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审批、发照4个步骤。
步骤/方法申请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 (3)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4)与帮手、学徒签订的书面合同。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承租协议) (6)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徒、帮手的保险凭证。 (7)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8)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9)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 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齐全后,登记主管机关查验有关证明,手续完备的,发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 审批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其从业人员、字号名称、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开业调查报告》,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发照对核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给下列执照:(1)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核发《营业执照》及副本;(2)经营期限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副本、《临时营业执照》必须加盖县级工商局印章。 注意事项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填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有关问题的通知》(个字[1988]第4号)的规定,营业执照填写字迹要清晰,各项内容要准确无误。其中,负责人栏个人经营的,填写经营者本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填写家庭成员中主要经营者姓名;个人合伙,填写合伙人共同推举的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