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避税的相关法律知识。
个人海外代购摘除吊牌包装不能避税4月8日跨境电商新税改实施,不少个人海外代购又给出了“摘吊牌”、“没发票”、“拆包装”的说法,称这样做是为了“防止被海关查到,避免交税”。海关工作人员表示,这种说法有误。旅客携带的物品要符合合理自用的原则,也不能超过携带额度,否则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个人海外代购摘除吊牌包装能否避税
根据海关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如购买的物品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则对超出部分按行邮税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据业内人士介绍,旅客进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海关不予放行。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放行。
如果入境旅客行李中出现大量重复的商品,那很有可能被认为非自用,也需要缴税。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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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优惠政策,牺牲税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避税产生的后果
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
1、避税行为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2、侵犯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使其公正性、严肃性受到影响。
3、避税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德及道德造成不良侵害,使诚信纳税受到威胁,造成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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