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咀谁说了算 “三重一大”谁说了算



一家企业老总曾对笔者讲:“比如我要挪走50亿元,没人会管,副总们不会问,他们也不敢问,这都是凭良心、凭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良心。如果没有这种良心的人坐这个位置,那太可怕了!”

今年6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意见》是对2009年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细化,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科学决策、强化民主决策,坚定反腐倡廉、封堵腐败漏洞的决心和行动。

实践证明必要

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中指出,“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明确集体决定事项的范围和程序,试行票决和程序记录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2008年5月,国资委发布了《对央企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在中央企业层面全面开展了“三重一大”的督查工作。由于明确了“三重一大”在企业涵盖的具体内容,督查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中央企业决策逐步科学化,从制度、程序上建立了反腐倡廉机制。近几年,中央企业层面没有出现大的腐败案件。

从中央企业近几年的实践可以看出,“三重一大”制度建设既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大课题,又是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环节。完善“三重一大”制度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利于健全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制度体系;有利于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构建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工作领域;也有利于保护我们的企业领导,不因制度漏洞而给我们的人才事业造成损失。与此同时,也确保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正确履职、规范用权,筑起了防范决策失误的制度堤坝,促进了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制衡并不廉价

然而,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漏洞需要不断封堵,更何况存在制度覆盖不到的空白和制度执行得过且过的地带。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国有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些企业领导内心开始膨胀,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倾向开始冒头;看到国有企业发展向好,一些关系企业、关系单位甚至关系人员,开始动歪主意,贪污、贿赂、腐败从各个角落向国有企业蔓延。在国资委刚刚成立不久,笔者走访了大部分中央企业,其中一家企业老总曾语重心长地对笔者讲到:“你们一定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这里边漏洞太大。比如我要挪走50亿元,没人会管,副总们不会问,他们也不敢问,这都是凭良心、凭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良心。如果没有这种良心的人坐这个位置,那太可怕了!”由此可见,完善“三重一大”制度是多么重要。

目前我们推行集体决策制度,比如董事会决策制度。但在现实中,企业所涉及的一些重大决策,尽管有了集体决策的架构,但其内涵还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比如董事会议中某些领导先入为主、引导会议、草草议论等现象十分常见。究其原因,往往是个别人凌驾于集体之上,或利用个人的权势绑架其他参与者。也有部分参与者要么敢怒不敢言,要么“弃权媚上”、主动迎合。还有考虑私利者,如果反对,下次自己议案别人也会反对,还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吧,利人利己,反正出了问题由集体负责,法不责众。《意见》第十条规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这就从制度上对主要领导先入为主或方向引导的行为进行了限制,而详细记录则对每个人的决策行为进行了备案,有利于日后对“三重一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每个人决策进行追踪考核,以便在日后剔除不尽职责者和有辱使命者。

 尖沙咀谁说了算 “三重一大”谁说了算
《意见》第四条规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这对当前盛行的跑官、买官、卖官可谓当头一棒,既可以避免企业领导任人唯亲,又可以预防腐败,还可以避免用人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害。当然,也保护了企业领导的面子,使他们有了可以推托老领导、老熟人、亲戚朋友的说辞。也规范了企业的用人,遏制不正之风,树立企业正气,营造企业和谐。

在“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方面,《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表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前提是重视规则、重视程序、重视研究、重视民主、重视群众,符合党的传统,符合标准的办事方式,可以避免主观主义,避免闭门造车,避免决策草率,对于企业的正确决策在制度上给予了保证。 

防范还要根治

笔者同意长沙晚报登出的观点:“此次中办、国办联合下发文件,释放出两个信号:一是国有企业在‘三重一大’方面执行得并不好,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国有企业腐败案(如陈同海案以及古井酒高管窝案)的问题都在于企业一把手的权力过大,须加大制度设防力度;二是将‘三重一大’由‘内部文件’升格为‘国家条例’,表明这是一个经试点‘检验’值得推广的好制度,围绕‘三重一大’这个权力运行的重要源头设卡设防,是预防权力腐败的治本之策。”高部门的文件往往要比低部门规章更有威慑力,更可以对那些有制度不执行的人敲响警钟。

国有企业在“三重一大”方面执行得并不好,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国有企业腐败案的问题都在于企业一把手的权力过大,须加大制度设防力度。

建议读者特别是国有企业领导在学习贯彻《意见》的同时,温故一下2008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的《对央企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点放在该制度是否建立、决策方式是否明确、权限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规范、执行是否严格有效、监督是否有力、违规是否纠正等内容上。其中“三重一大”制度的建立情况可分解为:制度是否建立;制度规定的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 (包括资金额度)界定是否恰当和清楚;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各参与决策的主体是否进入程序;决策方式是否明确;决策责任是否落实到人;制度是否便于操作;制度是否存在重大遗漏。“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分解为:决策前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应酝酿、讨论、论证、可研和方案比较;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按规定程序和方式形成决策;决策过程有无记录,记录是否完整;决策有无重大失误,有无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执行制度是否一贯坚持,并规范操作。“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情况则包括:制度有无相关的监督规定;监督过程是否能保证有效制约;监督结果是否能落实责任追究。相信,这些都做到了,在制度上,在程序上,就可以保证企业决策的基本科学,企业就具备了一定的安全性和抗风险性,企业也可以获得一个令人舒心的公平、和谐的发展环境。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对于企业实现科学决策、安全决策会有很大的提升,但真正彻底解决决策科学、安全的问题,还是要从体制上改进,建立多元的股权结构,这种多元最好相对均衡,最好有战略投资方参与的多元,保证决策立场、决策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形成真正的决策制衡机制。单一产权的国有企业或一股独大的国有企业决策的分歧,往往会影响到企业的工作,而多利益主体的决策分歧,大家易于接受,议事者地位真正平等。比如中国蓝星集团引入美国黑石基金,平等的制衡关系自然建立,凡事都得商议,真正是集体决策。再比如中航国际引入了社保基金和中银投两家战投,再也不能独自行事,彻底根治了“一把手”权利过大。多元股权的建立,既防范了风险,也逼着各方学会了议事与决策的方式,真正实现了科学决策、安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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