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层建筑火灾预防应注意的几个关键性环节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满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平方米,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且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条件。
3.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GB50045.95)中4.1.1A.1—4.1.11.6的标准。
(二)电梯井和管道井的消防设计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空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做防火分隔。
(三)高层建筑的灭火设备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中,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