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 江
自主创新是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政府采购在启动新市场、分担企业创新风险方面承担着完全竞争市场无法替代的作用。因为创新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风险,最终只有少数企业才有可能坚持到盈亏平稳点之后实现成功创新。而市场中最有创新动力的中小企业恰恰难以承担创新过程存在的各种风险,政府采购恰恰可以为有潜力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实现“惊险的一跃”提供有力的支持,增加了企业成功创新的机会。 当今许多发达国家的强劲创新实力,很大程度上与其政府采购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其中美国最为典型。早在1933年,美国就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确定了政府采购作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并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为本国的经济体注入创新的血液。在随后的半导体、集成电路、计算机产业等这些当今引领世界高新技术潮流的产业成长初期,美国的政府采购也都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其他发达国家,如欧盟等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国的创新实力,都直接或间接得益于其政府采购政策。另外,发达国家还通过直接购买高新技术的方式,加速提升了本国企业的创新进程。中国自1996年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规范公共支出、提高公共支出效益的效果显著,然而在真正启动政府采购推动自主创新方面的工作却始于2006年。继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首次将政府采购与财税、金融政策等并列作为政府激励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后,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政策。2009年11月,由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必将对我国的自主创新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凸显出三个急需改进的方面:一是现行政策的法律位阶较低,政府采购缺乏规范、透明的操作程序,各级部门未能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二是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对最具创新动力的中小企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但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难以落实。三是财政部门承担了监督管理与实施政府采购的双重角色,阻碍了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和透明性。 因此,中国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提高政府采购对于自主创新的促进效果: 第一,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为真正落实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需要制定高质量的实施细则及配套规定,如制定《自主创新产品与技术的评价准则》、独立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机制、以及“优先购买本国货”条款等。并在条件成熟时,提高相关规定的法律位阶。 第二,建立和完善自主创新项目采购的申诉机制。通过健全有效的申诉机制,才能更高程度上调动创新主体对政府采购的信心,更大限度上降低政府采购主体的寻租机会,最终为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提供坚实的制度 第三,构建政府采购对于自主创新的长效推动机制,引导产、学、研之间的联合创新机制。对于重要的自主创新项目,从自主创新的供给与需求两个层面,构建与政府采购相配套的政府研发投入政策,双向推动本国自主创新的进程。 第四,中国近年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推动自主创新的战略措施,由于时间短、涉及面广,关系到既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必然充满了重重阻力,因此需要政府设立相关的动态监测系统,及时了解实施情况,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参考。 (作者系北京物资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