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记账科目设置
一、税收会计的记账方法
我国现行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这是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来反映税收资金运动变化情况的一种记账方法。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
税收会计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人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
(或发生额)合计(或发生额)合计或
所有资金占有=所有资金来源
账户余额合计 账户余额合计
二、税收会计的会计科目
(一)科目设置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的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账户、账簿和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为了满足工作需要,会计科目分层次设置,总括地说,可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科目。总分类科目即总账科目,也称一级科目,明细科目又分为若干子目,或称二级科目、三级科目。由于税务管理的需要,对有些会计对象的内容需要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反映。所以,经常出现三级科目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必须设四级科目反映。如“入库工商税收”的明细科目必须要按税种、收入项目、预算级次、征收单位等多种要求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反映,才能满足税务管理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的,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使用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