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然、世通早已成为企业道德败坏的代名词。金融危机的爆发、麦道夫的骗局、富士康的跳楼事件,更将企业伦理推向风口浪尖。正如安德鲁12539;吉耶尔在本书的序言中所说,“先前的CEO名流所开创的时代已经被一帮劣迹斑斑的企业高管毁掉了”。企业盈利与否本不关乎道德,但企业以何种方式盈利或亏损,则不得不考虑是否有违道德。吉耶尔细数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企业伦理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依赖企业制定行为守则和价值观宣言以及社会责任运动以期实现企业行为的自我约束,一直到政府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涉入以及非营利组织的道德帮助,从内到外试图形成一套保障企业行为限定在道德范围之内的约束机制。从组织伦理看,企业价值链上的各个环节都会遇到伦理的挑战。以财务部门为例,一套漂亮的财务报表可以表明企业在财务上的稳定性、管理上的高效和未来的投资价值。事实上,财务报表只有被客观的第三方证实为“清白的”之后才能带来这些好处。然而,这种证实本身就造成了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冲突,再加上第三方的利益纠葛。安达信与安然公司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需要从企业价值链亦即组织角度制定道德标准,形成企业的行为守则,否则员工就会根据企业中掌控他们职业生活的人——他们的老板——的道德标准行事。从企业社会责任看,企业在以更高的效率生产出最优质的产品,并服从所在地的法律义务,包括纳税、员工福利、行业安全标准等的同时,更要融入所在地的社会中,回报社会。德鲁克早就指出,利润是经济活动的一种客观条件,而不是主要动机。组织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是从企业内部价值观角度形成企业伦理的自律行为,而公司治理和法律管制措施则是企业从内到外形成一种制度的约束。

对于那些无法用强有力的伦理文化管理自己的企业来说,政府制定的法律和管制措施则是最后的防线。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相继出台了五部关键的法律约束企业行为:《涉外反贪法》(1977);《国防工业倡议》(1986);《美国联邦判决指南企业篇》(1991);《萨班斯—奥克斯利法》(2002);《美国联邦判决指南企业篇修订案》(2004)。但吉耶尔也提出了警告:即便严厉者如《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无法帮助你创造一种道德的企业文化,也无法帮助你找到一个既有效率又讲道德的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