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 方舟子 如何看待方舟子、崔永元各打五十大板的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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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我对本案判决的意见:本案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明确,法律关系分析细致清楚,对双方行为定性适当,论证思路清晰,是十分优秀的判决。称呼其为“各打五十大板”不恰当,所谓“各打五十大板”仅仅是审理意见的最终表达,并不是审理意见的逻辑起点。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而鉴于本案影响力较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安排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李颖与人民审判员张本正及代理审判员蒋强接受了北京法院网关于审理内容与判决依据的访谈,并第一时间以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博账号将访谈内容发布于新浪微博。

令人遗憾的是,大部分对本案加以关注的朋友都没有认真阅读这份访谈内容,判决书全文就更不必提了。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本案判决所做的说理被大部分朋友直接无视了。

诚然,在很多朋友看来,判决书冗长乏味,加之社会对人民法院长期保有一定的偏见,判决书与新闻发布的内容很难得到足够多的细致阅读。

因此,我在此尝试针对许多朋友意见的集中点,以判决书论证的视角表达一定的意见。首先贴出其实十分通俗易懂的新闻发布的全文,依然没有兴趣的朋友请直接向下翻页。



一、本案是否如许多朋友声称的,是一份毫无担当的“各大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判决

我的意见是:不是。并且这种观点是对这份判决的极大误读,这种观点也并未尊重判决书与新闻发布中陈述的道理。

“和稀泥”是依据法律逻辑合理得出的最终结果,法院并没有抱着“和稀泥”的目的来审理。因为它符合这件事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人人负有不侵犯他人名誉的义务,人人享有不受他人侵犯名誉的权利。跟他是谁、有什么主张没有关系。

很多朋友认为法院“和稀泥”的原因是很明确的:法院没有对他们感兴趣的问题——“转基因”问题给出明确判断。

做一点不太负责任的判断,如有冒犯请原谅。认为这份判决“和稀泥”的朋友,往往对所谓“转基因”问题有较为坚定与鲜明的意见,并且坚持认为与其相对的观点是错的。

我以为仅仅据此认定本案判决是“和稀泥”是不恰当的,确实,法院没有对“转基因”问题表达意见,但原因不是想“和稀泥”,是根本不必要,也根本没有权力来认定这件事。

二、为何称法院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力表达对“转基因”问题的意见

1、先说为什么没必要。这是一个很好理解的问题——现代法律关注的核心是权利是否受侵害与义务是否已履行。
请朋友们认真看一看这次诉讼的内容:关于侵犯名誉权的诉讼。
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名誉权?用通俗些的说法,有人对他人用不文明的语言进行辱骂或捏造虚假事实进行传播,在社会上对他人造成了很糟糕的影响,便是侵犯别人的名誉。
这和“转基因”有什么关系?
“转基因”合理或者不合理会对辱骂过编造他人负面新闻的行为产生影响吗?不会。侵权行为依然是侵权行为,性质在做出行为的一刹那就确定了。
当事人就只是当事人,有没有名气对其待遇无实质影响,当事人称遭到了辱骂或被捏造了负面新闻,审查的内容是什么?没错,只是他们的名誉权有没有受侵害。
法院没有必要对“转基因”问题进行评价。

2、再说为什么没权力。
首先我想插个题外话,近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份长达百余页的关于支持同性婚姻的判决在美国掀起轩然大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明确发对,最重要的理由之一是——法院基于极为抽象与概括的宪法对婚姻制度的实质做出了解释,而司法者其实无权做此认定。

回到我们的话题中来,我们先说说为什么法院无权认定“转基因”问题的答案。
法院有权认定的,是众所周知的基本事实,需要基本到什么程度?一个正常的具备完全或最基本的行为能力的人,在任何条件下都足以认识到这份事实,完全可以不受其受教育程度、种族、年龄等因素的影响。
对“转基因”问题的意见明显不达基本事实标准。对此有强烈兴趣的朋友尚且每天在网上争论不休,哪里还能称得上众所周知的事实。请不要以“对方的观点是荒谬的”这样的话来反驳,因为即便是这句话,在法律面前也只是一句观点表达,仅此而已。在有堪称绝对的权威发布之前,法律都无权做出判断,有了这样的发布也不一定有权判断。顺带一提,这样的发布在论证过程上的要求会十分严格,眼下恐怕没几份学术报告能达标,崔永元的所谓调查视频应该也不达标。
那么,绝大部分关于所谓“转基因”问题的发言最多能称得上是学术意见。

此时我们不妨设置一个问题:一个司法部门有没有能力对学术意见的正确与否做出判断?特别是一个自然科学课题。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绝大部分法官连自然科学的本科学位都没有。有人会说请专家发言,问题依然存在,在客观而无偏颇的角度上,什么样的专家有权代表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的最终答案?

有人会说反对意见根本不学术,我承认反对意见中有不科学的成分,就像有些支持意见也不科学一样。我想大家也会承认即便是讲求科学的讨论中也未必形成了统一意见。
分歧的存在是客观事实,法院对为什么发生分歧毫无兴趣,也毫无责任。

三、为什么说这是一份优秀的判决?
上文磨叽的许多道理,判决书和新闻发布里其实都有,只是很多人没看。

上文不止一次地说明了,现代法律关注核心是权利与义务,事实上我认为现代的社会观念也应当如此,“好人”与“坏人”是太过主观的判断,对于法律裁判没什么意义,很多社会争论都源自这一点上的分歧。

老实说,因为种种原因,当下国内法院中恪尽职守地关注于权利与义务进行的审理并不能称为特别多,而这次的判决恰恰做到了。

双方就各自的行为性质进行了举证,法院根据证据做出认定,认定的过程其实应该不大舒服,因为双方的交流有不少不太健康的语言。

网络言论是否可以免责、言论与侵权的边界何在、存不存在“言论防卫”、传谣与造谣的认定、转发是否会侵权等等的这些对行为定性至关重要的问题法院都考虑了,并且法院很愿意把考虑的依据与个中道理告诉大家。节省时间,这里不展开与大家讨论了,何况法院说得很不错。
别问我怎么会知道,人家全写到判决书和新闻发布里了。

我想我们在充分了解了这些道理后才可以问一问,这样的行为定性是不是准确的。

再向下说,法院依据所有的这些把双方行为定性为名誉权侵权,要求其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是二人均要对对方承担损害赔偿。法院为了让读者信服,将损害赔偿的计算思路公示于众。

至此,整份判决完成,一切和“和稀泥”的目的没有关系,只是在保护所有应当保护的权利。

何时所有的判决不分种类、不分当事人、不分规模的实现了权利与义务居中的理念,法治理想离我们就不远了。

四、结语
这份判决的核心是十分明确的。侵犯他人权利则要付出代价,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值得保护。

很多朋友在坚定地表达对“转基因”问题的立场时,坚持认为法院在“和稀泥”。不太礼貌地说,或许有些朋友是期待法院将对手打倒。

法律对这些问题没有兴趣,法律只在乎权利与义务的规制,对打倒谁一点兴趣都没有。

如果有朋友因此就称法院“和稀泥”,请原谅我冒昧地问一句:是不是不表达和你一样观点的人,就都是敌人?

这是一个名誉权案件,和“转基因”没关系。

我们也别在这讨论“转基因”了,合适的场合有的是。

看了一部分回答,我想先生的意见是合理的。

谢谢大家。   3/5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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