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给奥巴马的信 孙大午们的救赎(2)



 “这使我们缓不过气来,损失可以用数千万来计算。”孙大午告诉《法人》记者,企业的发展因此放缓了三年,损失惨重。

  在孙大午当年的辩护律师张星水看来,孙大午是一位很有理想抱负和良知精神的民营企业家。张星水律师建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应该在经济犯罪领域得到体现,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认定上尽应可能倾向于“民间借贷”。

  “如果不是具有特别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事实上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借方与贷方都得到双赢利益,针对此类情况不建议司法介入,政府不干预比较好。”张星水律师告诉《法人》记者。

  张星水律师认为,针对一些明显的、不具有良性成长性的、大规模的集资活动,政府应早做预防,避免其做大带来经济波动。但也不能偏听、偏信银行部门的汇报,应该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认定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立案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也表示,对于非法集资的监管需要作出甄别,“内部”的集资行为就不应该干涉,而对于不特定人群的集资则需要禁止。

  松绑“民间集资”?

  一直以来,资金问题都可谓是民营企业面临的“老大难”,而现实中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却并不乐观。一些民营企业无奈之中就走向了“民间集资”这条道路。虽然其中有个别经营者是恶意的集资诈骗,但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也大量存在。

  “那么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能否将民营企业的某些集资行为依法给予准确界定,将其纳入到民法调整的范畴?”张星水律师表示,在中国这样一个资本市场尚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主要的精力应该是按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多拓宽一些投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而不是保护金融 部门的垄断利益,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鉴于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不完善,对于正常的民间集资活动,政府应该适当的监管资金流向,但不要过多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换言之:加强引导,不要控制,贯彻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张星水律师表示,浙江省高院给出的指导性意见,使得民间借贷活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与支持,这是值得肯定的尝试。

  “这不单单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主要还是涉及到国家经济制度的变化问题。”曲新久教授认为,借贷行为都需要具备资本保障金、资本充足率等条件,如果要从公众那里拿钱——从公众融资,就必须在政府的监管之下。

  曲新久教授表示,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早就有许多的呼吁,但是不可能不加任何监管而任由中小企业随意从民间融资。

  “无监管的民间集资行为早晚会出现‘窟窿’,这个线可能比较长,有的甚至十年、二十年才出问题。”曲新久教授对《法人》记者表示,比如美国前纳斯达克主席麦道夫的集资案件,他做了将近30年都没人发现,直到金融危机才被曝出。

  此外,国内的公众往往缺乏投资风险意识,认为投资可以赚钱,也认同非法的集资行为,但一旦出现风险就不认同了。实际上投资出了问题是正常的风险所在,投资人没有权利去找政府,但我国却一直存在这种现象,这也是民间集资行为较易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

  堵不如疏

  “目前,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经成为支撑和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张星水律师对《法人》记者表示,民营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引起理论界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所以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已经是当务之急。

 如果政府严格监管,必定会打击生机勃勃的民营企业,阻碍民营经济的创新与发展;倘若政府放松了监管,又会助长个别不负责任的民营企业借民间集资做出危害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有时候政府也是处在两难境地,手足无措,这也反映出政府在监管与疏导之间的困境。”张星水律师表示。

  只要“融资难”的困境长期存在,民间集资行为就在所难免,与其令他们在黑暗中肆意发展、暗藏法律风险与社会隐患,倒不如将其置于政府监管之下。对于民间集资行为,其实“堵不如疏”,

  “所以,我们还是要走一条中庸之道,对于一些对社会没有危害的、运营良好的民营企业,应该尽量给予政策扶植;对于那些产业泡沫化的民营企业,就要严格监管,防患于未然。”张星水律师说,“我想这或许会更有利于维护经济的持续增长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监管层也在逐步尝试放开,目前浙江等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小型的贷款公司,虽然他们不允许吸收存款,但是可以利用自有资金从事一些贷款业务。

  “这在过去是不被允许的,实际上政策方面已经逐步在疏导了。”曲新久教授说。

  在研究、讨论“非法集资”定罪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反思,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该如何进一步拓展?政策方面该如何为他们提供便利?多数人相信,如果有正常的、便捷的融资渠道,民营企业不会愿意冒险从事民间借贷,他们选择这种既有经济风险又有法律风险的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一种“无奈”。

  近年来因“非法集资”

  涉案的企业家

  1、“小姑娘”杜益敏,1965年7月出生,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因集资诈骗7亿元,于2009年1月13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

  2、吴英,浙江东阳人,原浙江本色集团董事长,2009年12月18日,因集资诈骗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判处死刑。

  3、田玉文,原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有“四川泡菜大王”之称。2007年因非法集资1.5亿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虚报注册资本”两罪,判处11年有期徒刑。

  4、孙大午,河北徐水人,原大午集团董事长,2003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徐水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

  5、张业光,“德隆系”主犯之一,原德隆证券董事长,2007年初被武汉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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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汪振东,原营口东华集团董事长,因以“代养蚂蚁”的方式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于2008年2月终审被判死刑。

  7、王希田,原吉林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4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8、龚印文,原山东济正保健品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涉嫌非法集资40亿元。2010年6月,潜逃境外两年多的龚印文在马来西亚落网,现已被押解回国。

  9、沈太福,原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以和投资者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方式非法集资10亿元。1994年被判处死刑。

  10、王奉友,原蚁力神天玺集团董事长,同样以“代养蚂蚁”的方式涉嫌非法集资,2009年5月,该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截至目前仍未传出宣判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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