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进入七月,不少地方的温度一路飙升到35℃~36℃,有些人热到无法入睡,热到无处可逃,甚至气象台也提前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而此时,“高温劳动权益保障”便会成为热门话题,高温津贴的发放更会牵动众多职工的心。虽然各地方都出台了相关“高温津贴标准”的条文制度,但事实上,还是有很多职场人士为“高温津贴”一事纠结不已,就让我们来分享一下如下案例吧!
案例一:高温津贴可发可不发吗?
【案例】某商贸公司随车装卸工季某离职后,公司仍拖欠他250元高温津贴。季某为此将商贸公司告上法庭。季某称,他于2005年3月进公司任随车装卸工,约定基本工资每月1000元,奖金每月100元。去年8月,季某离职。此后,公司发放去年7月高温津贴250元。法院认为,公司发放去年7月的高温津贴时,季某虽已离职,但去年7月季某仍在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公司应向季某支付高温津贴。【说法】2007年6月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按照广东省2007年颁布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在每年6月~10月,单位必须向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室外-爱华网-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如此一来,如果高温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重体力工作的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实后,就会支持劳动者这一方。【提醒】一些劳动者向管理者提出发放高温津贴请求时,往往得到的答复是:“工资是事先约定好的,高温津贴已包含在内,不必另外再支付。”其实,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企业已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为职工支付工资,但工资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而高温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案例二:工作场所的实际温度怎么测定【案例】如何确定每天各车间的温度,是一些企业发放岗位津贴遇到的难题。某企业食堂炊事员说,虽然现在食堂也有中央空调,但因工作需要,他们时常站在炉灶边,实际感受到的温度不可能降低到33℃以下,这是否属于高温环境呢?【说法】《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对不同劳动保护条件下的劳动者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从通知的本义看,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条件应以实际工作条件为准。尽管食堂也有中央空调,但炊事员实际感受到的温度不可能降低到33℃以下,应视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当然,各单位工作条件和岗位职责可能较复杂,所谓公平合理也是相对而言,关键还在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发放制度,除做到内容相对合理,制订的程序也要合法。|!---page split---|【提醒】有的企业将非露天工作岗位分为“非露天有热源岗位”、“非露天常温岗位”、“非露天有制冷岗位”三种,规定当天气象台天气报告分别达27℃以上(估计实测为33℃以上)、33℃以上、35℃以上(估计实测为33℃以上),就按规定发放岗位津贴。这不失为一个较简便合理的办法。
案例三:高温津贴可否计入最低工资
【案例】2010年4月,张某到某机械厂任搬运工,约定工资为每月1100元,其中包括200元高温津贴。2个月后,张某离职后与厂方交涉,要求企业补足其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额。机械厂认为,张某每月工资1100元已高于920元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不同意补发工资。张某向劳动保障机构投诉,经有关部门协调,机械厂向张某支付了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说法】从今年5月1日起,东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770元调整为920元。东莞市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说最低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但用反向列举法剔除了以下项目: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所以,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实际上“暗扣”了劳动者法定的最低工资收入。【提醒】现在生活必需品的概念发生了变化,它不仅指一日三餐,在高温天气让职工吃个西瓜,喝瓶饮料,或给他们开空调补贴一点电费,都应适当地纳入生活费范畴。执行最低工作标准,不仅指支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还应包括按规定发放各类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这些项目都应列为最低工资保障的重要内容。案例四:发放高温津贴可否“一刀切”
【案例】高温津贴在一些企业并未真正兑现,还有一些企业虽发了高温津贴,职工却并不领情。某企业从清洁工人到公司经理,一律每人每天发放高温津贴10元,但其在室外作业的职工仍觉得吃亏,甚至愤愤不平。企业也连呼委屈:“想不到发钱还会发出怨气来!”【说法】“一刀切”的发放高温津贴办法未必违法,但肯定不合理。高温津贴毕竟与约定工资有所区别,其功能就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现实生活中,劳动条件千差万别,同一产品中的劳动含量肯定不同,为其支付的生活费用也不相同。在高温条件下劳动消耗较大的劳动者,理应比其他职工得到更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鼓励。企业给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未尝不可,但应体现不同劳动条件员工的待遇差别。高温津贴是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是企业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企业和职工平等协商,才能保证公平。如果企业发放高温津贴办法未经民主程序制订,就不仅是内容不合理,且涉嫌程序不合法。【提醒】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发放高温津贴既未“一刀切”,也不与高温下的劳动强度挂钩,而是与“级别”、“编制”挂钩,高温津贴甚至成为一种身份的标志。一些“临时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员工等所谓“编外人员”享受不到高温津贴,有的地方甚至发生过农民工申请高温津贴被辞退的事件,这些行为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