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需尽快完善内外部治理规制



针对交叉持股的不同方式,需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治理方法,同时完善外部治理措施,使交叉持股行为更符合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

文/牛建波

我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规范问题,是一个表面看起来比较清晰,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存在诸多难点的重要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都有一定的规制,但是所采用的规制方式和规制程度具有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异与各自的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股东权益的保护程度以及公司治理水平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需尽快完善内外部治理规制
英美法系的国家对交叉持股的态度较为宽松,主要原因在于具备完善的外部环境。比如,这些国家历来推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自由权;外部发达的经理人市场和活跃的资本并购活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公司中的代理冲突;英美法中发达的派生诉讼和集团诉讼制度也给予了中小股东重要的补偿性保护。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外部环境条件下——司法环境和诉讼机制相对落后,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息浓厚,资本并购市场尚在缓慢发展,信用机制的发展程度较低,职业经理人市场不成熟,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则必须加强对交叉持股的规制。近年来我国发生在德隆系、鸿仪系、青鸟系等系族企业中的舞弊丑闻和经济犯罪,无不折射出交叉持股在其中的关键角色和地位。我国上市公司中的交叉持股更可能被相关主体用以攫取私人收益,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现象的监管立法几乎是空白,因此,要真正发挥出交叉持股的正面积极作用,需要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此制定出严格的规制方案,特别是加强对利用交叉持股侵害中小股东等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当事人的惩罚力度,乱世用酷刑是很有必要的。我国一些利用交叉持股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由于相关的当事人所承担的犯罪成本和代价不够大,在相关媒体大肆报道之后,警示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彰显,反而成为其他企业学习和研究的样本。

针对交叉持股的不同方式,需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治理方法。由于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不仅会导致资本虚增,对债权人严重不利,同时也会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中小股东的权益被虚化,因此限制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是必要的;对于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虽然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也可能会形成上述问题,但是过度限制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则可能会导致治理成本过高,阻碍交叉持股的积极效应发挥,采取完全禁止交叉持股就不应该成为理想的选择,而此时利用严格信息披露标准、表决权控制和诉讼制度来加强对交叉持股的治理要优于完全禁止交叉持股的做法。

会计准则调整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报告,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很可能会成为很多企业用来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新会计准则在企业投资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公允价值计算投资的收益或损失。公允价值是在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价值,具体是指报告期末股票市场的收盘价格。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打开了股市价格与企业利润之间的通道。此种处理极容易让上市公司产生过度从事交叉持股的冲动。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以报告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如果将一个较长时期的如六个月的平均收盘价作为公司持有股票的公允价值,则能够一定程度地抑制上市公司利用交叉持股和证券市场的投机操作进行盈余管理。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好似“带刺的玫瑰”,只有放置到合适的位置,并采取了妥当的防护措施,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其花之美好,否则,给我们感受更多的可能会是那被刺扎伤的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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