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仅发生在故意犯罪中。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中的犯罪未遂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如甲向乙食物中投放了毒药,乙中毒后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如甲在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服。
“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中的行为,是指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不包括危害结果发生后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如甲打算致人死亡后碎尸,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甲自认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不以是否碎尸为标准。
2、不可罚的不能犯与未遂犯
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有观点认为,是否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性,应以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为准,站在一般人立场判断有无导致法益侵犯的可能性。但这种观点有主观归罪的嫌疑,因为只有客观行为才能侵犯法益,而行为人主观想象的内容不等于客观行为。
【注意以下一些典型案件的处理结论】
(1)甲欲杀人,原本打算投放毒药,但事实上只投放了白糖的。甲无罪。
(2)甲以为是仇人而开枪,但事实上射击了稻草人(尸体或者树桩)的。甲无罪。
(3)倘若100毫升敌敌畏才能致人死亡,甲为了杀人只故意投放l毫升敌敌畏。甲无罪。
(4)甲为了杀人而使乙食用剪碎的头发。即使行为人或者一般人都认为吃了头发会死亡,但根据科学的因果法则,甲的行为不可能造成死亡。甲无罪。
(5)通常1分钟内向他人静脉注射120毫升空气会致人死亡,甲以为注射3毫升空气就能致人死亡,便只注射了3毫升空气。甲无罪。
(6)乙站在某地未动,甲瞄准其头部开枪。但甲刚抠动扳机时,乙移动了身体,甲的子弹没有打中乙。或者甲向乙开枪射击,乙因为身穿防弹衣而毫发未损。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7)甲拦路抢劫,但行人(被害人)身无分文。甲成立抢劫罪未遂。
(8)甲夜晚潜伏乙家谋杀乙,从窗户外向乙的床铺猛开枪,实际上床上无人(乙2分钟前上洗手间)。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9)甲在热闹的王府井大街误将街头雕塑当作乙而开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10)甲欲杀害张三,误将李四当作张三而杀害。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11)邮政部门的临时清扫工,误认为自己是邮政工作人员,而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不成立以邮政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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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2]。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