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 审批权限 外资并购中的行政审批机制



199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的浪潮席卷了世界,受其影响,中国的外资并购也日益活跃。根据有关机构的统计,从1998年到2001年,中国国内发生外资并购国内企业66起,金额为66亿元人民币。从2004年到2008年底,中国批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项目共4883项。

在外资并购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中国也在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意图在法制层面完善外资并购体系和制度。但是,在外资并购的过程中,并购的双方还是遇到了许多现实问题,有的甚至严重影响了并购的进程,给并购双方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甚至错失并购良机。

 外资并购 审批权限 外资并购中的行政审批机制

在行政审批层面受阻的典型案例就是徐工凯雷并购案。2005年10月,徐工与凯雷在南京签订了《股权买卖及股本认购协议》和《合资协议》,但是经过三年的等待,经历了三次修改之后,直至2008年8月,方案仍未获行政部门批准。凯雷和徐工共同发表声明:双方于2005年10月签署的入股徐工的相关协议有效期已过,双方决定不再就此项投资进行合作。凯雷并购徐工案比较典型地呈现出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带来的外资并购风险。

2009年,商务部等六部门再次修订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虽然只规定了商务部作为外资并购的审批机构,但如果外资并购涉及国有资产,并购的审批就会比较复杂。《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涉及国有资产的需要提交当时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现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如果境内企业是上市企业的话,还需要经证监会备案。在徐工凯雷并购案中,因为徐工机械的主要产品是汽车起重机,还需要经过国家发改委审批。

另外,并购材料的报送、审批程序也比较繁琐。《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但是,相关法规对申请材料的补充及30日的审批期限是否可以中断或者中止等方面没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审批机构须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通知申请方进行补充材料、申请方须在什么时间之内完成材料补充等。这样在材料准备以及等待审批的过程中如果双方沟通不畅,则比较容易导致审批拖延,浪费申请人的时间,给申请人后续申请工商税务登记等工作带来困扰。国内外的市场环境以及中国的政策都在不断的变化发展,这些问题有时甚至会对并购带来致命的打击。

凯雷并购徐工的过程中,中国的政策就发生了变化。2006年8月,中国商务部联合国资委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一旦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则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当年商务部就依此规定就凯雷并购徐工召开了两次“听证会”。新的政策的出台、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导致了凯雷徐工在审批方面一直处于一种等待的状态,使得凯雷并购徐工案久拖未决并最终流产。

因此,中国针对外资并购的立法以及制度层面的建设显得愈加迫切;企业也应在进行并购之前充分认识到法律环境对并购进程的影响。(作者系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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