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啦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理发店、美容院(店)。 2 引用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理发店、美容院(店)卫生标准值 项目 理发店、美容院(店) 项目 理发店、美容院(店) 二氧化碳,% ≤0.1 一氧化碳,mg/m3 ≤10 甲醛, mg/m3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15(美容院) ≤0.2(理发店) 氨,mg/m3 ≤0.5 空气细菌 a. 撞击法,cfu/m3 ≤4000 b.沉降法,个/皿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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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3.2.2 理发店、美容院(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3.2.3 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3.2.4 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 3.2.5 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GB 9663 中表2要求。 3.2.6 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点头消毒周转所需。 3.2.7 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3.2.8 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 7916规定。 3.2.9 一定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3.2.10 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院一定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排风装置。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的抽风设备,掌握风速不低于0.3m/s。 3.2.11 毛巾与座位的比:正副物质级5:1,甲乙级4:1,丙丁级不少于3:1。干毛巾3:1。 3.2.12 美容院(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一定清冼消毒,工作时应带口罩。 3.2.13 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通常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3.2.14 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3.3 设计卫生要求 3.3.1 新开业的理发店、美容店营业面积一定在10m3以上,已开业的应逐步达到上述的最低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采光面。 3.3.2 店内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的设施。 3.3.3 理发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1.5m高的瓷砖、大理石贴面或油漆。 3.3.4 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特级理发店、美容院(店)不小于1:4。甲乙级理发店不小于1:5。 3.3.5 高级理发店、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合理。无机械通风设备的变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4 监测检验办法 本标准的监测办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