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尚酒窖 谁动了我的酒窖?
五粮液称买了房子,当然也就拥有了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酒窖;政府说经过经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早已被收归国有,尹家则说从未被公私合营过、酒窖和土地也从来没有经过国家经租。究竟孰是孰非? 记者/陈冰 “谁动了我的奶酪?”,在这本号称全球第一畅销书中,“奶酪”被比喻成人们生命中最想要得到的东西,它可能是一份工作、人际关系、金钱、财富或是健康。 在这起尹家与五粮液古窖产权纠纷中,16口明代酒窖就是双方竞相争夺的“奶酪”。对于尹家而言,那是一个酿酒世家600年相传的祖业;对于五粮液公司和宜宾市政府而言,那意味着足以炫耀的辉煌历史和巨额收入的来源。 在这场政府声称的“国有资产保护战”之前,至少在2009年12月30日前,尹家与五粮液通过一纸协议证明,16口明代酒窖是由五粮液向尹家租借的,并已租用了近60年。而现在,承租方宣称酒窖是自己的,难怪出租方尹家不甚唏嘘:“谁动了我的酒窖?” 谁的酒窖? 半个世纪前,“五粮液”酒种的创造者,“尹长发升”将自家的16口古窖租给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其筚路蓝缕时的助力者。1956年五粮液在北京召开的名酒座谈会上名列第一;1963年第二届全国评酒会,第一次参加的五粮液一举夺魁,两次参展酒所用酒母,都是尹伯明所献珍藏“尹长发升”陈酿。五粮液名满天下,尹长发升隐身其后。 现在,五粮液对外宣称,酒窖归其所有。 2009年12月2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没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无法独立存在,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上已包括土地和酒窖池。五粮液公司于1995年12月4日和1996年3月18日,分别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国家经租后符合改造的鼓楼街32号非住宅1035.81平方米以及尹伯明自留住房253.31平方米购买,已包括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因此,公司决定2010年起,不再与尹家签订换约续租协定。 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也于5月12日做出决议,称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酒窖,在国家统一经租政策结束时,所有权已属国有。1984年的454号文件签注内容错误,予以撤销。宜宾市政府某官员反复强调表示,五粮液“不仅仅是宜宾的酒厂,它现在是国有企业,也是四川省的直属企业,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无论站在哪个角度,都肯定是要维护的”。 对于尹家而言,目前能证明16口酒窖是其家族私有财产,除了历史传承与史料记载外,还有两份重要的文件证明:一是1952年以后至去年年底,五粮液与尹家签订的租用合同;二是宜宾市政府在1984年发布的第454号文件。前者证明双方一直存续的租赁关系,后者则对酒窖的产权予以了明确,归尹家所有。 五粮液称买了房子,当然也就拥有了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酒窖;地方政府说经过经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早已被收归国有;尹家则说从未被公私合营过、酒窖和土地也从来没有经过国家经租。 究竟孰是孰非? 是否公私合营? 根据历史传承与史料记载,16口明代酒窖在解放前一直属于尹家私有财产。1952年11月12日,尹家和宜宾专区国营二十四酒厂,也即五粮液的前身签订租赁合同,将16口明代窖池租给二十四酒厂使用。
众所周知,建国初期运动频繁,政策更迭,法律涣散,尹家与“长发升”酒窖的命运也波折横生,历尽磨难。幸运的是,拥有600年窖龄的酒窖阴差阳错地躲过了一次又一次运动,经历届政府承认,为尹家所有。 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对资改造”的启动,在事实上废止了1954年宪法中“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的条款。 随后,1983年2月,中央统战部和商业部联合发文规定: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国家已按年息五厘发给定息,发至1966年三季度,公私合营资产(包括核定投资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应退还本人”。至此,纳入公私合营的公民私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宜宾市政府相关人士也是据此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称,“酒窖是国有资产,自上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后,类似的产权早就收归国有”。 但是,据尹孝功指出,1952年11月宜宾大曲酒酿造工业联营社解散后,酒类生产全部由国家专营。尹伯明所有的长发升酿酒窖池就是从那时起租给宜宾国营二十四酒厂的,尹伯明被安排到市委统战部,尹家脱离酒业只收取租金。因此,尹伯明家从未纳入过公私合营。尹伯明的酿酒窖池也从来没有与宜宾国营酒厂公私合营过。此外,1957年“长发升”酒窖又与国家续签了租赁协议。如果“长发升”酒窖已纳入公私合营,就根本没有必要再续签租赁协议。 因此可以看到,“长发升”酒窖纳入公私合营、产权早已收归国有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是否被经租? 经租是指从1958年开始,政府对私有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 国家经租,确切地说经租就是国家征用,私房业主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是经租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实际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私房业主收取的是20%-40%的房租而不是赎买金,真正的赎买手续并没有进行,产权证由房主自己保管。直到1966年“文革”无政府时期,产权证被迫上缴。及至后来,“经租房”在国家的一系列政策之下变成了国家所有。 京衡律师事务所李道演律师指出,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所不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6月。其次,经租是由政府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不可能存在与五粮液酒厂签订经租协议的做法。第三,经租的对象只有私人出租房屋,绝不存在将‘配方生产资料包括酒窖申请经租’的做法。” 据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长发升”酒窖不是私有出租房屋,并不在申请国家经租范围之内。而且尹孝功出示的政府文件也清楚地表明,被经租、最后收归国有的房屋是酒窖之上1149.85平方米的厂房,而非酒窖本身。 1984年,为了落实“文革”期间错误处理尹家房产和酒窖问题,宜宾市人民政府经过反复核查,并集体研究后报地委、省委有关部门同意,做出[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通知》,明确进行了确权:“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古楼街34、36号的房产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产权退还后,有住、用户的,应保持现有的租赁关系,换约续租、不得逼迫住、用户搬家。”手写加注:“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 这份文件原件共有两份,宜宾市房产处存档件一份,尹孝功持有一份,两份文件内容完全一致,连手写加注也一模一样。随后,宜宾市政府发还尹家18.17平方米房产,发给了“宜市权字15026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宜市国用(96)字第五05433号”《土地使用权证》。对已经复查确权为尹家私产的同18.17平方米房产一起的16口酒窖的土地证、房产证,则一直没有发给,由此留下隐患。 因当时五粮液酒厂没有按照政府“购买酒窖”的方案,只愿意租用,不愿意购买,1993年6月9日,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同尹家代表人尹孝功签订了5年租期协议,并从1985年补付清了使用租金。随后,一直到2009年一直续租,没有变化。因此,对这16口酒窖的所有权,无论是政府,还是租赁合同双方尹家和五粮液公司,从来没有发生争议。一直到2009年度,五粮液公司一直支付酒窖租金。 买了房子=买了酒窖? 李道演律师进一步指出,五粮液通知试图引用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动”的不动产流转原则,借以否定酒窖的独立性,这样的说辞显然是想偷梁换柱、混淆视听。因为,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五粮液和尹家都未取得厂房、酒窖的土地使用权证,产权和土地权剥离的特殊局面是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从多个角度分析,酒窖都不是厂房的附属物,不因厂房转让而改变尹家拥有其产权的法律事实。 首先,从酒窖的法律性质看,附属设施主要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并辅助其发挥功效的设施,如电线杆、变压器等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构筑物则是指独立存在于房屋等建筑物之外的,人们不直接在内生产和生活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永久性人工建造物。 因此,独立性是构筑物区别于其他附属设施的一个重要标志。16口明代老窖的使用价值毋庸置疑,其功效也完全独立于房屋,并非房屋的附属设施。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均可申请登记。 此外,从单一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出发,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应仅限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建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而不包括构筑物。因此,酒窖属于构筑物,有着独立的物权,并不附属于厂房,五粮液公司不能以购买了窖池之上的厂房而想当然地认为拥有了酒窖的产权。 “换个通俗一点的说法,不能说我买了你的房子,房子里价值连城的古董也一并属于我了。” 其次,从酒窖的经济效益看,2005年,五粮液的老窖泥“以每克远高于黄金的价值”被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中国五粮液》记载是:“这是世界酿酒领域中现存最古老的一块泥池酒窖窖泥,是异常罕见的‘活文物’。”这16口明代老窖酿出的酒,80%都作为五粮液陈酿年份酒的基础酒储存起来,成为年份酒与调味酒的源泉。五粮液官网上也将此称为自己独有六大优势之一。因此,16口酒窖的经济价值不可估量。五粮液在1995年以89万元的价格从宜宾市房产公司购买了原属尹家的1035.81平方米厂房,先不说购买合同里未注明包括这16口酒窖,单从支付价格上也无法体现,房屋的价值根本不能与600年明代酿酒窖池相比。而且五粮液此后继续支付酒窖租金,也是对尹家所有权的再次确认。 再次,从酒窖的文化价值看,1998年9月五粮液对“长发升”酒窖申请四川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获批准。目前,正在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这16口酒窖有着近600年的历史,被称为“五粮液基础的基础、精华的精华所在”,其文化价值不言而喻。我国宪法和物权法都明确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这16口酒窖作为尹家祖传文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夺走。 违法行政? 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向尹家发送一份《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这份文件称,1984年的454号文件发出时,在该文件下方用手写签注了“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内容。 “经查,酒窖不在申请发还和纠正的18.17平方米房屋内,与18.17平方米房屋没有关系,且在1958年经所有人书面申请已纳入私房改造。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其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酒窖,在国家统一经租政策结束时,所有权已属国有。签注内容既违反了国家对私改造政策,也不属于该文件涉及事项,属于错误签注。经研究决定,对签注内容予以撤销。” 时隔26年,政府发文撤销原政府文件? 尹孝功觉得匪夷所思。“这不乱套了吗?以后谁还敢相信政府?是不是政府随便发个文就可以把我们的私产收归国有了?宜宾市政府(1984)454号文件的下发是当时宜宾市人民政府历经请示宜宾地区行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后做出的,是有案可查的。” 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尹孝功的代理律师陈有西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翠屏区政府不是当年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法人继承人,不是酒窖这一个物权关系的有权处分者,它既无权处分,也无权恢复,更无权重新处理宜宾市政府26年前处分的财产法律关系。翠屏区政府同尹家和五粮液毫无关系。真正与民争利的,是拥有五粮液巨大利润和税收的宜宾市政府。 “宜宾市政府授权翠屏区政府出面发文,另有一层深意。他们试图通过压低政府层级行为来规避法院审级,想在宜宾范围内控制解决问题。” “我们国家这些年来一直在强调国有资产要得到保护,同样,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也要得到保护。不能因为保护国有资产就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我国没有任何要剥夺个人财产、进行改造、进行征收、进行重整的法律规定出台。翠屏区人民政府的《通知》,试图抹去尹家解放后这长达60年,对这些酒窖拥有所有权的历史事实和真相。” 陈有西律师进一步指出,翠屏区政府所称的“1958年经所有人书面申请已经纳入私房改造”完全是信口乱说,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既同1984年已经查结定论相矛盾,也同60年的客观租用事实不符。 将600年的价值无价的明代“酒窖”理解为房屋“附属物”更是极为荒唐的。而且,国家经租从来没有涉及酒窖,而是只经租房产。如果是附属于房产,那么在1958年经租时,就会被国家接管,根本不可能一直付租金和“文革”后再补还租金,一直到2009年12月。 宜宾市两级政府的行为等于是在2010年重新进行50年代的“土改没收”,剥夺53年前人民政府都保护的公民私有财产。为了所谓的“国企利益”,无视事实和证据,运用强权为自己争利。 而酒窖产权纠纷发生后,五粮液公司除了发布一份不再续租的通知外,一直退居二线,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过去对外宣称自己拥有600年明代酒窖产权已是虚假宣传,如今对涉及核心竞争力的酒窖之争也该给投资者一个交代。在风口浪尖失语噤声,让人失望。 我国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2008年《物权法》立法,《宪法》也已经明确保护私有合法财产权。宜宾市两级政府涉嫌对公民私有的长达600年的历史上的合法财产进行违法剥夺,以公权侵夺民权,对于年盈利上百亿的企业,每年只付几十万的租金却要撕毁合同无偿占有,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让人无法理解。 新官要理旧账,后任政府要遵守前任政府的对外行政行为和行政承诺,不能随意改变。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信赖原则”的明确规定。宜宾市翠屏区政府现在撤销宜宾市政府26年前的行政确权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而且是“为己争利”的行政偏私行为。 因为这个酒窖,根据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公告,居然已经被政府作为国资委的财产违法地入股给了五粮液股份公司。这是地方政府自己发文件为自己侵占公民财产找理由。政府已经不是超脱客观地处理主体,而是为自己利益在与民争利,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身份错位让人疑虑。 16口酒窖产权之争,看似属尹家与五粮液公司之间的财产纠纷,实则为当前中国法制环境下的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宪法》、《物权法》早就明确规定,但在所谓的国家利益面前,私产的保护还是一个非常脆弱的软肋。为了国家利益,牺牲个人利益,一直都是某些当权者手中屡试不爽的“尚方宝剑”。它是如此堂而皇之,以至于不容置疑。 尹家酒窖所有权的归属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但却昭示着中国未来前进的方向:要么向前,坚持市场经济,保护私有产权,跟运动式的侵夺说再见;要么回到过去,国进民退,计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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