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 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B、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开业登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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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三)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C、费用问题: 各地的收费也不尽相同,其实主要是一些工本费,费用一般就是几十元至一、二百元钱;如果有下岗证明等还可以免交一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