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什么项目免收增值税?营改增政策会有什么变化?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政策如下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11.随军家属就业——领证之日起免三年。
1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3.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广告服务外)。
14.失业人员就业——自主创业:3年内,8000元/年限额(增、城建、教育费);服务型企业:3年内,合同实际招工4000元/每人每年限额,可上下浮动20%。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相关考点扩展:
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
【提示】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其他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企业,也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相关链接】就企业而言,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一)根据《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下列业务适用零税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提示】享受上述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需要有许可证、经营范围等限制条件。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6.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6.不符合许可证规范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7.不符合许可证规范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8.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