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 方舟子 如何看待方舟子、崔永元各打五十大板的宣判结果?

看了一百多个回答,除了 和 客观评价以外,其他人都没答到点上。
再看时间,已经过去半个月了。4可忍5不能忍!怒答如下:
Warning!
本文仅适合有独立思维、能理智判断的地球人阅读,允许提不同意见。道歉会死星人和老子死都没错星人以及方黑方粉崔黑崔粉请绕行。
FBI Warning!(非要用这个才觉得醒目吗?)
转载请注明出处。顺便借FBI的光强调一下,一个人的人格、品德是否恶劣,并不影响他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得了重病还要先医好才能执行死刑呢(虽然这样好像更残忍)。

一、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是不告不理
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我觉得很有必要先对只看结果星人普一下法。
这次这个是什么案件?名誉权纠纷,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即只要被侵权人不起诉,法院到世界末日都不理你。(有兴趣的可自行百度“不告不理原则”)
判决书里写得清清楚楚,两人的身份是: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
这说明:
方先告崔(起诉),说你敢骂我。崔一看这还了得,你骂了我还有理了,于是他也告方(反诉),说明明是你骂我。
要是崔自己不提出反诉,法院管他被骂成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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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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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是两个案件。两个案件你懂吗?两个案件你懂吗?两个案件你懂吗?
一个案件是方起诉崔,另一个案件是崔反过来起诉方。只是法院合并为一个案来审理。
至于结果,则是在方起诉崔的案件里,认定方提出的部分事实构成侵权,判崔赔偿。然后在崔起诉方的案件里,认定崔提出的部分事实构成侵权,判方赔偿。
“和稀泥”是无原则地调和折中。而这两个案件,都是旗帜鲜明地表达了立场,明确了方的哪些言论可以容忍,哪些构成侵权。明确了崔的哪些言论可以容忍,哪些构成侵权。




下面开始正式的判决书赏析。判决正文的文字内容摘自
感谢分享。
二、总纲确定了原则和方向
正所谓“天下武功出升龙”,首先你要知道升龙拳是什么东西。
同理,在判断是非的时候,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判断标准”是什么。所以,在判决主文的第一段,就对“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表述。


(一)公共议题产生的人身攻击一样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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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侵权的“挡箭牌”。对公共议题的自由讨论因具有重要价值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因公共议题而引发的人身攻击则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反而会产生对他人权益、社会利益的伤害,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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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内容,先直接得出结论:“公共议题产生的人身攻击一样构成侵权。”这是下面进一步论述并得出双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基础。
其隐含的逻辑三段论是:
人身攻击是侵权。
公共议题产生的人身攻击并非例外(不受法律保护)。
公共议题产生的人身攻击也是侵权。


(二)如何判断已经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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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中,方是民、崔永元均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其各自发表的微博中又有部分内容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话题,因此法院在认定具体微博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具体内容、微博言论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言论的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微博领域中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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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已经说明,判断是否侵权时要考虑的内容是
1、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具体内容(要结合事件背景和上下文,不能断章取义)
2、微博言论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微博言论本身的严谨性较低,要区分调侃和辱骂)
3、言论的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是否夹杂主观判断)
4、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主观判断是因为认知错误还是因为恶意攻击)
5、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公众人物要经得起批评,关得了嘴炮)
6、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否严重)
然后告诉你,在这一标准之内,属于“微博领域中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超出这一标准,则是“侵犯他人名誉权”。
这里没有非常明确地提出标准的具体内容,而是只给出原则性、概括性的东西,这正是判决书的高明之处。原因之一,如果把标准定得太死或者太明确,也许会有利于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但不利于将来的其他同类案件的标准判断。原因之二,我国是成文法体系,法官和判决都无权造法,所以对于这份有“标杆性质”的判决也不宜给出太明确的标准。原因之三,标准判断本身就是很主观的东西,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标准越细,就越不容易得到认可。
结合下文对于具体例子的论述就可以看出,被认定为“侵权”的言论,都是比较激烈、明显不客观的人身攻击性言论,至于一些有争议、可左可右、真假不明的言论,都被排除出“侵权”的范围。


三、对具体例子进行分析时的统一标准

(一)科学问题我们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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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之类的问题,一直存在科学研究、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争议,并因关涉公共健康安全问题而引发公众广泛的讨论。双方当事人在该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并各自提出对对方观点的质疑,属于学术自由以及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议题的讨论范畴。有关科学、学术、产业政策上真理的求得,要在科学研究领域通过科学、真实、严密的实验、分析和论证来解决,而不能依靠大众舆论或司法裁决来替代科学研究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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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表态:科学的归科学,凯撒的归凯撒。转基因的好坏问题我们不管。所以对于与科学讨论相关的言论,不予评价。
这就先把涉及转基因之类的言论排除出本案的范围,这是正确的做法。即使法院根据我国科技部门的观点作出评价,也仍然无法说服持反对意见的那些人。所以,对不起关注转基因的朋友们,让你们失望了。


(二)对于在是非上有争议的言论一概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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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方微博中指责对方在转基因等科学问题上“传谣”、“造谣”之类的言论,虽然个别用语令人不快,但仍属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应保持适当宽容度的言论,不构成侵权。
如在附件1中,崔永元使用“骂战”等用语,虽然对方是民的社会评价有一定不利影响,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方是民作为公众人物应当适度容忍,故崔永元的上述微博用语未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
又如在附件2的多条微博中,方是民使用“骂街”、“暗箱作业”、“脸皮厚”、“死不认错”、“忽悠”、“吓唬人”等用语,考虑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展开“口水战”的具体情景,亦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
方是民指称崔永元“代言有机奶”,虽证据不足,但亦非毫无根据,评论纵有不当,崔永元亦应予以容忍。
如在附件1的多条微博中,崔永元指称方是民“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又开始向传媒大学告我了”等语句,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崔永元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
又如在附件2的多条微博中,方是民称崔永元“无学术资质”、“把营利商业公司谎称是非营利组织”、“攻击他人的家属”等语句,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微博上下文、所附来源、图片等综合分析,属于方是民主观上的“确信真实”,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
又如附件2中方是民转引“平衡与对称”、“北山南人”的微博言论,其中虽有“荡悠悠,把那点德行消耗”、“加紧造谣”、“加菜尽肥肉,基金不透明”等语句,但相关微博采用戏填诗词的戏谑表达方式,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鉴于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法院认定方是民的转引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此外,附件2第64条微博提到的“一个是杂交的奇葩”并非指称崔永元,崔永元不能据以主张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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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在这些例子之前先强调发表观点时要理智,即“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然后强调双方都是公众人物,要能够容忍质疑。
然后,以上这些例子的共同点是什么?都是真假不明或者感情色彩不明的言论,争议很大。
1、评价性质的言论,如“造谣”。要证明一个人是不是造谣,要先确定他说的内容是否真实,而相关的内容所涉及的科学论断本身就很有争议,难以确定真实,所以评价性质的言论很难确定是否侵犯名誉权。
2、传言性质的言论,如崔说方干了什么,方说崔干了什么。一方面,他们说的“干了什么”的内容不可能由法院去证实真伪,甚至已经客观上无法证实或者很难证实;另一方面,即使证实了,也很难确定说这话的时候主观上是否恶意。请注意,这里的恶意要求的是“明确知道这是虚假,仍然想借此贬低对方”,而不是“无所谓真假,我觉得可以作为论据使用就拿来用了”。比如实践中很多败诉的当事人会投诉法官收对方的钱,因为难以确定是否恶意,所以不会起诉这些投诉者诽谤。
有答主拿崔说方“干了什么”这条来说,认为逻辑上有问题,这是孤立地看待问题了。因为在这个时候,必须要一碗水端平,既然这一类言论都有争议,都不认定为侵权,那么就不能允许例外。真正的逻辑是:一个案件之内的标准必须绝对平衡,案件与案件之间的标准略不平衡,只要能解释得通就行了。
3、委婉讽刺的言论。委婉地表达,总比当面的人身攻击要好。而且因为方式委婉,也难以判断主观上是否恶意。比如“笑拍小四的头”,到底是恶意嘲笑某人的身高还是善意的调侃,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
綜上,我国司法在实践中对于有争议的内容,评价时都是偏向保守(因为太多人等着抓判决书的毛病来抬高自己),所以这个案件对于这些争议较大的内容,也是尽量不认定属侵权。


(三)对于明显人身攻击的内容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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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附件1的多条微博中,崔永元称方是民“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黑基金黑到家了”等,均没有证据支持或依据明显不足。
又如在附件2的多条微博中,方是民称崔永元纪录片中的采访对象“是个职业托儿”、获得美国影视大奖是“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等,亦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
如在附件1的多条微博中,崔永元称方是民是“肘子”、“拽着它溜达”、“流氓肘子”等,侮辱、贬低了方是民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在附件2的多条微博中,方是民称崔永元为“疯狗”、“主持人僵尸”、“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等,也明显超出了言论的合理限度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贬低、侮辱了崔永元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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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言论都已经超出了正常评价、发表看法、传言等范围,而具备了明显的人身攻击性和侮辱性。说“你不是人”可能只是情感的宣泄,是否人身攻击会有争议;说“你是猪”则已经明显属于人身攻击的范围,争议较小。认定这些词汇属于“侵权”,已经足以取得大多数人的共识;反对的人也很难找到充分的理由。


(四)量变引起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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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前述具体微博的认定部分,法院出于为涉及公共议题、公共利益的网络言论留下相对宽松的自由空间等考虑,并未认定某些微博构成侵犯名誉权,但整体分析崔永元、方是民各自发表的系列微博的内容;综合考虑二人陆续发出针对对方的几十条、上百条微博的前后背景,某些具体言论的用语、语气,某些事实陈述与实际清况的较大差异等因素;法院认定双方的微博论战经历了从正常讨论公共议题向恶意人身攻击的性质转变‘均有借机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因此,不能以部分微博尚属于合理质疑、批评和意贝表达的范畴,而否定二人主观上均产生了侮辱、贬损对方名誉的概括恶意。抛开具体哪条微博言论侵权、是否存在处于侵权“灰色地带”的微博等细枝末节的争议,法院作出整体判断,认为崔永元和方是民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具有人身攻击性质的系列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在整体判断、具体分析的前提下,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侵权的微博言论,以本判决书列明的附件1、2中的具体微博编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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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才是这个判决书最精彩的高潮,闪烁着法官智慧的光芒。
两人的微博有上百条,很难去一一评价具体的微博内容属于“辩论”还是“对骂(人身攻击)”,即使作出评价,也必然会有很多人怀着各种动机去一一反驳。因为这样的案件,主观性比较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立场、价值取向、目的、理论观点等,在大多数有争议的地方都不可能达成共识。而且,很多人没有学会尊重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法院的判决未必是绝对正确和绝对公正,但一定是法官经过认真地评估价值取向和利益取向之后,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得出最接近公正、正确的结果。不同的人有权以自己的立场、利益、价值观、观点去否定法院判决,但无权否定法院判决的权威。
回到话题来。
两人通过微博互辩不是短时间发生的事情,也不是非辩即骂,而是经历了漫长的辩论、争吵、互骂等过程。在言论内容由“辩论”演变为“对骂”的过程中,必然会有处于两种类型言论之间起缓冲、过渡作用的“灰色地带”,而这部分内容是很难评价的。
所以法院干脆回避了对具体言论的评价,而是采用了类似刑事审判中认定犯罪主观故意的一个观点:概括的故意。即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存在恶意,但对于行为能否造成损害、造成什么损害无法确定。
于是,没必要深究(实际上也深究不了)具体是哪一条微博开始侵权,从什么时候开始侵权,转而从整体上来判断,在这整个过程中,不管什么时候开始侵权,总之最终结果是:方的言论损害了崔的名誉权,崔的言论也损害了方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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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崔永元、方是民均为公众人物,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更应言行谨慎;注意避

免在网络中的不当言论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损害。本案发生在二人因转基因问题产生分歧的背景下,崔永元提出对方是民“挺转言论“的质疑,而方是民则质疑崔永元的科学素养和发言资质,之后双方的争议升级、演变为人身攻击。法院认为,对涉及科学、食品安全等公共议题的讨论,目的是为了求得真理、达成共识,因此更需讲求一定的议事规则,通过科学论证、讲事实、摆道理、“对事不对人’‘等方法,来说服对方和大众,让思想和意见经历争鸣、质疑、说服、达成共识等竞争考验,最终决定真理在谁的手中,而不应强迫对方必须接受自己的观点,更不应把对公共议题的讨论转化为“比人品、比下限”的竞赛:使“对事的讨论”的讨论沦为“对人的攻击”。方是民、崔永元在讨论过程中;不把精力放在深入研究、科学论证上,而是意气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于相互抹黑揭短、人身攻击中,将本来有价值的话题讨论,拉入到无价值人身攻击的泥潭中。这不仅是对各自聪明才智和精力的浪费,也是对社会公共资源包括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会侵袭网络言论空间造成语言污染,在损害对方名誉的同时‘造成自身公众形象的降低,这种结果让人惋惜。以人身攻击取代理性探讨的网络论战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产生侵权隐患。希望双方在今后进行微博发言时,能够对其语言、行为方式进行反思,案承客观、理性、宽容、负责的议事原则;科学论证、节制表达、“对事不对人“,而非任由情绪宣泄、图一时痛决伤人害己,使自己的网络言行符合人们对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期待,而非为网民树立负面“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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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段,一方面在为上一段进行补充说理,另一方面也点出了双方这种争吵毫无意义,隐约包含了规劝双方理智行事、收敛言行的意思。可惜两人在判决后的反应枉费了法院的一片苦心。


(五)法律责任的分配(这部分内容猜测的成分居多)
具体我不摘了,反正结果大家都看到了。我想说的是,在精神损失费上崔赔偿3万元,方赔偿2.5万元,很有可能是考虑到“互骂”那部分,崔说的比方要毒。因为我自己从双方的微博内容感觉,在损人的技术上,崔略胜一筹。
然而,在总数上双方是均等的。所以这避免了事后强制执行的问题,考虑到双方的情绪。因为对于道歉会死星人而言,自己赔得比对方多是多么丢面子的事情啊!(我的猜测)
不要随便把两人的赔偿内容相等定义为法院“和稀泥”,在判决中顾及双方的感受正是说明判决内容的合理。

总的来这,这份判决先确定总纲,然后直接排除司法无法解决的科学问题,接着论述了一些比较典型的有争议的例子不属于侵权,论述了一些典型的争议不大的例子属于侵权,然后回避了含糊不清的那部分,直接从整体上作出认定。这是非常有技巧,也很考验法官智慧的判决。司法不是万能的,但司法总能找到一个理由来判断是非。


四、其他一些问题
(一)“如果你看过他们的微博”
我看到有些人这样反驳判决,很幼稚。
作为一个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和事件背景是最基本的,所以法官肯定看过他们的微博,甚至看得比说这话的人还要仔细。
说这些话的人,其潜台词并不是法官没有看过他们的微博,而是“你看过他们的微博为什么还不支持方(崔)”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并不是刑事专有的概念。它在民事诉讼领域一样也存在。但要注意,正当防卫的内容是: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骂回去能制止不法侵害吗?那是新的不法侵害。
正确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是:马上下楼,开车冲到对方家里,抓住他正在打键盘或者按手机的双手,十指紧扣,然后用嘴堵住对方的嘴!
请放心,只有对方是妇女的时候才会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不要咬破舌头达到轻伤就好。
(三)如果是100:1呢?
如果崔骂了100句,方骂了1句,是否崔的损害肯定大过方?
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基本的,就是要看双方所骂的内容是否真的起了实际上的损害。
本案是”名誉权“,我暂时想不到例子,就用个人身攻击性的例子吧。
你对韦小宝骂一百句:”我X你妈“,恐怕韦爵爷正眼都不瞧你一眼。
你敢对着张无忌骂一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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