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进程 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乡一体化发展与制度创新(2)



 第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机制存在问题,过分依赖土地财政,风险加大,影响政府投融资平台(城投公司及城市资产经营公司)的建设,导致政府的“角色”、“财政能力”都将会出现问题。

  第三,征地补偿款得不到有效利用引发的社会问题。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获得比较可观的补偿款,这些补偿款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就会不但不能给农民带来收益和稳定的生活保障,而且会引发大量社会问题,甚至会引发社会危机和家庭危机。如何使巨额补偿款得到最有效的运用,如何使农民通过补偿款的有效利用而获得稳定的收益,是一个涉及社会稳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

  第四,城镇化过程中的产业链选择与设计、经济的转型问题。城镇化的进程中,既要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要促进其经济形态进行成功的转型,是一个必须解决的大问题。产业链的设计、构建和资源整合,必须充分考虑到各个地区不同的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人力优势,使该地区的产业在未来的市场中能够具备竞争能力,并增加当地的就业,使失地农民可以得到很好的就业机会,同时通过产业的发展,带动农民创业。

  他山之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城镇化经验

  日本的城镇化

 城乡一体化进程 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乡一体化发展与制度创新(2)
  自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 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时期至70年代初实现工业现代化。日本在实行工业化的过程中采取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同步推进的策略在亚洲率先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市化。日本在农村城市化的过程中采取了以下一些重要举措。

  增大投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城市化的进程。20世纪6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针对农村出现的“过疏化”现象加大资金的投入加速农村的发展。其特点有投资增速快规模大。投资重点突出, 结构合理。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又注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上,日本政府主要采取以下扶持性措施:提供财政和政策性金融担保,以降低非国有经济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风险;开拓特殊债券市场;实行长期金融债,开拓居民储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渠道;以筑巢引凤式和联合投资式进行直接投资引导。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是20 世纪90年代初诞生于英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它采取促进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高消耗等弊端。日本引进PFI后对其大力推广,还在1999年以《PFI推进法》的形式保障它的推广和实施。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日本的PFI事业迅速扩张,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日本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力量。

  实行产业振兴发展农村工业。农村城市化需要工业的支撑。日本十分重视农村工业的发展基本实现了农村工业化。农村工业的发展具体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发展、壮大农村副业、农产品加工、农具制造等传统产业;二是通过招商引资的办法,创办新的农村工业。

  推行广域行政实行町村合并。在日本,市町村是最基层的行政区。市是城市化地区,町和村都是农村的基层行政区,町和村之间没有明显的差别,但町含有“城下町”的意思,它的规模一般要大于村,在形态上更接近于集镇。战后为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日本政府在指导思想上倾向于广域行政即行政区范围要大。为此日本于年出台了《町村合并法》, 町周围的村进町。进一步以一个城镇为中心, 周围一个村十几个自然村在合并后成立市,并在城市化过程中成为真正的市。随着町村合并的进程加快,市的数量迅速上升而町村数量急剧减少。

 中国台湾地区的城镇化

  中国台湾地区农村就业结构的改变,主要是通过在农民中发展非农业实现的,并非通过人口向大城市流动实现的。通过就地利用农村自然资源,发展工业、商业、服务业,农村迅速向城市化迈进。台湾地区农村工业的普遍发展,大大提高了台湾工业化的速度及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移。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以农业充分发展为基础。中国台湾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是最快的,目前农业劳动力的份额已经降至20%以下,基本完成了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任务。台湾农业经营的基本形式是小农制台湾人多地少,户均占有耕地面积狭小,起伏较大的地形阻碍了农业机械的普及,加之特有的乡土观念,决定了台湾的农业发展只能走小规模经营的路子。如此以来,小农制便应运而生。小农制的推行不但就近解决了大部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生计问题,而且,在台湾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经济转型时期,达到了稳定农村社会、解放生产力,造成农业生产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以较高的速度增长,成功地跨越了“以农业养工业”的过渡时期。

  城镇化进程是和农地制度改革联系在一起的。20世纪60年代以后,台湾地区抓住发达国家产业转移的机会,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吸引了大量劳动力从纯农业转移到制造业和服务业,一方面,土地制度改革扩大了农地的规模经营,促进了人口向城镇流动,另一方面,城镇工业化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条件。土地制度改革促使农地利用集约化程度提高。自50年代以来,台湾地区通过土地改革,实行农、轻、重为序的建设方针,增加农业投入等措施,使农业获得稳定的发展。为非农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资金、原料、劳动力等方面的基础。农业生产技术改进,一方面达成了农业部门内土地的重新分配,并使所得分配趋于平均,另一方面则促进了农业生产,提高了农村的购买力,为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台湾当局还有关于私有耕地最小面积的规定,小于此面积则不得分割。以后又有当局出面归整土地、移动农户耕地位置的举措。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台湾农业生产率1950~1960年间增长了近40%,农业工人工资增长约35%,同时人均储蓄和人均投资均在85%左右。

  劳动力转移多元化,避免出现大城市病。台湾地区在经济发展之初便确立了优先发展农业的战略,并为农业发展进行了必要的改革和必要的物质支持,促进了农业的迅速增长,从而成功地启动了农业剩余劳动力快速转移的进程。更重要的是,台湾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采取了分散型的转移方式,逐渐形成了以大城市为核心,以中等城市为骨干,以小城市为中心镇的多层次的城镇空间构型,并通过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吸收了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因此避免了像韩国和印度那样,因农业剩余劳动力过量涌入大城市和不能有效利用农村内部机制而出现诸如大城市恶性膨胀、城乡差距过大、转移质量差、地域转移和产业转移无法同时实现等“大城市病”问题。

  台湾地区当局在城镇化进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台湾城镇化进程的顺利完成,在根本上是得益于台湾当局的法制和政策保障。台湾当局采用的是市场操作型信用体系,给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它的基本特征是担保机构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事前保证;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由专门账户直接拨给银行作为补偿。与此同时,台湾当局采取各种举措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台湾农业科技推广的组织系统比较完整,主要致力于引进、开发和推广“规模中立性”的,即不受土地面积大小限制的现代化生产技术,以适应小农生产方式的需要。台湾农研与推广组织除台大“农业推广系”、各大学农学院、中研院农研所以外,还有农村厅属下的“台湾农业试验所”,所下又有分所和地区性的改良场,各级农业主管部分负责督导农业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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