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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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活动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申请人到北京市卫生局受理大厅窗口咨询、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格式文本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办理须知。
(四)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北京市卫生局京卫法字[2004]25号《关于统一部分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提交材料的通知》规定):
1、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比例1:100);
3、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4、法人或负责人资质证明;
5、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卫生管理制度;
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结果和评价报告;
9、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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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卫生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及职责:
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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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审核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审核岗位:市卫生监督所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申请人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通过北京市卫生局的设计审查取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并按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由北京市卫生局进行工程验收,向验收合格者制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前(施工阶段)的时限和检验、检测时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按标准审核全部书面材料,并经现场监督检查符合标准的,由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并于材料受理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意见,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 "同意",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交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工作时限:11个工作日
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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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同审核标准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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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同审核标准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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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3)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2、变更地址:凡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3、变更许可项目:原则上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但原生产经营条件可满足新项目要求的除外,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理由并提交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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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核发。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标准的,将《北京市卫生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登记后通知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