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 如何评价「周口女孩被冒名上大学,顶替者花 5000 元买指标」事件?

早上看到这个新闻,而且还真”闹到联合国“了……

看这个转发量,又是一场可以HIGH翻左中右的大戏。
因为此案的具体事实还没有公开,所以本人并不期待“严惩”,应该是有极大的可能是民事诉讼。既然本案讨论空间有限,不如先找找判例。

媒体在文章中提到了“罗彩霞”案,此案因为有公权谋私以及刑事责任,加上“某领导之女”的噱头,配上此案中顶替人的口吻,似乎也可以把此案的舆论引到同情弱者、痛骂赵家人的制高点。
不过我觉得此类案件最出名的当属“宪法第一案”——“齐玉苓”案。

1990年,齐玉苓与陈晓琪同时参加中专考试,陈晓琪落榜后使用各种手段冒领齐玉苓通知书,并继续读书然后以其名义在银行工作。

齐玉苓发现后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一审判决如下: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1)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策划下盗用、假冒齐玉苓姓名上学,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2)原告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权利。但是,本案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齐玉苓基于这一主张请求赔偿的各项物质损失,均与被告陈晓琪的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3)原告齐玉苓的姓名权被侵犯,除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被告济宁商校明知陈晓琪冒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仍予接受,故意维护侵权行为的存续,应承担重要责任;被告滕州八中与滕州教委分别在事后为陈晓琪、陈克政掩饰冒名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亦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基于上述主要的事实认定,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作出判决:(1)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3)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4)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5)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齐玉苓继续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以外,主要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陈晓琪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而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
(受教育权是在宪法中规定的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民法理论中并不存在受教育权的概念,其他国家也大多不存在,此案至此,法学界的关注就如同网民看到了联合国转发一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5]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判决:(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
(其中1,2的判决是以支持保护受教育权为前期的,所以齐玉苓才能得到一切与其受教育权被侵害有着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

然而随后在2008年,该司法解释被废止,司法界通说是这标志着法院将不能援引宪法进行裁判。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为何废止,通说观点是宪法规定的都是公民基本权利,而对于基本权利被侵害并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所以只能通过其他具体法律部门予以保护,所以宪法并不能直接作为判决依据。
然而……
其他国家怎么没这么玩啊!
这个问题本人观点倾向于我国不认可“违宪”以及没有否定官方的习惯。
试想我们有什么理由因为不想保护某人的受教育权而禁止援引宪法?
国外援引宪法的案例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哪个多?
……
所以允许援引宪法,会出现一些对政府规定、规章、甚至是普通法律的诉讼,这显然是一个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无法接受的……

那么此案怎么搞?
本人认为如果是民事诉讼,只需从其他法律中寻找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即可,比如《高等教育法》第九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

然而联合国带了10万转发又如何,无论谁来管,还是得掏钱请律师嘛……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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