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记者 雷敏)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推动信用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立信用销售风险防范分担机制,帮助企业利用信用销售拓展国内市场。
信用销售是企业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单位或个人销售生产资料、消费品或服务,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交易形态和重要的直接信用形式。发展信用销售不仅是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紧迫需要,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
信用销售所具有的延期或分期付款的特点,使卖方企业可以提前实现销售、锁定目标市场,求得企业发展;使买方企业或消费者可以提前购进货物或实现消费,将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从而在宏观上带来内需和消费规模的扩张。我国最终消费率已经从1981年的67.1%下降到2007年的48.8%,而发达国家的最终消费率高达80%以上,发展中国家也在70%左右。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信用销售相对滞后,这是我国消费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专家估算,美国信用销售比例高达90%以上,而我国不到40%。
信用销售可以使企业用较少的资金或较迟的支付实现同等或更大的商品购进额,使等量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资金周转速度,降低资金成本,扩大商品流通规模,从宏观上会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据专家测算,我国企业年资金周转率平均只有3至4次,而发达国家企业可以达到10至12次,造成这种差距的重要原因正是信用销售发展程度的不同。
来自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的资料显示,在发达国家,企业信用的70%至80%来源于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只有20%至30%来源于银行贷款,而在我国情况正好相反。尤其中小企业求贷无门,抑制了经济发展活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的发展。
“在信用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以商品授信的形式,弥补了买方企业资金的不足,形成了对银行信用的补充,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短缺压力。”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通过信用保险、担保、保理等相关信用服务,可以优化卖方企业的信用等级,提高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从而改善融资条件,解决融资困难;还可以通过保单质押贷款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发展信用销售虽然好处多多,但也存在应收款项收不回来的风险。商务部等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建立信用销售风险防范分担机制,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
一是推动信用销售的全面发展。既要发展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又要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销售。在银行消费信贷的基础上,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销售,鼓励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销售业务,扩大即期消费。
二是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企业信用管理规范和标准,推动生产流通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三是完善商业信用销售风险分担机制。主要是发展信用保险和担保,通过专业服务,帮助企业准确评价客户信用状况,作出正确的信用决策,在信用销售发生坏账时,按照约定及时赔付,减少企业的实际损失。
四是促进企业信用交易信息的交换共享。为解决企业间信用信息封闭分散,无法判断交易伙伴信用状况的问题,应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建设信用交易数据交换系统。
五是发展适应信用销售特点的融资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企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加强对信用销售的融资支持。
六是促进和规范信用销售相关服务业的发展。要规范商账追收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应收账款追收、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发展资产处置服务业,促进抵债资产流转;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服务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