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一般有三层含义: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你对股份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份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份的表现形式一、股份的含义:
1、从公司资本角度讲,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它代表了一定份额的资本,或者说公司资本是由若干股份为基本单位组合而成,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础;
2、、从股东的角度,表示股份持有人在公司的法律地位,即股东的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3、从股票的角度,股份是股票这一有价证券依附的物质内容和存在基础。如果没有股份的存在,股票也就成为毫无意义和价值的东西。
二、实践中股份还可能表现为:
1、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
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股份持有人,即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但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而言,不宜以工商管理登记为股权变动公信力产生的必要条件,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苛求。
首先,工商登记历来都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即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不具有设权作用。
其次,法无明文规定不登记。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股东名册的记载
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法定的股份变更形式要件。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即虽然不是确定股东权利所在的根据,但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
换言之,股东名册的记载并不是确定谁是真正的股东的源泉证据,而只是确定谁能无举证地证明股东权的形式上的根据,也即股东名册对记载股东资格的确定有推定效力,但可为举证所推翻。
另一方面,将股东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的权利,公司的义务,因此,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因为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3、合法取得股份但登记形式欠缺
在股份转让中,受让人合法受让了股份,但因公司未制作股票,无法履行背书交付形式;或由于公司设立时操作的不规范,有的公司并未设置股东名册,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也就不可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
还有的公司虽然设置了股东名册,但是未依照股东的要求将股份转让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有些公司在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在实践中,股份受让人已经合法支付了对价,但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不在少数;股东被公司不当剥夺或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况也并不罕见。因此,对于合法的股份受让者,不能因为某些登记形式欠缺而否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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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特点
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还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缴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后,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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