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之间的竞争最终归结到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民众的生存环境和生存质量也依赖于企业集合体的竞争能力和创造财富的能力,因而,不管研究国家的宏观政策水平也罢,还是热切关注民生也罢,都应基于对本国的企业或产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和竞争力状况的分析。一个政府的政策水平和执政能力是透过其企业和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而实现和体现的,由此,企业竞争力的研究就成为了最基础和最主要的研究对象。
只有采用法经济学研究分析的方法,站在法经济学的立场上,和使用法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才能透彻地剖析企业的生存环境状况及该环境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程度和因素。
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普遍低下,尤其是最基础的制造业一直处于国际经济分工的最低端,即国际产业链的价值谷底,因而,从国际分工和财富收入来看,我国的制造业一直在为发达国家的企业打工。虽然影响竞争力的因素是一个组合,也是基于历史缘由造成的,但企业生存发展现状和提高竞争能力的速度却是由环境所决定的。
这种社会生存环境就是法制环境与经济政策环境。横向比较所有经济快速发展,企业竞争力强的国家制度,无一不是靠完善其法律体系,提高政府政策的价值水平,努力改善企业生存的软环境而实现的。
在如今的国际竞争中,法律是竞争的强有力手段和工具,而创造及获得财富才是竞争的目的。一个没有自由和鼓励竞争的环境,一个法制不健全的环境,任何有高技术的企业也无以取胜,正所谓:巧妇难为,无锅之炊。
创造一个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社会环境,-爱华网-是政府的燃眉之急和历史使命,“十二五”规划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设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作为了改革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这就证明,我国政府已经清楚的意识到,只有创造一个依法执政的服务型政府,才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其实,仅仅改革这些是不够的,还有更为重要的就是司法制度的改革,应将提高司法的效率和提高司法的经济价值纳入到整个改革体系中去,这样才能将其它的改革落实彻底。
基于我国司法体系的非独立性和非监督性,使很多司法部门比政府部门还要官僚主义、不作为和低效率,这就使作为企业利益最后保障的司法手段使企业是雪上加霜,而不是雪中送炭。企业要付出很大的财力、人力和时间精力沉陷在庞杂的司法程序中。
所有的公正都基于及时的救济,而非进一步的损失;所有的公平都基于高效的补偿,而非无为的拖沓。如果一个诉讼、一件仲裁因低效率而使当事人企业的损失进一步加重,那么,这个司法手段和工具就没有得到好的利用,掌握这个工具的人就没有尽职尽责,就没有完成以高效率而救济和补偿的经济目的。
政府官员也罢,司法执法人员也罢,凡是面对企业的人员,都理应以服务的心态对待,都理应负责任地去完成每一项工作,也都有义务为企业做点有利的工作,这不仅是法律义务的要求,更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社会经济目的使然。
抛开经济学而行为的人都将是被历史所抛弃的人,因为,经济学是书写历史的主题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