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临时保护是指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专利临时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专利临时保护期侵权的裁定是怎样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该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利纠纷司法解释二》规定:
第十八条: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本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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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临时保护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它有严格的时间性,即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起,到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为止;二是在此期问如果申请人发现有人未经其许可生产其申请专利的产品、使用其申请专利的方法,可以提出警告并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但不能禁止其实施行为,也不能以其专利申请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三是在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者使用该发明创造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是索取适当使用费用的依据。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有不同的解释。欧洲专利公约认定在该组织成员国内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临时保护和正式批准的专利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因此,未经申请人许可,就使用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侵权行为,联邦德国的专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既然法律规定了使用发明刨造的侵权性质,那当然对这种行为的处理就应和侵权行为的处理是一样的。日本专利法规定侵犯临时保护权的,当该保护权已经正式注册为专利权时,处5年以下徒刑及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我国专利法对临时保护的性质尚无明确规定,只能等待判例解决。
目的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这就是说,一项发明专利从提出请求专利局受理后在一段时间内公开再到授权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时要几年。在这段时间里发明创造的内容已经由中国专利局利用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而专利权又没有产生法律保护的效力。为了维护发明人在此时的合法权益,专利法实施细则才作了临时保护的规定,这也是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相一致的。既鬻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推动全社会的技术进步,也要维护发明创造拥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
和专利侵权的联系
通过上面对“临时保护”和专利侵权的区别分析,我们也不难看出他们之间有诸多联系。其一,从时间上来说,这两者相互衔接,对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利给予了完整的保护。发明专利权利人(在我国)权利的真正落实必然要依靠这两种不同的保护手段,缺一不可。其二,他们赖以存在的基础均在于一个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临时保护”得以最终实现,取决于该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并合法存在,反之,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即便使用人已支付专利申请人使用费,使用人也可以“不当得利”原则要求申请人返还。同样,专利权未被授予,也就谈不上专利侵权问题。
综上所述,“临时保护”和专利侵权是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两种不同保护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