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我们习以为常,其实似是而非的历史观?
在南宋初战乱之后,劳动力缺乏,地主们激烈争夺佃客。地主利用“契券”,剥夺佃客自由移动的权利。如果佃客随意起移,封建官府认为“无故逃窜”,地主依据契券便可以“经所属自陈收捕,所在州县不得容隐”。
孝宗时,朱熹还向朝廷建议:凡是外乡迁来的佃客,如果私自搬走回乡,地主可向所属州县诉理,官府追捕,判罪以后,仍发落交还。这样,不仅本乡佃客,连外乡迁来的佃客也不准再迁移了。
荆湖等路,在高宗绍兴年间,地主可以随同土地的买卖而转移让渡佃客。
地主在田契上写明佃客的姓名,在买卖土地时,佃客无权退佃,作为买主的地主则可以强迫他们依旧承佃纳租。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南宋官府曾采纳庄绰的建议,规定:民间典卖田地,不得私自把佃户名姓写在契约上,随契约分付;买主不得强迫原佃户耕佃。如果违反,准许上诉,定罪。这一规定在实行中,遭到荆湖等路地主的普遍反对。据说这使他们之间争夺客户的官司,打了十年还没有解决,永远查不清。
南宋末年,佃客的身分地位越来越低。如湖北峡州的地主,已不再把佃客写在田契上随同土地让渡给买主,而进一步象买卖奴隶那样,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有的地主,变换手法,将荒远的小块土地连同佃客,立两张契约,在公开的假契上说这些佃客是“随田佃客”,在私下的真契上就直接说是“佃户典卖”。
荆湖北路荆门军等地区还有一种“随主佃客”。即使地主犯罪,田地被官府没收,种田的佃客也还要随地主到别处去。随主佃客是被地主当做财产来看待的。因此,象《宋会要稿·屯田杂录》记载的,有些地主有权把佃客跟土地、耕牛、农具、船屋等生产资料一起当做礼物来送人。这种佃客和农奴差不多了。
南宋时期还出现了比佃客身分更低、遭受压榨更为严重的佃仆。北宋时已开始有佃仆的名称。到南宋时,浙东、浙西、江东、淮西和福建等路,佃仆制度逐渐盛行。
佃仆除向地主交租外,还要负担繁重的劳役。劳役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南宋的记录,地主可以在半夜三更呼集佃仆,叫他们扛抬物品;地主外出,指派佃仆随身服侍;地主还可叫佃仆为他们修房盖屋,每天上山砍柴,搬运柴禾,看守坟墓,修治河道,等等。有些地主还强迫佃仆充当抵抗“盗贼”
的地主武装,有些地主强使佃仆和仇人械斗,甚至死于非命。
农民一旦沦为佃仆,就要子孙世袭,永远不得逃脱。佃仆是佃客中最为低下的阶层。
北宋初,地主打死佃客,还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到哲宗元祐(一作神宗元丰)时,才明确规定:地主打死佃客,减罪一等,发配到邻州。一一三一年(高宗绍兴元年),南宋官府规定再减罪一等,改为发配本州。这实际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连续下降了。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佃客因此“人命寖轻,富人敢于专杀”。佃客连最起码的生命权利也失去了保障。
一一九○年(光宗绍熙元年),南宋又规定佃客不能控告地主。这就是说,佃客只能听从地主任意宰割奴役,连控诉的权利也没有了。
南宋王朝把地主对佃客的奴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各地官员,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利用司法的手段,来保护地主,镇压佃客。朱熹曾主张,凡有狱讼,首先应当“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然后再“听其曲直之辞”。如果“以下犯上,以卑陵尊”,“虽直不佑”。就是说,在下者虽然“理直”,也不能保护。如果“理不直”,更要加罪。
当时一些地方发生了“以妻杀夫”,“以族子杀族父”,以及“以地客杀地主”即佃客的反抗斗
争。朱熹认为,这类事情关系到“父子之亲,君臣之义,三纲之重”,必须以“经术义理裁之”,否则就是“泯灭”“天理”。
南宋后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收集了地方官们处理刑狱的很多案例。凡是涉及佃客和地主的案件,无不强调“主佃名分”,以“一主一佃,名分晓然”、“主仆之分”
等等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依据。
到了元代,佃农的地位达到最低点,近似于驱奴,明太祖高皇帝建立明王朝之初,虽然基本上恢复了封建纪纲,但农民起义时期的主弱饲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失,朱元璋从农本思想出发,“锄强扶弱”,“右贫抑富”,对于提高当时农民的身份地位和促使明后期的农民自由化趋势的出现也有着积极影响。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了佃户的“凡人”地位 早在洪武建国前的吴元年,朱元璋一次除授了郡县官二百三十四人,行前,他告诫百官曰:“君长”与“百官有司”的职责在“锄强扶弱,奖 善去奸,使民得遂其所安……尽力田亩,足其衣食,输租赋以资国用”。洪武三年,朱元璋得知淮西苏州一带多富民,曰:“富民多豪 强,故元时,此辈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宜召其来,朕将勉谕之。”待富民人见时,他一再训诫他们为要保全身家,必须“循分守法……毋凌弱,毋吞寡,毋虐小,毋欺老,孝敬父母,和睦亲族,周济贫乏,逊顺乡里”,争取做良民,“若效昔之所为,非良民矣” 。就是说,富民再不能像在元时一样奴役和凌虐农民,武断乡曲,必须按朱元璋所订之法行事。那么朱元璋所订之法的特点是什么? 这就是“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洪武五年,朱元璋继续着手改革元蒙时期的旧俗,谓:“乡党论齿,从古所尚,凡平居 相见,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岁时宴会,坐次之列长者居上。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一之礼;若在亲属,不分主佃,则以亲属 之礼行之。”就在这次谈话中,他随即宣布要恢复古代“乡饮之礼”,以期“明长幼,厚风俗”。叶盛详载当日举行乡饮酒礼盛况,谓主持 者“奉诏惟谨, 乃即其乡宾礼耆英, 远近毕至”。 又曰: “洪武五年……朝廷降乡饮酒读律仪式, 命有司官会同儒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之…… 以宾之年最长者居中,众则序齿居左右。”《五礼通考》云:“洪武二十二年所定乡饮仪,分善恶三等叙坐,不得溷淆。”根据后面的一系列记录,在乡饮酒礼中并不十分看重主佃等级之分,而是按年齿与德义论坐,善恶分等或分别就席,不能混淆。参加的人士农 工商均有。即使从洪武五年朱元璋的谈话看,也仅把地主的异姓佃户视为幼辈,如是同姓亲属,则仍“不分主佃”,止行亲属礼。总之, 按《明律》和当时的礼仪精神,佃户与地主一样只要能“循分守法”,则都是国家的良民,如越礼犯分,则都有可能成为奸恶,成为“非良民”。
“乡宦”与佃户是有“贵贱之别”的,但朱元璋立法定制的本意是确认佃户为国家齐民,“锄强扶弱”,“右贫抑富”,禁约地主以至“乡宦”擅作威福,欺凌弱小。所以维护“贵贱之别”的条件是贵族官僚也须承认佃户是国家的齐民, 不是私人的奴隶, 不能任意摆布和“打缚”, 如果对佃户横加凌虐, 则业主自己已经陷身于刑网之中,是要依法惩处的问题, 根本谈不上“存 体”了。对“乡宦”尚且如此,对一般地主更可以想见。 反映明代佃户已确立“凡人”地位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禁止官府和豪强任意役使农民。封建社会的公私徭役历来是强加在人民头上的最大灾难,朱元璋为了均平徭役,避免使官府差徭被片面转嫁到农民头上,曾于洪武元年、三年、八年一再申令实行按田出夫之制,田一顷, 年出一夫,每年赴官府供役一个月。为防止地主转嫁官差于农民,又特别规定:凡田多丁少者如以佃人充夫,则田主必须出米一石,以资其费用。
所以民知喜欢宋代,是因为他们可以恣意挥霍,恣意压榨驱使屌丝,到明代也可以欺负屌丝,但是可能要慎而又慎了,而屌丝们喜欢宋代,真真不知道是为了什么?
许多人想象中的宋代,是宽松自由,商业高度发达繁荣的社会,那么私人经济的发达程度自然也应该远远高于一向被认为是专制黑暗的明代了。但实际上的情形却恰恰是相反,宋代的经济恰恰是建立在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全面干预和控制的基础之上,这是宋代和私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明代的一个重要区别。
宋代的城市消费有一些不容忽视的特殊性。首先,许多消费品不通过正常的工商业渠道供给。如重要奢侈品香料主要是通过市舶司抽买获得的。官方不但不向普通商人购买,相反要向他们出卖。如京城每年通过漕运获得数以百万石计的粮食,这也无须通过正常商业渠道。官方每年通过和预买直接从百姓处获得数以百万匹计的绢帛,通过几个大的官办绫锦院获得大量高级丝织品,皇室甚至官兵的许多衣料都由此得到解决,这些都不通过正常的工商业渠道。……其他例如药品、书籍等,也往往由官营机构制造和向百姓出售。至于禁榷品盐酒茶矾等,自然更不必说了。总之,官营工商业及相关制度,把私人工商业发展的空间挤压得很少余地。我们看到,宋代城市中,合股经营的工商业十分罕见,信用关系很是不发达;有较多人数的私人手工业工场十分罕见;私人间大宗买卖十分罕见。,官方的榷货务、便钱务、交子务、会子务生意兴隆,官方发行的楮币流行天下,而私人经营的较大规模和长久存在的金融机构几乎不见记载。宋代的采矿和金属冶炼业相当发展,但其中大部分为官方控制,其产品用于铸币。
宋代仍主要用铜钱作流通手段。为什么贵金属迟迟不能重新返回流通领域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工商业特别是私人工商业发展的迟滞。如前所述,大宗交易少,出境贸易少,对贵金属货币的需求也就少。人们经济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是小额支付,宋代一个人的日平均消费水平,一般是铜钱十文至百文。显然,对于这种小额支付来说,铜钱是非常适宜的。在发行官交子之初,曾印行面额为十贯(铁钱)的大钞,但到宋神宗时,即改为发行面额一贯、五百的二种,面额十贯的便停止发行了。南宋发行会子,起初发行的面额分别为三贯、二贯、一贯三种,后来改为一贯、五百文、三百文、二百文四种。其他几种楮币的面额大抵也在一贯上下。马端临甚至把面额的减小作为楮币同钞引的重要区别。(参《通考·钱币考》)楮币面额的变化,说明了当时社会需求的水准,说明面额在一贯和一贯以下的楮币较为适合需要。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当时的交换水平尚较为低下,大宗商品交换尚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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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几点:
下面是南宋额外地租的几种主要名目:
佃客代纳二税——佃客向地主交租外,只向官府交纳丁税等几项杂税。但是,地主豪强经常拒绝向官府输纳,或者无限期地拖欠应纳的赋税,官府就将这些赋税全部均摊到佃客身上,强迫佃客交纳。据《庆元条法事类》,南宋曾明文规定,倘若地主到期违欠赋税,官府可追求佃户补偿。这一法令无异是公开鼓励地主不纳二税。所以,佃客被迫代地主纳税的现象很普遍,而且越来越严重。一二○三年《南郊赦文》说:“佃户租种田亩,而豪宗巨室逋负税赋,不肯以时供输。守令催科,纵容吏胥,追逮耕亩之人,使之代纳,农民重困。”南宋末年,土地日益集中,农村下户纷纷破产,佃客便变成了官府大部分赋税的直接负担者。
耗米——跟官府一样,地主收租也征收耗米。据《吴学粮田籍记二》记载,平江府的学田向佃客收租时,按照惯例每石白米约收耗米一斗,同时还要加收什么“带收钱”、“糜费钱”。
大斗收租——地主任意增大量器,用大斗收租,是对佃客的又一种额外剥削。南宋两浙路地主收租普遍使用加二斗和加三斗。方回《续古今考》记载,斛斗有百合的斗,有加一斗、加二斗、加三加四斗,“民田收租,皆加二三”。洪迈《夷坚志补》记载,湖州“乡俗”,地主收租,使用一百十二合斗,田主取一百十合,干仆取二合。又记载平江府常熟县地主张三八,私制大斗收租。一年夏天,刮起龙卷风,他平日使用的大小不等的私斗十三种,一起被大风吹到门外,真相大白,丑态毕露。有的地区的地主,甚至使用一百五十合至一百九十合的大斗收租。
麦租——随着佃客逐步增加作物品种,提高产量,地主就将这些产品攫为己有。南宋初,官府在南方推广种麦,规定地主不收麦租,佃客种多少得多少,但没有多久,麦租的名目就出现了。理宗时,明州奉化县的“义仓”,征收麦租,又出现了“早租”的名称。
所谓“送礼”——地主逢年过节强迫佃客“送礼”,凡农副产品诸如鸡、鸭、丝、食油、鳖等都成了地主掠夺的对象。毛珝,《吴门田家十咏》写道:“今年田事谢苍苍,尽有瓶罂卒岁藏,只恐主家增斛面,双鸡先把献监庄。”为了使地主少增加斛面(即耗米),佃客不得不送一对鸡给地主的监庄子。这种送礼不是亲友间的往来,而是地主凭借其土地所有权对佃客单方面的勒索。这大约就是宋朝以后“佃鸡”、“佃鸭”等剥削方式的起源。
增租刬佃——宋朝出现永佃权的同时,也出现了刬佃的现象。地主为了使地租增加到最高额,就缩短租佃期限,让佃客互相竞佃。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称,高宗时各地荒田很多,地租较轻而收入多,因而“有增租以攘之者,谓之刬佃”。宁宗时,佃客租佃土地,地主乘机加租,再赶走旧佃客,把地租抬到最高限度。官户和上户地主承佃官田,更经常进行刬佃,彼此争夺得极其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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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地主在收租的时间、地点、租米质量等方面也都有苛刻的规定。如平江府地主规定,每年十月开仓收租,佃客必须如期把租米送到地主指定的仓库。毛珝《吴门田家十咏》又说:“主家租入有常规,十月开仓不许违。”在租米质量上,不准稍湿,而且规定一定的成色。范成大《秋日田园杂兴》说:“租船满载候开仓,粒粒如珠白似霜,不惜两钟输一斛,尚赢糠壳饱儿郎。”佃客必须以两石的白米,才能折交一石上等米的租,自己剩下的只有碾下的糠壳了。
地租以外,南宋地主剥削农民的另一种重要方式是高利贷。《名公书判清明集》记,每当下户自耕农因破产而投靠地主时,地主寻方设法:“邀其假立文约领钱,以为羁縻之术”,利用借债来束缚佃客。在地主“倍称之息”的盘剥下,佃客债务丛集。春借秋还,秋借春还,旧欠新债,日积月累,永远没有还清的日子。到时候,地主就强夺佃客的房屋、农具、种子和口粮,甚至强迫佃客的妻女作奴婢。
在地主正额地租和名目繁多的额外地租以及高利贷的敲骨吸髓般的剥削之下,佃客的土地产品大部分被地主所掠夺,佃客终年辛劳,所得无几。“十月以后,场圃一空,小民所有,悉折而归大家。”叶茵《田父吟》诗说:“未晓催车水满沟,男儿鬼面妇蓬头,但求一熟偿逋债,留得糠粞便不忧。”这就是佃客在一般年景时经济生活的真实写照。为要维持生活,佃客必须全家老小终年投入各项紧张的生产活动,还要依靠副业生产来维持全家最低限度的生活。妇女昼夜纺织,男子去烧炭、制陶、捕鱼、伐薪,儿童为人牧牛,才能勉强糊口。一旦遇到凶年饥岁,无以为生,佃客被迫以农具或副业的生产工具作抵押,向地主借贷口粮,或者卖儿鬻女。最后被逼得逃荒行乞,冻饿而死。
地主的残酷剥削,使佃客无法交清地租。地主们便擅自捆缚佃客督租,严刑拷打,甚至逼迫佃客自杀,有些地主则让官府派人替他逼租。官府代地主催租,这在宋朝以前的历史上是没有过的。北宋时也还少有这样的事例。南宋统治时期,官府为地主督租便开始成为常见的现象。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高宗时,“公门赋敛,私开租课”,稍有拖欠,官府就派人抓进监狱,或押在邸店,用长绳捆成一串,狱吏在后面执鞭拷打,路上行人为之落泪。到理宗以后,官府明文规定每年十月初一到明年正月三十日之间,是知县受理地主诉讼,取索佃客欠租的日子。据黄震《黄氏日抄》记载,州县的巡尉司经常直接出面,为地主追租讨债,对佃客百般迫害。平江府吴县的巡尉司,每天都要接到上司送下索取私租的许多“帖牒”,一个帖牒要追索数十家,甚至百五六十家。巡尉司就派出弓兵五七十人一群,拿着刀枪,搜捕欠租的佃客。捕到县里以后,草草审讯,就押到巡尉司,“托名监租”关禁。被捕的佃客往往“只见百人往,不见一人还”。如佃客顾四十等八人,即因欠租被顾姓地主诬为“盗”而监禁在弓兵家里,“一一饥饿垂死”。又如佃客詹百三、凌七五,因长期被禁而饿死。
成批无辜的佃客就这样死于非命。得以侥幸生存的佃客,继续在这种残酷的压迫之下,过着暗无天日的奴隶式生活。 4/4 首页 上一页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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