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拼车出行司机承担安全责任案列分析案情
2006年12月14日,张某与王某一同约各自女友黄某、晓玉,共乘轿车出去游玩。张某载乘着王某、晓玉、黄某沿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撞向对面人行道上的街道大树,晓玉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王某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经深圳市交管局宝安大队依法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5个月后,晓玉父母将张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宝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晓玉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57.3万余元,丧葬费1.6万元,处理事故的差旅费、住宿费50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合计69.65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拼车出行安全责任谁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是车辆自撞大树的单方事故,原告是肇事车辆上的乘客,不属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第三者范畴,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对原告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6月25日,宝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黄某及死亡人王某、晓玉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张某承认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是驾驶员。另查明,被告张某为汽车车主,被告保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4月18日至2007年4月17日。
分析
本案中,只有晓玉父母向驾驶人张某和保险公司追究赔偿,故法院依法调查晓玉身份情况:晓玉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生前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其父母向法院提供了罗湖区翠竹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与收据、房产证、认购书、往来港澳通行证、银行按揭还款计划以及还款明细、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对账单等,由此,法院认为,晓玉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应按深圳城区的标准计算。
据悉,晓玉父母在法庭审理该案过程中,撤销了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要求。
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有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59.65万元。
本案焦点
乘客是否是“第三者”
车辆保险分很多品种,其中交强险为强制险,而其他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险可选择购买。目前在投保车险时,多数有车族较少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即乘客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员或车上人员受伤,将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乘客险”就是造成车内乘坐人伤残、死亡的,保险公司会赔偿治疗费或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乘客是否是“第三者”?
如果是第三者受伤害,而保险公司不主动赔偿,第三者就此享有诉请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权利。但乘客,即车上人员,就不能依据这个条款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只能告车主,然后车主支付赔偿后,再由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对车上人员(乘客)有明确约定,死亡者在车上,因此不是第三者。
原告属于该车车上人员,也不属于该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范围。原告无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此外,在交强险中,交强险的赔付只管“车外”,乘客不算“第三者”。交强险不处理乘客人员伤亡的赔偿。2006年7月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但它保障的是车外人员的利益,而原告作为客车乘客并非车外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这意味着原告不能从保险公司直接获赔。
因此,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追究保险公司负连带责任险”有法可依。
“拼车族”如何防范风险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拼车族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了避免纠纷、防范风险、保障权益的5点建议。
1.谨慎选择“拼友”。法官提出,一旦形成拼车关系,搭乘人的出行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就要依赖于司机。搭乘人应通过了解驾驶人提交身体体检证明的情况、实际驾龄、以往交通违法处理记录等情况,综合判断驾驶员的技术水平、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以及有无开快车、酗酒等不良驾驶习惯。
2.仔细检查车况。车辆自身的安全性能和车况对于安全出行也极为重要。对此,搭乘人可以通过了解车辆年检验车或定期保养的情况、目测检查等多种方式得出车况结论。
3.查验并记录车辆已有的保险情况,未保险的最好提前投保。搭车人要注意提前了解所搭车辆的保险情况,并查验保险的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和免赔事项等。
由于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其赔付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因此机动车是否投保交强险以外的商业保险、投保商业险的险别和保险期间是搭乘人须特别关注的。为防患于未然,车主最好能提前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搭车人最好能提前投保短期意外险,为双方的安全加上一道“保险锁”。
4.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车主和搭车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旅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约定。尤其在有偿拼车的情况下,一定要明确对价的支付形式、数额及性质,尽量避免“营利”嫌疑,避免保险求偿受阻。
5.熟悉交通法规,注意收集证据。司机要谨慎驾驶,避免发生意外;一旦发生事故,应迅速判断出事故的责任方和过错方,并采取拍照、录音等适当措施及时保全证据,为索赔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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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的注意事项
必须要先了解清楚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并对这两名伤者“第三者”身份的进行认定,才能弄清楚为什么法院判定只有一个获得保险理赔。这就对于田某来说,当她在马女士车上的时候,是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赔付。
然而伤者孙某属于“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这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不予以赔付。
在一些涉及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纠纷案例中,很多车主都是因为对“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存在模糊的理解,这样不仅是妨碍了保险公司赔偿流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损害了车主的自身利益。因此,准确认识“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以及清楚“第三者”的界定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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