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很多人暗恋女生知乎 如何看待知乎上很多人把一切社会问题都归结于体制的现象?

关于政治制度的争论可以说是中国当代社会最核心的意识形态冲突,甚至达到了社会上一切问题争论到最后都会收敛于此的地步——这充分表明国人对制度的认识存在根本性缺陷,或说未认清该问题的本质。


首先给出这一“本质”:社会弊病的严重程度(包括人权状况的恶劣程度等等)取决于生产力水平,前者完全由后者决定,其它任何要素都不起作用。对此只需作两组简单的罗列:

A 美国 英国日本 韩国 台湾 香港新加坡

B 中国 印度朝鲜 古巴 印尼 拉美非洲

显而易见,只要生产力足够发达,即便实行专制制度,也不影响其和谐的社会状况;反之,如果生产力落后,即使采用民主制度,其社会弊病之严重、人权状况之恶劣也丝毫不逊于实行专制制度的同等生产力水平国家——此即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认识到这一点之后,就可以为当前社会的各种弊病开出药方:提高生产力水平。只要生产力水平提升至发达国家水平,各类社会问题就会自然消失(或说减轻至发达国家的水平);反之,如果保持落后的生产力水平,那无论实行什么制度,如何处心积虑、费尽心思(就像今天及过去的中国一样),都无助于问题的改善和解决。


紧接着下一个层面的问题:当中国的生产力水平提高到欧美发达国家水平(这也就意味着社会弊病与欧美一样少)时,会是怎样的一种制度?转变为民主、法治还是依旧保持专制、人治?换言之,优良的上层建筑(社会弊病程度/人权状况)一定是与民主法治共生的吗?又或者,专制、人治社会是否也能与优良的上层建筑和谐共存?


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两步,第一步先论证民主/法治与专制/人治是否存在优劣之分。或直截了当一点:前者是否一定优于后者、符合时代潮流,是一种更为先进的文明样态?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有充分理由推断中国在成为发达国家之后也会转变为民主和法治的社会,毕竟,基于一般性,或说从美学角度出发,优良的上层建筑必然匹配先进的社会制度——虽然这一点在逻辑上并非无懈可击。如果是另一种情形,两种制度不存在优劣之分,那就可以进入第二步:届时中国会采用哪一种制度?


我们先来审视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的优劣问题。将这两组对比分开进行,首先分析法治与人治。中国人普遍具有如下认知:西方发达国家依法治国,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最底层的平民也能起诉权贵,并与之对簿公堂(当年克林顿因为琼斯案接受法庭传讯,并最终支付巨款达成庭外和解即为典型代表);而中国则是“权大于法”的人治社会,因而不同阶层在司法上的境遇天壤之别。这些其实是一种流于表面的肤浅认识,下面就来阐述正确的司法认识。


人类社会是一个天然的金字塔状阶级社会,如同身高、智力、长相按照高斯分布函数依次排列一样,财富、权力这些社会资源也是如此。高斯分布定律对于自然界的支配性“统治地位”造就了种种“不公”:美貌/丑陋、聪明/蠢笨、富裕/贫穷……“20%的人拥有80%的财富”即是这一定律作用的结果。毫无疑问,高斯分布这条铁律在人类社会中(事实上在整个大自然界,非生命体系中也同样如此)是无处不在的:教育资源、医疗资源……一切的一切都严格遵从此律。对于我们当前的主题——司法资源——当然也不例外。凭空即可想象(或者假设一个毫无人类社会阅历的穿越者来到这个世界,只要他知道高斯分布的普世存在):位于社会金字塔上层的人士在法庭上面对下层人士时会占据“不合理”的优势,前者越是偏于顶层,后者越是偏于底层,这种司法上的优势就越大。这种情况不分国别、种族,超越意识形态,亦贯穿古今。


至于社会金字塔本身,东西方是大为相同的。简单地说,西方是一个商本位社会,整个社会的运行是基于法律,以金钱为一般等价物进行的;而中国这个官本位社会则是基于“规定”,以权力为一般等价物运行的。中国社会金字塔的顶端由官员占据,而西方国家的总统和各级官员并不处在社会金字塔的顶端——这一位置由财富最多者占据。(至于官本位是否为一种落后的社会形态,必然会被商本位所取代这一点,将在最后一部分进行论述。)在西方,拥有金钱,就拥有最顶级的资源,教育、医疗如此,司法也不例外。然后就有第二个问题:在西方社会法律高于一切(这一点是需要承认的客观事实),富人又是如何取得司法优势的呢?这正是问题(法治/人治的优劣之分)的精髓所在,亦是充分体现高斯分布定律神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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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律高于一切的环境下,高斯分布这只无形之手帮助富人合法地取得了司法优势,就如同这只幽灵帮助中国的官员取得了相同的优势一样,只是后者是显性和易于理解的——“权大于法”的社会中,法官拥有充足的自由裁量权(更不用说法官须听命于院长,院长听命于政法委,政法委听命于党委),这样一来只需打通法官的关系(最主要的途径即为权力交换)即可取得司法优势。但是,西方社会完全不同,基于程序正义的司法体系最大程度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后者形同一个照章办事的机器,因而中国社会上层人士取得司法优势的“那一套”在西方是完全失效的。


那么,精彩的大戏来了:一方面,如果中国人事先不了解西方的法律体系与规则,就完全想不出有什么办法能在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产生事实意义上的司法不公——富人对穷人合法地进行司法欺凌;另一方面,大自然的规律令人心生敬畏:自古以来,超越国别与民族的“不平等”不留死角地遍布每一个领域:财富、教育、医疗如此,司法作为无差别的一项社会资源也没有任何理由例外。在中国如此,外国也应该如此。自然规律的神奇之处在于,一旦在战略层面决定了某一事项,接下来在战术上如何实现已无足轻重,“老天”有无数种方式加以实施——可以是符合思维逻辑、人类能够理解的方式;也可以是人类无法理解,我们称之为“超自然现象”的方式。


具体到西方司法问题,“老天”采用的是前者——可以理解的方式。对现代法律有所了解的国人都应该清楚这一具体方式:所有案件在程序上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这些缺陷被熟知法律条文与程序的人抓住,就能改变案件结果。而这些熟悉法律的人员,其劳务成本很高,且随着从业人员水平的提高而升高;即便是同一个律师做案子,也是花费越多,案子做得越好,且无上限(西方企业间诉讼动辄数亿美元的律师费即为明证)。明白了以上原则,再结合高斯分布造就的人类社会金字塔,就一切昭然若揭。在这样一种司法体制下,金钱就成为了最具统治力的元素——正如“人治”社会中的权力一样——只要支付足够多的金钱,就可以赢得官司,使法律真正成为自己的护身符。


在中国素来有“草菅人命”、“逍遥法外”这样的词汇来形容权贵在司法上的优势地位,同样我们理性上也相信,在西方国家律师可以帮助涉事者从法庭上“无罪脱逃”——只要他付出足够高的诉讼成本。既然如此,那为何西方国家很少给国人留下“横行乡里”、“欺男霸女”、“逍遥法外”的印象呢?这个问题依旧要追溯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点上来。事实上,无论是主政一方的"土皇帝",还是横行乡里的豪族,这些人对百姓的欺凌从本质上而言都是社会上层对下层的碾压。这种碾压不是制度的产物,而是社会发展程度的差别。先进的生产力催生先进的文化与上层建筑,西方发达国家上层人士普遍自律、富有涵养,但这不意味着西方的制度能够阻绝他们对下层人士的欺凌。换言之,欧美社会上层对下层不是没有能力欺凌、而是不去欺凌。


这是一方面(人民素质),另一方面,发达与落后国家所谓不同的上层建筑,用数学语言来描述就是高斯分布函数方差大小的不同。简单地说,生产力越发达,这个方差就越小,反之则越大。举例来说,一个极端落后的社会,社会排名前5%的人就可以对底层人士(比如前80%)行“欺男霸女”而又“逍遥法外”之事;一个生产力水平中等的社会,需要前1%的人士才可以做到这一点;而发达社会可能需要前0.1%的位置才可以做到。事实上万事万物都是渐变的:同样的事情也可以存在于前0.0001%对前0.1%的欺凌、或是前0.01%对前5%的欺凌;又或者前0.1%的人能够做到对前80%进行欺凌而毫发无损、全身而退,但对前10%欺凌之后付出巨大代价(比如金钱补偿、仕途受挫)……这一点只需对比欧美与亚非拉法治国家的司法状况即知:先进生产力催生出来的优秀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使得在非洲国家前1%就可以实现的对中位数公民(前50%)的司法欺凌,在欧美国家需要前0.1%甚至0.01%才能够完成。总结言之,“剪灭”了丑陋社会现象的是发达的生产力而非"先进"的制度。对于广大亚非拉无数实行法治制度的国家,相信不做实地调查,每一位国人都会深信:这些国家一定是权贵横行,而又逍遥法外的,其程度之深、范围之广,比之“人治”社会的中国是犹有过之。


今天的中国毫无疑问已经比一百年前、50年前甚至10年前"文明"很多(单指恶性欺凌事件的发生频次与恶劣程度)。一百年前,"县太爷"即可轻易做到草菅人命,而今天的"知府大人"也很难做到这一点——这当然不应归功于制度的改进(那仅为表象),而应归结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如果坚信先进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可以自问是否有勇气直面下述问题:在今天拥有全世界最强大司法的美国(这一点毋庸置疑,因为美国拥有全世界最先进的生产力),一个可以跻身福布斯排行榜的亿万富豪,由于厌恶一个人(普通收入者),或是基于其它私人恩怨,而终结此人的性命(或亲自枪杀、或雇凶杀害、或制造车祸),这个全世界最强大的司法是否有能力将元凶(如果其愿意将自己的财富用于官司的话)绳之以法?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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