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提取细则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2014年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颁布实施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员在特定情形下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那么青岛公积金提取具体需满足什么条件呢?如何提取?让爱华网小编来告诉你吧!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青岛公积金提取细则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9、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10、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备注】:第4、5、6、8、9、11项属于销户提取。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

  一、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1、购房合同;

  2、全额购房发票/提供购房合同;

  3、契税完税凭证。

  4、房屋产权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

  二、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申请审核表;

  2、购房合同;

  3、提取人身份证;

  4、婚姻证明,例如户口簿或结婚证(提取人为购房人配偶);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他人代办);

  6、《转账协议》约定项目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人员名单;

  7、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购买再交易住房: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2、补缴差价发票;

  3、房屋产权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

  五、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

  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收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六、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1、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决算;

  4、付款发票;

  5、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6、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

  七、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公积金贷款:住房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原件(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偿还商业贷款:还款凭证/偿还住房贷款银行存折或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3、提前还款:借款合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4、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

  八、租赁本市住房自住: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2、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3、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4、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

  5、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

  【备注】: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求职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九、离休、退休的:

  1、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2、法定退休年龄身份证明/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证明(无法提供退休证人员需提供)。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出境定居:

  1、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长期居住证明;

  2、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无法提供第1项资料人员需提供)。

  十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十三、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

  1、发放时间满2年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迁移、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籍迁出本市);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籍不在本市)。

  十四、职工本人/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十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簿原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继承书/遗赠书;

  2、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有多个继承人或遗赠人);

  3、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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