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办理生育保险 广州市生育保险办理条件

  在广州怎样办理生育保险,办理生育保险的程序、办理条件又是什么。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广州市生育保险办理,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广州市生育保险办理

  1.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由综合部经办人到市医保局办理,经确认后市医保局出具《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员工持《凭证》选定医院就医方可享受就医费用定额结算待遇。

  个人需提供的资料:(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或婚育证明;(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原件)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证明的原件;(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

  说明:(1)必须在怀孕满16周之前提供以上资料,其中选择异地产检、分娩的《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需提供一式三份;(2)准备实行流产、引产手术的,需在术前5个工作日前提供资料;(3)选择在广州市产检、异地分娩人员需按上述要求办理就医身份确认,持《凭证》办理产前检查费用定额结算。

  2.生育就医及费用记账

  女职工产前检查、分娩、人工流产就医时需持《凭证》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不受此限)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核准无误后,按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

  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或人工流产女职工,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

  说明:(1)无《凭证》的女职工其医疗费医疗机构一律不予记帐,由员工个人自付;(2)办《凭证》前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由员工个人自付。

  3.生育保险待遇申报—由综合部经办人到市医保局办理。

  需提供的资料:

  顺产、难产的:(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

  (2)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3)《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6)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广州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注:根据200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2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二)规定: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广州市办理生育保险 广州市生育保险办理条件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 <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 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

  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2005年9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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