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被逮捕的相关法律知识。
亲朋好友被逮捕后需要做的事1、首先要坚持询问抓人者有无拘留或拘传证,必要时可以要求照相或者复印。
2、坚持要看抓人者的证件,记下警察的单位、姓名、警号、手机号,必要时可以报警或者一起前往社区派出所让警官见证并备案,防止被黑抓。
3、尽快(最好不超过24小时)向办案单位核实是否是该机关抓人。
4、向抓人单位落实人被羁押在哪个看守所、拘留所,索要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一般会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家属,注意查收。
亲朋好友被逮捕后需要做什么
5、向决定拘留单位落实涉嫌什么违法犯罪行为被拘留。
6、落实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如果是行政或者司法拘留期限最多15天。刑事拘留就麻烦了,一般意味着你的亲人涉嫌刑事犯罪。
7、按时往看守所、拘留所存钱,现在看守所基本不接收衣物及私人用品,将钱一次性存足最少2-3千,让亲人有钱购买衣物、用品、订餐等。
8、立即将消息告知被抓人的单位以及可以通知的亲友。群策群力,沉着应对!
9、尽快正式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这一点最重要。侦查阶段除了办案人员,只有律师可以见到你的亲人。律师可以帮助家属进一步了解罪名、会见并为你的亲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控告申诉。换句话说专业刑事律师是你亲人唯一的保护神。
10、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相关消息,防止办案机关暗箱操作,谨慎利用微博、微信等新社交媒体。必要时可以让媒体报道,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11、请信得过的亲友统筹全局,明确分工负责,帮助正确决策。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比如有关系、能捞人等!一旦轻信,轻则浪费钱财,重者贻误时机,造成终生的遗憾!家人千万不要有销毁隐匿罪证、干预办案、包庇同案犯等行为。否则一个没出来,又进去好几个!
12、随时做好打持久战的经济、时间和思想准备。刑事案件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不对等的对抗,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很高。
13、如果真理在手或者说可能无罪,不要轻易妥协。
14、尽人力而听天命,不到最后不罢休。
15、尽可能不影响家庭中年迈者和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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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逮捕的条件
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的实施程序:
1.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不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意见的,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应当征求分管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的意见,意见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提请检察长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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