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补缴是很有必要的,天津的朋友补缴社保有什么最新的政策?小编为你带来的“天津补交保险政策”,一起来学习吧!
天津市最新补交养老保险政策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1993年出台,但是从2008年开始,不允许补交1993—1997年的了,只能补交1998年以后的。
2009年以前补交的,只需要缴纳滞纳金和利息,没多少钱。但是从去年开始,社保中心出台政策,补交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要缴纳保值增值费,
去年是30%。比如补交1998年的,当年养老保险费是1000元,是2009年补交的,2009年的养老保险费是4000元,那么要多交差额的30%,也就是3000的30%,就是多交900块。
但是从2010年开始,保值增值费率又提高到60%了。如果你现在想补交1998年—2009年的,大概需要3万5左右,如果还准备交今年的,最少要准备4万块钱,
这还是比较保守的估计,具体多少钱可以去社保中心找工作人员咨询
2015天津医疗保险最新消息:补缴年限影响退休医疗保障待遇
补缴年限影响退休医疗保障待遇
天津市人社局对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及如何按规定报销作出新规定。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一并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单位职工不早于2001年11月,个人参保人员不早于2003年7月。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不支付。个人参保人员向前连续补缴5年及以上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按照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其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疗保障待遇的依据。补缴医疗保险费应当对应所属年月规定的基数标准。
此外,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在外省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补缴。
天津六类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在天津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天津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人员),均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在天津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毕业生,1997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农业户籍的毕业生,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
在天津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在天津市就业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在天津市就业的,自实际就业之月起补缴。
具有天津市户籍,曾在天津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自实际工作之月起补缴。
具有天津市城镇户籍,曾在天津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于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天津市城镇户籍,曾在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的,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补缴。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津部队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外聘人员,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用工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用工的,自实际使用之月起补缴。
2014年,参保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依照《2014年度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执行(可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