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侵犯的客体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它侵狙了保险公司因保险诈骗而损失的财产所有权,而另一方面它又侵犯了国家关于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与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社会经
济的发展不足于防范危险的发生,为了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和祥和,各国制定了保险制度,对于一些特别的危险事故致使的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帅,以社会和团体的力量团结起来以补救和偿还,以全体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建立保险赔偿基金,这种制度具有相扶相助,共同利益的性质,是一种个人及局部危害由社会各界人士及组织共同担负的方式。
在当今社会经济如此发达的时刻,商业保险制度显得越来越重要,企业通过投保有利于保障其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人民群众通过参加保险合同可以在困难时刻得以资金帮助,有利于稳定生活,使损失降至最低保障生活的稳定。而且除此之外保险业务可以更好的筹措资金,作为社会资金的一种融通方式,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因此,只有保证保险制度的严格遵守,才能促进人民生活的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任何人利用欺骗手段取得保险金的行为,破坏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是对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对国家保险制度的破坏,更是对国家经济秩序、社会稳定的干扰。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它是针对保险金而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保险金即保险金额或保额,是依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给受益人的特定款项,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表现形式。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根据投保人的交付保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犯罪嫌疑人如果用欺骗的方法把保险公司除了保险金除外的其它财产进行诈取,就不定性为违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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