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你对试用期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试用期的相关法律知识。
有关试用期内辞职的案例分析案情
王某于2009年10月进入一家工厂,与之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09年10月6日-2010年1月5日。一个月后,工厂还是比较看好王某的工作能力,于是对包括王某在内的3名员工进行培训。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中写明:培训分两个次进行,第一次是岗前培训,主要内容是工作操作方面的,第二次培训则是技能提高的培训。
11月15日,在第一次培训后,王某有了更好的发展,于是向工厂提出辞职,并得到了工厂的批准。三天后王某就没有再来工厂。
12月12日在发放工资的日子王某未能领到工资,在向工厂讨说法时,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以及“职工(包括试用期职工)连续15日未能到岗按旷工处罚一个月工资”。同时在王某第一次培训期间,工厂支付租用了培训教室等费用,没有找王某赔钱已经很仁义了,所以王某辞职后是没有工资的了。
王某反问工厂说试用期内辞职不是提前三天就可以吗?凭什么要一个月?至于那次培训不过是培训些工作需要的内容,并没有进行第二次的技能培训。
有关试用期内辞职的案例分析
案情分析
一、对于在试用期内辞职需要提前多少天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7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比于《劳动法》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的规定,新规定适当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利益,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缓冲准备的时间,虽然新法就这方面而言对劳动者似乎更严,但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决定了双方只能是在3天的范围内进行约定,超出则无效,所以王某与工厂间关于辞职需提前1个月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
二、工厂不能以此为由扣发王某的工资。
工厂扣发王某工资的理由有二:一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二是“职工(包括试用期职工)连续15日未能到岗按旷工处罚一个月工资”。
第一点理由不能成立,道理如前,不再赘述;至于第二点理由,首先,王某是否构成旷工。王某在第一次培训后,向工厂提出辞职,并得到了工厂的批准。也就是说王某与工厂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达成了一致,王某在3天后离厂不仅符合双方的约定,也符合法律关于试用期辞职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既已解除,当然不可能再有所谓的旷工一说;其次,姑且不论王某是否有旷工,即便有,扣减工资也没有法律依据。
工资对于工人就好比土地对于农民,国家对工资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扣工资,作了特别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许多企业根据该条第4项进而将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罚款的法律依据,但在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后,企业对员工违纪扣款就变得无法可依了。当然,在深圳尚可。
其实,企业能否对员工罚款一直就是一个热议的问题。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所以,罚款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决定。企业属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三、王某无需赔偿工厂的培训费。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王某是在与工厂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依法定的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均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无过错。
其次,工厂对王某的培训是上岗前的培训,不属《劳动合同法》第22条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根据《劳动法》第3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的规定,这也属于王某的权利,当然也就是工厂的义务。
四、基于此案,对于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将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内化为工厂的规章,对辞职的条件、程序进行细化,并告知员工。
其次,对于在试用期内工厂满意度较高的员工,可以考虑让其提前转正,在转正后再对其进行专业技术的培训,与其签订服务期的培训协议,约定违约金。
再次,对于试用期内辞职的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不要等到发工资日才发放其应得工资,以免构成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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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一、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二、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三、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四、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来讲,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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