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条 对局结束
10.1 将死对方王的一方为胜方.至此,对局即告结束.
10.2 一方认输,对方即为胜方,对此,对局结束,
10.3行棋方的王虽未受到将军,但却无有任何合乎规则的着法,对局结果作和,处于这种情况的该方被称为\"无子可劝\".至此,对局即告结束.
10,4 下残局形势之一,对局结果作和.
1)单王对单王
(2)单王对王单象或王单马
(3)王单象对王单象,且双方的象是同以格象
10.5 只剩单王的一方不能作胜方.如果剩单王一方的对方超时,或封棋着法不合规则,则以 应判作和棋.
10.6双方一致同意和棋,对局结果作和,至此,对局即告结束,
10.7一方可根据第10.6和的规定提议和棋,但这只能在他刚走出一着棋时提,只有在和棋建议提出后,该方才能按动对方的钟,对方对此建议 可以接受,也可以口头或完成一棋的形式表示拒绝,在对方按受或拒绝和棋建议之前,一方所提出的这个建议始终有效.
10.8 一方在对方棋钟走动正在思考着法时提出和棋,对方可以接受提和也可以拒绝,对以这种方式提和的棋手,裁判可以给予处罚
10.9一方在已方棋钟走动时或在已方封棋完毕后提和,对方在未看见提和着法前,可以暂不作同决定,
10.10 如果相同局面第3次重复,行棋方棋手一旦提出,对局结果作和,这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况:
(1)相同局面即将第3次出现,行棋方先在记录纸上写下着法,然后向裁判声明他准备走出该着法;或者
(2)相同局面刚于第3次出现,每次都轮到同一方行棋.
相同局面是指同种同色的棋子都占据同样的格子,而且所且棋子可能的着法(包括易位或吃过路兵的权利)都相同的局面.
10.11如果一方没有援引第10.10条所述理由之一提出和棋要求,就走了一着棋 ,他便失去了提和的权利;但是,如果轮到该方行棋时相同局面再次出现,他就又拥 有了提和权利.
10.12行棋方提出和棋要求并证实至少在最近连续50回合中,双方没有吃过任何一子,也没有走动任何一兵,对局结果作和.
对于某些局面,回合数可以增加到50以上,但对所增加的回合数和有关局面,组织者必须在赛前明确宣布.
10.13如果一方根据第10.10或第10.12条款提出和棋,裁判必须首先关闭双方赛钟,然后对提和要求是还合乎规定进行审验.若此时裁判不在现场,提和方可以将双方赛钟按停,待裁判裁决.
(1)经审验,提和理由成立,对局判和.
(2)经审验,提和理由不成立,裁判应在提和方已用赛时上加上5分钟.如果这样做意味提和方已超过时限,判提和方负.若情形并非如此,对局应继续进行.而根据第10.10条声明自己的着法的提和方必须在棋盘上走该着棋.
(3)一方根据上述有关条款,一旦提出和要求,不允许撤回.
10.14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规定着数的一方判负.但如果双方只剩下单王,对局结果作和(见第6.5条和第10.5条)
10.15对局开始或封局续赛开始后,棋手迟到赛桌1小时以上者判负.迟到时间从比赛续赛开始起算,但是,在封局续赛中,如果封棋方迟到,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裁判判法不同:
(1)封棋着法已把对方王将死,应判缺席封局方胜.
(2)封棋着法使对方无子可动或因此导致出现第10.4条所列出的局面之一,对局结果判和.
(3)出席方超过时限,按第10.14条规定判该棋手负.
10.16封局续赛开始时,如封棋方的封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判封棋方负:
(1)模棱两可的着法:
(2)实际意义不能成立的虚假之着:
(3)不合规则的着法.
10.17在对局中拒绝遵守本规则的一方判负.如果对局双方均拒绝遵守本规则或者双方均迟到棋盘旁达1小时以上则对局双方均判负.
第11条 对局记录
11.1在对局进行过程中,双方都要用代数制记录法在规定的比赛记录纸上逐着记录(包括已方与对方着法),字迹应尽可能清晰可辨.至于棋手走出着法后记录还是记录后走出着法,由棋手自行决定.
11.2如果一方的棋钟所剩时间离时限已不足5分钟可不必要求他履行11.1条规定.但一俟枯钟上特别的超时标志表明是时限已以,他必须立即在记录纸上补全漏记的着法.
11.3 如果双方均不能履行记录,裁判或代理裁判必须尽可能一场并作好有关记录,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一方小旗落下,裁判不必干预,在此之前,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棋手指出已经走了多少着.
11.4 如果第11.2条并不适用 ,而一方拒绝按照第11.1条的规定作对局记录,裁判应援用第10.17条.
11.5如果一方同意按照裁判要求补全记录,但又提出必须参看对方记录,否则无法补全已方记录,他必须向裁判员提出借用对方记录要求,如果能在时限以前 不影响对方比赛且补全记录,裁判应予考虑,裁判一旦作了借用记录决定,对方不得拒绝,因为比赛记录属比赛组织者所有,而重现对局所需时间将作为补全记录者 的用是地,在其它任何情况下,记录只能在时限过后补全.
11.6如果在时限之后,只 有一方必须补全记录,则须在走下一步棋之前补全,而此时若轮到对方行棋时,补记录者仍应开动已 的棋钟.
11.7如果在时限之后,双方都需要补全记录,这时双方的棋钟都应该停住,直一两份记录补全为止,如果必须借用裁判记录或在裁判员监督下借助于棋盘,裁判员应预先记下实际的对局局面.
11.8 如果在运用和11.6条时,裁判员发现仅借助记录纸不能使对局重现,他应该援用11.7条.
11.9 如果不可能履行第11.7条的规定来补全记录,对局应该继续,在这种情况下,应把对局的下一着作为下时限的第一着.
第12条 棋钟
12.1 每方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走满一定的着数,对此应在比赛前明确规定,一方在一个时限内所节省的时间应与一下一时限所分配的时间相加,允许他累积使用.
12.2 每方棋钟配置小旗一面,用于监督是否超时,小旗降落可由裁判目察确认,如果由于小旗装置发生邦联虽尚未降落,但一旦裁判确定分针末端已超过小旗末端即为超过,当裁判不在场时,一方依据上述规定提出小旗降落便可请裁判确认.
12.3规定的比赛时间一到,应开动白方旗钟在对局过程中,每方在走棋以后应按停已方棋钟,开动对方棋钟
12.4在棋钟没有发生明显邦联的情况下,走时的每一个时分标志都被社作准确无误的,如果一方想提出棋钟出现故障,他必须在发现问题时就提出,不能在时 限已到小旗降落后提出,有明显邦联的棋钟应该更换;至于对局中断时双方已用时间就尽可能在新钟上校出,裁判应充分发挥他的判断力以确定新钟上应标明 的时分,如果裁判决定在一方或双方时钟上已用时间,除了第10,13条所规定的以外,在任何民政部下,不得加时事使一方所留时间,
(1),离时限不足5分钟,或者
(2)按离时限所剩时间计算,每着棋不足1分钟
12.5如果出现某种需要裁判进行干预的原因 对局不得不中断,裁判应按停双方棋钟,但如果当时裁判不在场,提出要求的一玟可按停双方棋钟待裁判处理.
12.6在第8.1条和第8.2条的民政部下,如果不能确定出现不合规则情况时双方的用时,应根据发现这一地棋钟上的双方用时和所弈着数以及了现不合规则局面时的着数比便双 时进行重新分配
在运用本条款时,应注意给一方所留时间不得离时限不足5分钟或者离时限每着棋不足1分钟, 否则不能动用该条款,
12.7认输或者同意和棋以后,即便发现对方小旗已经降落,认输或同意和棋仍然有效.
12.8如果双方小旗同时降落,而裁判不能断定何方的小旗先落下,则对局应该继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不能出示超过时的有关着法记录,对局的下一着应作为下一时限的第一着.
12.9对以下情况裁判不得提醒棋手
(1)对方已经行棋
(2)行棋后忘记按停棋钟
(3)目前已经行棋数着,等等
第13条 封棋
13.1(1)如果比赛规定结束时间 已到而对局没有结束,行枯方必须把他的着法清楚明了地记在他的记录纸上,将双方记录纸装入信封并封口后方能按停已方棋钟,只要行棋方没有按停棋钟他仍有权 改变封棋着法,如果在裁判宣布封棋扣,行棋方氢这着棋在棋盘上直了出来,那么,他必须把同样着法记在记录纸上.
(2)行棋方在比赛规定结束时间未到提前封棋,应把离地间所剩的所有时间全都加在人的棋钟所用时间上.
13.2在封棋的信封上应注明
(1)双方姓名
(2)封棋时的局面
(3)每方所用的时间
(4)封棋方姓名
(5)封棋时的着数
13.3裁判必须妥善保管好封棋信封并查验信封上所注明的各个项目是否正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