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编辑本段
1、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2、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4、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
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8、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
编辑本段
1、按要求填写的《报纸、期刊出版申请表》;2、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3、拟任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4、新闻采编、编辑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5、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办报办刊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6、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8、报纸、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审批程序
编辑本段
1、申请单位向市文化与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市文化与出版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
审批时限
编辑本段
1、市文化与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上报或驳回的决定;2、市文化与出版局自收到填写完毕的《申请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新闻出版局。
3、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委宣传部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上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审批依据
编辑本段
《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