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简介
(772~846) 唐代诗人兼思想家。字乐天,晚年自号香山居士。祖籍太原。出身贫寒,比较了解和关心民间疾苦。贞元(785~805)年间举进士,曾任秘书省校书郎及左拾遗等职,一度贬充江州(今江西九江市)司马,后官至刑部尚书。
在法律思想上,他继承封建儒家正统而有所创发,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途径之一,在于明确刑与礼的关系和它们不同的功用:“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生”;刑是礼的门槛,礼是道的根本。只有了解这个道理,掌握先后主次,刑、礼迭相为用:在衰乱的年代放宽礼教的要求而加强刑罚,在安定的年代简省刑罚的运用而提倡礼教,才能达到“王化”的境界。一方面他强调法制的作用,认为国家应当明正典章禁令,做到令行禁止,认真严格地执行法律;朝廷要改变“轻法学、贱法吏”的情况,“悬法学为上科”,提拔和奖励贤良廉正的法官,不使“国家生杀之柄,假手于小人”,不使“舞文之弊,生于刀笔之下”,以达到上下循法、刑罚自措的目的。另一方面,他更强调治理国家决不能依靠“猛政”和“严刑”,而主要依靠君主“勤教令以抚之,推诚信以奉之”,做到“恩荣并加,畏爱相济”。
为了论证上述理论的正确,他提出了犯罪原因说。他认为,犯罪的发生,根源在于人民的贫困:“食足财丰而后礼教所由兴也,礼行教立而后刑罚所由措也”;如果天下人“财产不均,贫富相并”,即使是尧舜来统治,也是平息不了忿争,减少不了刑狱的。因此要减少犯罪,首要的措施是“富其人、崇其教,开其廉耻之路,塞其冤滥之门”。这就需要“举有德,选有能”,“安其业,厚其生”,做到教化大行和廉耻大兴。
他极力主张“理大罪赦小过”,反对那种片面讲求“刑烦”或“政宽”的政策,要求统治者“举其纲,疏其网”,对于大罪抓住不放,对于小过则不必狠追。他既认为肉刑暴虐而反对恢复肉刑,又认为“数赦则□生”,反对经常实行大赦。他虽然遵循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极力维护封建礼教,但也有许多判词仍较平允。例如甲妻在婆母面前骂狗,甲以其“不敬”,怒而出之,他认为甲妻的行为只不过是“细行有亏”的小过,不应被视为犯了“七出” (见封建婚姻制度)之条。又如某丁居家有德行,被推举任官,吏部认为出身不好,不予批准,他却认为只要被推举的是很好的人才,就不应受任何框框的限制。所著《白氏长庆集》(即新版《白居易集》)中与法制有关的部分,是研究他的法律思想的重要资料。
值得特别提出的还有白居易的两篇叙事感伤长诗:《长恨歌》和《琵琶行》。
《长恨歌》作于元和元年(806),以唐玄宗和杨贵妃的爱情悲剧为题材,通过诗人自己丰富的想象力加以充实和渲染。诗的前半部分用事实讽刺了唐玄宗的荒淫误国,后半部分则用同情的笔调和幻想的手法,描绘了唐玄宗的入骨相思。全篇是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相结合的杰作。
《琵琶行》是白居易被贬江州的次年写的。诗人借一个沦落天涯的琵琶女的悲惨遭遇来抒发自己遭受打击的感叹。“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很自然把自己的身世同琵琶女联系起来,这是诗人感触最深的表白。所以说《琵琶行》比《长恨歌》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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