能驻军于丰台,那么为何1901年不去进占,非要1935年才要发动两次事变去强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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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010-08-14 17:23:09 數卷殘編

《辛丑条约》所画京津走廊,可参见《国际条约集》,系诸邑连线区域而非孤立据点。《塘沽协定》所定停火线,徐、郭书皆有。京津间诸邑名芦台者三,名丰台者二,名宁河者一,皆在线外。此事何须设词强辩?


  、中国军队一律迅速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尔后,不得越过该线,又不作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中国军队一律迅速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尔后,不得越过该线,又不作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就常识问题搅水,即所谓只是自大过分,以为除我之外,人人皆愚民可欺,未免错估形势。
还没有侵华意图?

  战争责任与战争胜负纯系二事,日人攻珍珠港而全国被占领,美国还没有侵日意图?
似无需重复,华军战败结果,与华方有无战争责任判然两事。何妨回顾东京审判以后所提指控,舍“狼来了”假设外,尚有何词?

G。
2010-08-14 20:08:11 玻璃蔷薇 (自然而然,为所当为)

我问你的问题是这样的:“既然《辛丑条约》已规定日军能驻军于丰台,那么为何1901年不去进占,非要1935年才要发动两次事变去强占呢?”
[img][/img]
你举珍珠港例,美国先被日本攻击,尔后全面进占日本,那么你对问题的回应很明显是这样的:日军按规定是不能驻于丰台的,不过日军由于遭到中国军队的无理进攻和挑衅,“不得已之下“才发动两次事变,非要占领丰台不可。
那么中国军队是怎么”挑衅“日本驻军的呢?你举了1933年的《塘沽停战协定》(顺便说一下,你把”停战“两字去掉,用心良苦,似乎日军进攻热河、山海关不是开战)第一条”不可越过该线“,你的意思是说:既然条约规定中国军队不可越过该停战线,那就永远不可越过,不但不可派兵收复山海关防线,更不可派军收复热河和察哈尔东部,倘若中国派义勇军进入东北,或派正规军进攻伪”满洲国“,那更是连想一想都是罪恶了。仔细想一想,1933年”长城抗战“打得不对,很不对,日本攻占山海山,那是合理合法的,完全依据《辛丑条约》——《辛丑条约》第九条不是规定日军可以驻守山海关吗?现在日军大军前来,只是”驻军多于所需”而已,“不是侵略”,驻守山海关的中国军队胆敢搞什么抗战, 那叫一个不懂法不守法啊,应该遵守条约,不但应该让出山海关,连天津也该让出才对——《辛丑条约》第九条不是写了,日军可以驻守在天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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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010-08-14 23:12:52 數卷殘編

日军按规定是不能驻于丰台的

衡以《塘沽协定》,实为国军不能驻于丰台。
中国军队一律迅速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尔后,不得越过该线,又不作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满洲事变至全面抗战,来龙去脉,详见下贴,不复述。
萃其大要,国府革命外交基本公式:单方毁约-战败-签订不利协定-不甘-再度单方毁约-战败-签订不利协定······
单方毁弃停战协定,并无不当,唯战事亦当自行恢复,责任亦当自负。自国联或国际法庭之第三方仲裁人立场,战争责任在于毁约先发者,不在战胜者。《李顿报告》即以国府蓄意破坏条约权利为满洲事变部分原因。
中方卢沟桥案指控,立论为日方袭击自家士兵,嫁祸中方,完全依据推测,自难取信,前亦数言之。至于日军有权驻军天津,衡以条约权利,确乎如此。


附:敢于公然引用百度集体资料为史证,居然理直气壮,自玻璃始······不佞纵有此厚颜,亦将不容于师长。显然不佞高看玻璃,错认为吾道中人,有献媚之心而基本功尚在,其实不出百度专家西贝货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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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10-08-15 12:53:04 玻璃蔷薇 (自然而然,为所当为)

1、日军进占丰台镇,依循什么法理,或条约,我至今没见残编讲清楚。之前说是依据《辛丑条约》可驻守芦台镇,然后芦台镇其实是一个并不存在的你編造的“芦台县”,丰台镇属于这个子虛烏有的县,于是日军可以进驻丰台镇——这一段完全就是发明历史,已被驳倒。地图我上面已经贴出了,芦台镇距离丰台镇还是有一定距离的。丰台镇在当时属于宛平县,这一点无可置疑。

残编同学指责我”公然引用百度集体资料“,第一,我引用的史料中,有关百度的只有《辛丑条约》全文(),如果阁下认为此处所示的《辛丑条约》全文不正确,第九款不是规定驻军12处,而是13处,还有一个”丰台镇“被发帖者恶意抹去了,那么只需出示你那个”允许驻军13处的《辛丑条约》“就可以了,可惜,这部”允许驻军13处的《辛丑条约》“只存在于你的妄想中。

第二,百度贴吧,非百度百科,不是人人可改的,“集体资料”的蔑称完全不正确。不喜欢百度贴吧,行啊,我们看看其它地方刊载的《辛丑条约》全文:
凤凰网《辛丑条约》:
第九款
  按照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附之条款,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今诸国驻守之处系:黄村、郎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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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军12处,跟2楼一字不差,并无丰台。

残编同学还有一个“连线说”:其实《辛丑条约》不是孤立地驻守12处,而是可以驻守“诸邑连线区域”——对不起,我们讨论的是实际存在的《辛丑条约》,不是残编同学臆想出来的残编版《辛丑条约》,在第九款中明明白白地说“酌定数处,留兵驻守”,没有说“酌定一条军事线,留兵驻守”。整个第九款就在上面,大家都能看看,哪里有说到什么“连线驻守”?

连线的事情,有,在第七款,不过连那些线是为了划出使馆区。使馆区在丰台吗?显然不在,大家都知道,是在东交民巷。残编同学发明一个“可驻守诸邑连线区域”的《辛丑条约》,这才是欺骗那些没有看过《辛丑条约》正文的人。至于发明一个“丰台镇在芦台县”,而不是宛平县的说法,更不消多说,乃是“无下限”之举。

当然当然,残编兄反驳不了《辛丑条约》第七款,第九款,恐怕又要指责我“胆敢公然引用凤凰网”了。

其实撇开人品不说,残编的问题在于基本逻辑他没有搞清楚:《辛丑条约》给的13处地点是“驻军权”,不是割地13处。驻军权的意思是在这13个地方可以划出一片范围作为兵营,驻军活动不得超过界线,不是说这整个地方就让给外国了,也不代表本国军队不得驻守附近监视。不然的话,正如我之前反讽的,是不是山海关和天津因为《辛丑条约》就已经割让日本了?否。驻守天津的日军只准在一个区域内活动,这片区域我们叫它做日租界,毫无疑问的是:假如日军跨出天津日租界,进攻天津城,这是侵略,因为有个日租界,不代表天津城就变为日本领土了,日租界以外依然是中国领土,日军不得进占。

山海关亦然。山海关可以划出一片地方给日本驻军,但是日本驻军离开这块地方进攻关城,依然是侵略。否则按照残编版本的《辛丑条约》,长城抗战就是错误的,不是日本进犯山海关,反倒成了我军霸占按照《辛丑条约》已割让给日本的整个山海关不还了。岂有是理!

2、眼看以《辛丑条约》为日军出现于丰台的法理依据被驳倒,残遍同学又祭出了1933年《塘沽停战协定》作为依据。但是这更可笑了,且不说《塘沽停战协定》只是临时停战协定,不是永久协定,我们就看看《塘沽停战协定》第三条说的什么:

“日本军如证实中国军业已遵守第一项规定时,不再越过上述中国军的撤退线继续进行追击,并自动回到大致长城一线。”

停战是这么一个停法:中国军队停在由昌平、顺义、通州、香河、宁河至芦台连成的停战线,日本军队呢,依据协定,返回长城一线!

这是残遍同学喜欢的“连线”了,白纸黑字。换言之,日军渗透至丰台等地,直逼北京,明显是越过了这条停战线的,残遍同学居然能以此作为日军出现在丰台的依据!

看来残遍同学只好再次“发明长城”,编造出其实丰台镇有一座长城,所以日军返回长城一线,就是指返回丰台镇的意思的“残遍版历史”了。不然的话,残遍要怎么解释,明明该退回热河-长城一线的日军,怎么又出现在距离北平只有12公里的丰台呢?千古之谜,千古之谜呀!

看来残遍同学面前只有两条路:要么承认《塘沽停战协定》是临时协定,非永久协定;要么就承认日军突破了《塘沽停战协定》的停战线,是侵略中国。这两条路无论哪一条,都说明日军攻占丰台不是以《塘沽停战协定》作为依据的。

华北日军的存在依据,残遍同学先说《辛丑条约》,被驳倒;又说《塘沽停战协定》,又被驳倒。

PS:残遍同学先辱以“白痴无下限”,又忽然说以前曾以为我是“吾道中人”,莫非残遍是以白痴作为"吾道中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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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2010-08-15 13:55:47 玻璃蔷薇 (自然而然,为所当为)

啊啊,对了,之前我曾经以为残遍同学奉郭廷以的《中华民国史事日志》为圣典,现在看到他将《中华民国史事日志》改名《民国编年史》译成简体放在自己的博客,一不署出处原名,二不署原作者名,三不注明引用,要不是我事先知道这是郭廷以的作品,多半就要以为这是残遍同学自己的原创了,如此贪郭之功,这才真是在欺骗看不到港台资料的大陆网友。

最近有汪晖朱学勤引用不写出处事,已经告诉我们引用不写原作者和原作名这种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抄袭,剽窃。

转文不注明原作者和出处,还可以辩称不是在学术网站发表,但是呢,自己引为圣典的东西居然还不看,这就是治史态度问题。不要以为拽文言文治史就严谨了,没有这回事。

我们看看郭廷以的《中华民国史事日志》是怎么描写日本 “侵略” 华北一段的,是不是像残遍同学说的那样认为“驻军多于需要”,“并非侵略”。
=============================
七月十八日,日軍西犯熱河。
中華民國二十二年一月一日,日軍犯山海關。
三月六日,日軍犯喜峰口,熱河淪陷。
五月三十日,中日停戰交涉開議于塘沽。

五月三十一日,塘沽協定簽訂,日軍撤歸長城線北,華軍撤歸延慶盧臺線南,其間緩沖區由中國警察負責。

同日(5.31),國府行政院長汪兆銘宣布塘沽協定不涉領土主權,純系局部軍事緩和。
===================================
这里显示出三件事:
1、郭廷以的“犯热河”“犯山海关”“犯喜峰口”,明显指日军侵略。虽然《辛丑条约》第九款规定日军可驻守山海关,但郭廷以还不至于糊涂到据此以为日军犯山海关就“并非侵略”,只是“驻军多于所需”。

2、郭廷以乃汪兆铭信徒,对其一切行为大加赞誉,此处引汪院长5.31讲话,显然系赞同其立场——如不赞同,郭向来喜欢在不赞同的处理方案后面出言以注解否定之。
那么显然郭赞同汪的意见:《塘沽停战协定》只是临时性的军事缓和协定,不是永久性的割让领土主权。这表明郭廷以的糊涂程度跟残遍同学是不一样的。

3、《中华民国史事日志》亦引《塘沽停战协定》称:日军撤归长城线北。
显然,日军此后再进占华北,是突破了停战线的。

PS:我们退一万步,即便日本人进占丰台火车站真是以《塘沽停战协定》为依据,那么残遍同学还是没解释我之前所提的问题:
============================
“1932年“一二八”事件之后,日军开始蚕食华北,半年内即侵占秦皇岛、北戴河、抚宁、迁安、卢龙、昌黎、密云、蓟县、唐山。”
============================
塘沽停战协定1933年签署,则日军1932年进占华北五省多处,又是以什么条约为据?《辛丑条约》?第九款所列13处,并无以上地名。


K。
2010-08-15 23:20:50 满天飞 (花满天)

學賢問,三代之所以昌也。不知而自以為知,百禍之宗也。故古人聽言不可不察。兵之自來者遠矣,兵者,三軍攻占,非倉促之用。日寇之兵若饑者之見美食也。雖辯,尤不見有備而為之,實也。若非日寇而止天朝之利,何謂黃金十年之為,殺無罪之民以興無道。非毛潤之有心苦民之過也。兵不義,夫自念斯學德未暮,西蠻夷奸詐茍辯之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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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010-08-16 11:29:09 數卷殘編

以博客为学术成果,多承厚爱~。学术成就如此容易,朱学勤一流辛苦著书者真当气煞。
国际法无论古今,仅能禁止日本违反战争规则,不能禁止日本或盟军或任何军队从事战争或战胜攻取任何城邑(华军不能陷敌城,以战败之故,负开衅责任而战败者亦多,希特勒入侵莱茵非军事区、庚子封锁使馆通道皆是)。国际条约以法文为准,向不取译文,人皆知之。“有驻军权”之于“驻军地点”岂曰一事?联军负打通并保护京津走廊之权,岂得划地自囚?租界为侨民商务区域,与之毫无关系,何必搅水?凡此事例,引与不引,效果相同,何必滥用杂文笔法行愚民煽惑术?
国际法庭所诉者乃战争责任而非侵略野心(一如国内法所诉者为强奸罪而非性交野心),侵略野心乃国家及国际政治本质,摩根索、肯尼思著述俱在,文史政各科皆视为必读之书。自然百度棒槌专家不知而煽动家假作不知。国际法庭若以野心为罪,则法官被告将毫无区别,何以自处?自然玻璃信仰社会主义无野心、苏联官兵平等,可以例外~~
华人之大幸,在于日本非但违反规则,而且殴打裁判,自我毁灭。无论于战场或法庭,中国皆未战胜,仅以日本战败而貌似胜利。然而国内残破有胜于战败国,有史以来中国社会经济指标劣于印度,仅在1940及1950年代,原因在此。自然剑桥史不足信,仅供参考~~
病急则祖传秘方江湖郎中上位;国破则煽动忽悠专家走红,独夫强人救世,古今中西同理。玻璃之流十年磨剑,所待无非此刻,亦古今一例。

N。
2010-08-18 08:31:14 玻璃蔷薇 (自然而然,为所当为)


2010-08-15 23:20:50 满天飞 (花满天)
兵者,三軍攻占,非倉促之用。日寇之兵若饑者之見美食也。雖辯,尤不見有備而為之,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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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没有侵华意图”,是啊,在1937年的宛平县可以说这个说法在某种意义上是成立的,因为他们本来是想蚕食的嘛。查日军大本营电文,日本人根本没想到二十九军居然敢还手。
但是狡辩终归只是狡辩。日军没有侵华意图,那么1937年前中国失去而日军占领的领土是怎么来的?只好解释为是根据条约中国“合法”地送给日本的。但如果是根据条约已经割让给日本的,那日本为何又出兵来抢呢?在逻辑上的确很难解释,只好瞎编乱造,说是中国不守信义,明明签了条约又霸占土地不让的结果。
发明一个芦台县,认为丰台镇属于芦台县,而芦台根据辛丑条约已经被割让日本,所以丰台已经属于日本,于是中国军队胆敢霸占属于日本的丰台火车站,那是对大日本帝国明目张胆的军事挑衅,皇军无奈之下,不得已出兵收复火车站,就是这种逻辑需求的产物。
认为《塘沽协定》签订后,平津已成非武装区,二十九军胆敢进入非武装区,皇军无奈之下,不得不出兵扫荡之,这也是这种需求的产物。为了达到证明“日本驻军本身尚属合法”的需求,根据同一个《塘沽协定》日军本应停留在长城线就可以弃之不顾了。
那么长城抗战怎么解释呢?日军进攻热河,进攻山海关,吞并察哈尔,好像很难解释了。别急,可以把《辛丑条约》的驻军权解释为割地,条约说日军可以驻军山海关,但是“日军负保护京津走廊之重责,岂得划地自囚”?所以实际上包括山海关在内,其实已经割让出去,已属日本领土。那么其实是因为中国军队先进犯已属于日本领土的山海关,驻军霸占之,皇军不得已之下,进行自卫反击。
那么蚕食华北五省也可以得到解释了,“皇军肩负打通并保护京津走廊之权,岂得划地自囚?”这一块地方,本来就交给皇军保护,已经属于日本了,日本驻军于此,顶多是一个“驻军多于所需”的错误性质,绝非侵略。

PS:即便在网络媒体,转文不写作者,不写出处,亦极为不妥,君不见有“盗文”“盗贴”的网络用语,不是一句“非学术发表”就能抵赖得掉的。盗文之余,还要把原文题目改掉,让别人想通过网络搜寻出处亦不可得,其用心如何,想必不用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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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010-08-18 14:44:55 玻璃蔷薇 (自然而然,为所当为)

2010-08-18 12:35:31 Forest (Ranger)

问题是你先说别人博客上转载书中内容未标注出处是在欺骗看不到港台资料的大陆网友。
极容易把帖子的内容转为汪晖的”学术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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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没有写任何[转载]的标注,更没有写[作者:郭廷以],然后把书名也改掉了。
对于没看过原书的人来说,是完全没有任何信息追溯原作者的。
试想你看到某人发一篇文章,没有打引号,没有任何引用出处,没有另一个作者名,一般都默认是他自己写的。即使有怀疑,按照他提供的标题在网上搜索,也不能搜到另一个作者写的相同内容——因为郭廷以的标题不是这个。



然后,他重新把自己的文章删掉,重新连引证出处都没有,重新搞了一遍。

不过,他说在远东军事法庭上,日方辩护人指出实际上远东军事法庭成立有违国际法法理学原则。南京大屠杀其时从法理角度并没有直接违反当时的国际法体系,这个从技术角度倒是没错。   4/5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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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如何评价中国阅兵按:带着激动与兴奋的心情,我在电视上与全国人民一同观看了纪念抗日战争及反法西斯胜利70周年大阅兵。阅兵一结束,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家庭的微信群中,对我的亲人们说了几句话:“祖国万岁!中国人民解放军万岁!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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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历史人物 对左宗棠的历史评价

如何评价历史人物一.评价历史人物应坚持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坚持两点论和一分为二的观点,应从积极性和消极性、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方面全面评价。(2)阶段论和方面论结合的原则:在纵的关系方面,历史人物有阶段上的划分,从不从阶段上作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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