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遗嘱执行人的义务:
①清理登记遗产。由于遗嘱的订立至遗嘱生效,一般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可能发生变化,或者遗产仍混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之中。因此需要清理,如果遗产项目较多,有编制清册的必要时,应编制遗产清册,遗产清册中应载明遗嘱人死亡时应属于他的全部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债权和债务的价值。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清册应在执行人交付遗产之前或同时交与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也有权请求执行人编造和交付遗产清册。
②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在继承人分割遗产或受领遗赠财物之前,遗嘱执行人应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以防止遗产被毁损、灭失等情况的发生。管理和保护遗产,是指管理和保护遗嘱中所处分的遗产,对遗嘱中未作处分的遗产,遗嘱执行人自然无权管理。管理遗产所需的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承担。
③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分割给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随意地改变遗嘱内容。如因其故意或过失给继承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非因可归责于自已的事由受到损害时,可请求继承人赔偿。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所需的执行费,应从遗产中支付。
综上,张律师作为熊X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熊一、熊女等人就执行遗嘱相关的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况。就此问题,我们曾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均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只要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民事主体的处分自己私权利行为就不应当受到限制。张律师作为熊X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熊一、熊女等人就执行遗嘱相关的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况,该协议是否有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只要协议的签订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
案情结果
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律师与原告熊一、熊女以协议书形式签订的代理合同,其实质内容源于熊X生前遗嘱。张律师作为执业律师,接受熊X生前嘱托担任熊X终身法律顾问,完成熊X生前委托在其死亡后执行遗嘱,应视为与熊X生前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其后又与熊X法定继承人签订了执行遗嘱代理合同,扣收代理费,不仅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生前嘱托,使继承人财产受到损失,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禁止性规定。
故原告主张执行遗嘱代理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律师作为执业律师,理应熟知我国法律对律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但在签订合同时,未按法律规定执业,有缔约上的过失,故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责任。因合同无效取得的20万元应予返还。原告熊女主张返还4.9万元,经庭审张律师承认收取2万元,余2.9万元熊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视自行放弃主张。
宝鸡县W律师事务所在司法部《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后,仍未按要求出足办所资金10万元以上,1998年1月1日两名执业律师退出,所内清产后即应视为依法解散。鉴于原W律师事务所收费一直采取所内统一开票,律师个人收取的收费办法,张律师又是本案争议财产的实际占有人,故返还代理费的民事责任应由张律师承担。原告主张各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