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信律师宣誓词是否违反了律师的独立性呢?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律师独立性的相关法律知识。
新律师宣誓词与律师独立性的关系有很多法律人都在想象着一种独立性。在这种想象中,中国现阶段法制改革的困局和出路都可以一言以蔽之:虽然问题千万重,但归根到底都是由于独立性的缺失。
独立性在这里成为了一种标签、口号和旗帜,一剂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仿佛只要有了它,法制改革的全部难题即可迎刃而解。这种独立性的迷思在一定程度上驱动着法治精英们的思考。
新律师宣誓词与律师独立性的关系
近日,司法部发布的新进律师宣誓词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原因即在于誓词的某些要求违反了这种想象中的独立性。但问题在于,法律人作为一种职业从来都不长于抽象的理论思辨和建构,他们的工作是在一个个案例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情境性的判断。
而独立性的迷思却是将多元的问题通约在一种未经反思和批判的普适尺度之上,将技术性的制度问题上升至原则性的顶层设计,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人失去了他们得以自我认同的职业美德——“就事论事”。
但凡思考独立性的问题,首先应予明确的一个前提在于,独立性从来都是相对而言的,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什么绝对的独立性。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阿玛蒂亚?森在思考平等议题时提出的equality of what,提出独立性到底是independence from what的问题。
这样提问并不是要否定独立性的存在及其意义,它毋宁是在表明,只有问答了独立是相对于何者而存在的,我们才能真正洞察独立性的实质。反之,不回答或者有意、无意地回避这个what的问题,仅满足于泛泛而谈的独立性话语,事实上反而遮蔽了问题的关键。甚至可以说,如果未能自觉地提出并且真诚地思考independence from what的问题,法律人就有可能在自以为是的追求独立性的过程,成为独立性这一概念本身的奴隶。
新誓词有悖律师独立性吗?
如果观察新律师宣誓词所激起的质疑声音,在短短不到150个字的誓词内,最具争议的或许就是“我保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种在法律人圈子内相当流行的意见可归纳如下,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其天性要求律师的独立性,个中关键就是律师可以独立于任何派系性的政治力量,当然也包括来自政党的干预。根据这一逻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可能导致律师的不独立。
这种意见还可能认为,新誓词所包括的诸项要求彼此之间是无法和谐共存的。例如,作为誓词内的一项要求,党的领导就可能与誓词内的其他要求,诸如“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等,产生难以调和的冲突。
但我们在此务必进一步追问,如果前述图景确实存在于一些法治精英的头脑内,那么他们想象的是谁的宪法,又是独立于什么的独立性。问题的答案还是要回到我们的宪法。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力量,这一表述不止一处地出现在1982年《宪法》的文本内。宪法学者陈端洪就曾将中国的主权结构归纳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一形式。
因此,如果法律人认同这部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认真对待这部宪法的文本、结构和意图,至少是看不出前述质疑新律师誓词的理由所在。因为在我们的宪法秩序下,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宪法尊严是可以做到有机统一的,并不存在着无法调和的根本性矛盾。美国宪法学中有一句名言,“宪法跟着国旗走,而不是跟着《纽约书评》转。”这句话应当让我们法律人有所思考。
我们还应看到,中国共产党从来都不是西方宪政意义上经由选票竞取而上台执政的派系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制度内的角色也并不是西语所说的“first among equals”。“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此意义上中国共产党也是无所不在的。这样说并不是否认律师对独立性的追求,而是要提出独立性在中国党国体制内的可欲性和可行性的问题。
正如前述,律师的职业决定了他们只能是按部就班的工作者,他们本身不是社会工程师或革命者,不具有范式突破的能力和正当性。当然,至于如何做到党的领导、社会主义事业和宪法尊严的“三结合”,这不是本文可能处理的大题目,但我们法律人至少应具有提出这一问题的意识和勇气。
更何况,在不少法治精英所向往的美国宪制内,法律人也无法做到相对于政治的完全独立。熟悉美国宪政史的读者必定会同意我的这一判断:如果没有罗斯福20世纪30年代在选票箱前的大胜利,没有黑人士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浴血奋战,就不可能有二战后的积极能动的沃伦法院以及为民权奋斗的律师群体。
独立性仅有工具价值
回到眼下的现实内,我们也不难发现,不少律师一方面公开追求相对于专断政治权力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却隐身投入了新经济和知识精英的怀抱,成为资本的工具,知识的帮凶。就此而言,严肃而真诚地讨论独立性,首先要提出的问题就是independence from what.
在讨论律师的独立性时,我们还应明确,独立性本身不可能成为目的,它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换言之,对于并非律师的人们而言,律师的独立性之所以有意义,只能体现在它对一种或多种更为根本的目标的作用力,例如,律师的独立性可以促进自由、法治或人权。
而至于诸如此类的因果性判断能否成立,则只能通过具体的经验性研究来加以验证;而不能简单地预设,所有的问题都起因于律师不够独立或没有独立,所有的出路都在于律师独立起来或更加独立。
事实上,近年来有很多研究得出了正相反的因果结论,世界各国的律师都有可能成为一个强大的、难以动摇的利益集团,他们用独立性的话语来包装其派系性的利益诉求,最终让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法律精英的“人治”。但同时亦应指出,我们不应该选择适用这些经验性的研究结论,并由此评判中国律师及其独立性的诉求,而应该在没有前见的前提下进行独立性问题的本土经验研究。
但至少就笔者个人意见来看,独立性未必就是解决中国法制所存在问题的万能药。有时候逻辑可能正相反,独立性才是问题的成因。如果我们不加反思地将独立性这个概念供奉起来,独立性作为一种霸权话语就可能正在“制造”着我们所感知的法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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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概念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作了重新定位,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现代在中国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 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或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或者经法院指定,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代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
国外律师一般佩带假发,假发是时尚自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开始,17世纪尤甚,是社会地位的象征。中国律师依法享有在法庭上穿着律师袍的权利和义务。
德国的法律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关;日本的法律规定:律师以拥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必须根据上述使命诚实地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秩序改善法律制度而努力;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律师以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与法治为使命。中国法律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使命。上述表述表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律师的职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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