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的保障
金融危机给我们既带来挑战,也带来了机遇,做好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工作,发展低碳经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遇,同时也是一个趋势。《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显示出我国政府在低碳经济大潮下对可再生能源的关注和治理的决心,更加符合发展的实际需要,更加切实可行。
修正案强调了政府对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调控和指导。与过去不同的地方有两方面:一是强调要根据国家的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订规划。二是规定地方政府、省市自治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要按照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目标和规范来制订。制订后,不仅要经过同级政府的批准,还要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备案,这实际上就是加强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统筹作用。
修正案提出了统筹科学合理规划的问题,避免了一哄而起的倾向,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体现在此次法案第八条的修改,强调了中央全局统筹的职能,有利于整个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第九条也再次强调“开发利用及实施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中还提出一个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制度。这个制度要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来制订一个年度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收购指标,而这个指标对于电网来说就是一个最低限额的收购指标。随着我国风电规模从百万千瓦级发展到千万千瓦级,电网建设相对缓慢,再加上我国风能资源大多分布在电网最薄弱的末端,风电接入和电网之间的矛盾就凸显出来。现在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电等等,多在边疆或不太发达的地区,电网覆盖面比较低,往往是有了电也难上网。
我们认为之前靠“填鸭”而存活的技术不达标的风电企业将难以生存,而对于掌握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从长期看将是利好。另外,从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电网企业的经营效益,进一步明确了规划指标内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问题。
除了解决并网难题之外,此次《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当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便是做出国家关于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规定。原来有保障性收购,但执行难,修改后的法律明确,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共同督促落实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则由原法律文本中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变身而来。以前只说全额保障性收购,但是收购来的差价的钱怎么办?如何补?钱从哪里来?这些都没有明确,现在的电网差价可以由基金来补偿。过去只是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资金,这次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资金加上国家的一些专项投资,以及其他的资金来源,资金扩大了,变成了基金,增值税也减少了,这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促进。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将支持以下事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此外,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还规定,国家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对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
显然,在全球经济尚未完全复苏、国内部分产业产能过剩形势严峻的双重压力下,战略性新能源产业无疑将给中国经济带来新的动力。在2010年“保增长”压力减轻,“调结构”成为调控重点的大背景下,国家对战略性新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必将进一步加大。
二、《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对行业的积极作用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对于众多新能源企业来说,该法最大的亮点在于,相比2005年2月份的版本,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国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这对很多“愁并网”的风电企业来说无疑是很大的利好。然而该制度的落实还有待于配套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据悉,国家能源局正在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实施细则,细则将包括“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办法”等。
修正案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不断提高了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为发展中国特色的新能源经济,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全额性保障收购,这对目前存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难题是一个好的解决办法。修改前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现在统筹规划后,电网可以按照规划做好准备。当然这对电网也提出了一定要求,总的说来,《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促进风电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修正案也影响了对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扶持,也使使-爱华网-两类企业受益:目前国内已有多家企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但受到补贴不足和融资难等困扰,在收入中占比较小,一旦政策给予更多扶持,可能打开此类业务的增长空间;随着合同能源管理逐渐受到更多企业的认可,对节能设备的需求也会逐渐增加,节能灯具、余热锅炉、节能变频设备等都将从中受益。
此外,修正案中由资金”变为“基金”,这一转变为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非常好的支持。资金改为基金,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是意义却有很大不同,因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这样可以确保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所需资金可以用在刀刃上,资金来源扩大了,变成了基金,这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促进。
随着我国能源资源对外依存度不断攀升,能源安全和环境治理压力日益加重,探索一条低投入、低消耗、高产出的新型经济发展道路,是“十二五”时期乃至今后30年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新能源产业带来的技术创新、创造的就业机会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向人们昭示着未来的新型战略产业发展方向。|!---page split---|
在《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等一系列利好政策刺激下,新能源也开始进入“全民”投资时代。目前中国已经有18个省市提出要打造新能源基地,上百个城市提出把新能源作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甚至个别省市已经制定出打造上千亿元、上万亿元的新能源产业规划;不仅传统新能源企业加大了这方面的投资,此前与新能源毫无关系的其他行业企业也争相追赶新能源这趟快跑的列车。
三、《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对光热产业待促进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太阳能光热市场,也是世界最大的太阳能集热器制造基地。中国是“世界太阳能热水器总量和太阳能节能环保第一大国”。为刺激经济复苏,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政府先后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如“太阳能屋顶计划”、“金太阳计划”和风电固定电价,全国人大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中国发展新能源产业的信心和决心。
随着一系列产业政策的相继出台,如对新能源企业的科研补贴、新能源应用企业的财政补贴、购置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新能源汽车予以直接巨额财政补贴以及在风电、太阳能等领域新举措,这些都将极大地推动新能源产业化进程。
中国太阳能产业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可再生能源正迅速从“替代能源”向“主流能源”转变。光热行业的暴利时代已经过去,而中小企业的日子会越来越难过,甚至不能够维持。在此期间,光热产业的垄断性会加强。未来,中国就是少数几家骨干企业能够做大做强,坚持下去。事实上,光热产业就是一个受到政策影响很大的产业,光热市场的诸多风险:首先是政策风险;其次是竞争的风险;其三是利润的风险;其四是产业链的风险;最后是技术风险等。
因此,相对于光热行业,希望《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需要强化的是:
1、光热行业需要国家的支持与鼓励,中国目前只有太阳能光热产业,掌握了世界最先进的技术和最大的市场。但不能因此认为,太阳能光热产业不需要鼓励和扶持,至少在政策的导向上应鼓励光热、光热、风电产业并行发展;
2、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太阳能光热产业,应有一个明确的发展规划与发展目标,包括实施进度和政策保证、设立专项支持资金等,并且加大投入消费结构比重,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能源,使得2010年可再生能源开发总量在一次消费结构比重提高到10%。
3、要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大力开发以太阳能光热为重点的新能源产业,是中国产业升级、节能减排、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4、有关部门加强规范、监督和引导,光热产业品牌化、规范化需要国家重视和扶持,行业休养生息和规范化需要资金支持。光热产业毕竟是新兴产业,城市普及率不到百分之二十,农村普及率不足百分之二;光热产业共有六千多家企业,鱼龙混杂,很不规范,需要国家出台行业标准。
5、鼓励发展光热行业中的中国民营企业经济。中国的光热利用产业占了全球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大多数有影响的企业几乎都是民营经济,而且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没有得到政府过多的政策关爱前提下取得的,这就显得成为珍贵。
6、加大对光热技术后续创新投入;太阳能光热的精尖技术百分之八十在中国,太阳能采暖、海水淡化、太阳能高温发电等技术均超前全世界,但这种领先是暂时的,如果后续的投入不足、重视不够,刚刚建立了一点难得的领先优势,马上会被外国反超甚至取代。
7、修正案当中并没有针对解决家庭发展利用太阳能等问题,个体开发自用后剩余电能的上网问题等提出解决方案。因为这些工作在国内还没有较大范围的显现出来。要解决这样一些问题还需要一个过程。
另外,通过产业政策调整来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此外还有农田的减少、甲烷的排放以及植树造林等等,可以降低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以使可再生能源顺利实现一个良性循环发展的格局,界时《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则也更为突显出了巨大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