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商报》报道,数据显示11家上市零售企业2009年的平均净利润率仅为3.15%,而13家上市供应企业2009年的平均净利润率则高达18.96%。
从年初到现在,零售关系一直是热门话题,先是供应商不堪被零售商“压榨剥削”,让零售商成为众矢之的。这次又是零售商哭穷:我们没赚多少,供应商比我们利润高!究竟谁是谁非,莫衷一是。
早在200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当时各界普遍认为,这表明政府承认了收取进场费的合法性,但并没有对合理性进行规范。2006年,商务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范零供行为,明确停止收取进场费。
不知道税务部门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给出的说法是“对进场费征税,并不等于是把它合法化了,因为税收是对某种交易行为进行征税,只要有这种行为,就要征税。但征税并不等于承认这种行为就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照此推理,贩毒、走私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是不是也可以征税?因为也产生了交易行为。
虽然进场费不合法,但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大家对进场费有误读,它不等于“进店费”。进场费主要有合同内和合同外两种:合同内收费主要为上架费、月返费、-爱华网-广告费、促销费、年节费、毛利补差等;合同外收费同样如条码费、端头费,促销活动中的条幅、花篮、灯箱、人员管理等费用。零售商提供了自己的劳动与服务,通过货架、端架和堆头的陈列销售,在开展各种营销服务后,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一定的促销费是合理的。
其实,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博弈也不是一边倒:大品牌、强势企业在和零售商的博弈中,往往比较强势,因为“没我的商品,消费者不买账”;而很多中小品牌就不同了,在和零售商的较量中往往处于劣势,尤其是碰到渠道资源丰富的大型零售商,也是“有苦说不出”。
总之,零供关系的矛盾是是利益分配的问题。进场费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制造业与零售业发展不均衡所致,也就是制造业比较发达,拥有市场的定价权,而零售业却相对滞后,也只能通过收取各种费用赚取更多利润。同时,相关法规明细条文的缺失等因素也促使进场费在商业领域长期存在。
我们需要做的是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而政府部门必须保证它是公平的。在这个基础上,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分配制度自会有市场调节。大家也不必操心谁占便宜谁吃亏,就让市场去判定是与非吧!
原文刊于2011.3.30《新京报》(B02版·经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