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免职与惩戒。
审判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
(1)违法审判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担任审判长的;
(4)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5)调离审判工作岗位的;
(6)依法被免除法官职务的;
(7)其他不宜担任审判长的。
审判长由于违法审判被免去职务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免去审判长职务,由庭长报请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并由院长公布。
8、待遇。
审判长可以享受特殊津贴。
(七)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作出判决原则。
(1)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2)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八)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特别关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五、公开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了法庭评议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它是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开审判,法院应当做到:
(1)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允许公民到场旁听;
(3)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特别关注:
1、审判公开的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
(3)未成年人犯罪,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开庭时的年龄);
(4)涉及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3、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4、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必须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