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女 有抄袭行为的培训师可以叫“失足培训师”



2010年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公安部把“卖淫女”改叫“失足妇女”,让很多人对“失足”这两个字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失足”有三种解释:其一,谓举止不庄重;其二,不慎跌倒,足未站稳;其三,比喻堕落或犯严重错误。

抄袭,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行为。一般人如果仅为了职称的需要,抄袭他人文章,有时还可以原谅。如果为人师表的、经常站在讲台上为别人讲课的培训师也抄袭,是不能原谅的。所以,对于抄袭本人文章的人,如果他是企业一般工作人员,我都是网开一面,但是,对于抄袭本人文章的培训师,我都是要用舆论武器或法律武器,进行严厉打击的。

抄袭行为,是违法的,是剽窃他人劳动成果、不劳而获、不需要付出什么劳动的行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但是,在违法行为中,卖淫女是要付出很多东西或劳动的。

从付出劳动这一层面讲,培训师的抄袭行为,是不如卖淫女有尊严的。

“卖淫女”现在改叫“失足妇女”了;有抄袭行为的培训师,也可以改叫“失足培训师”了。如果有抄袭行为的培训师是女的,那么,还可以再获一个“失足妇女”的叫法了。

链接:

1、国务院参事室:媒体及时曝光有助于消除抄袭者所带来的侵权影响

http://www.counsellor.gov.cn/content/2009-06/20/content_5218.htm

2、人力资源报:平常心不等于放任

 失足女 有抄袭行为的培训师可以叫“失足培训师”

http://epaper.scol.com.cn/rlzyb/20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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