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哲学研究系列(七) 死与不死 七论药家鑫式作恶与陈光标式行善
《史记》云:“千金之子,不死于市。”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一个生命结束。这里笔者试图从营销哲学的思辨角度,对药家鑫式作恶与陈光标式行善进行比较,以期望对人们今后营销、思辨、生活等有所借鉴启发。
第一部分 药家鑫最终为什么会被执行死刑?
药家鑫案件的基本情况读者非常熟悉。百度百科名片上是这么介绍的: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当我们用定量研究的方法分析导致事件结果的各个元素与变量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关联规则算法很有效。关联规则算法是Micro soft Sql server 2005开发的一些决策算法,其中举例有一个自行车销售相关因素重要性的例子,来说明导致结果的各个因素变量的份量和重要性以及其作用。这里,我们营销哲学从量化因素影响的认识论出发,来应用其方法论进行各个变量的分析。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是非。一切都是相对的。药家鑫案件中,药家鑫可以死,也可以不死。是什么因素和变量导致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呢?我们逐一分析如下:
一是受害者家属的态度因素,这个占整个结果导向的51%的份量。原则上,刑事案件死刑判决中,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范畴内,在对基本事实、应用法律、证据链条没有异议的条件下,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缓刑,关键是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在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家属的态度有没有变化过呢?根据被害人张妙父亲张平选对媒体的说法,张平选本身有想法决定放药家鑫一马,给条活路的,但后来又改变了。为什么呢?用张平选自己的话说,在接触中主要感觉药家鑫的父母为人处事有问题,感觉药家鑫父母集中往法院等跑关系,根本不关心被害人的情况和被害人家属的情况,所以张平选改变了主意。某种意义上,只要在法庭上被害人家属明显地表示要放犯罪嫌疑人一马的,用法言法语说就是“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相关民事赔偿到位,一般情况下,判处死缓的概率非常大。这一点带给人们的启示就是,这类问题,关键在被害人家属的鲜明态度。过去轰轰烈烈的“我爸是李刚”案件,最后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监外执行,被害人家属获赔30万伤者获赔5万。从这个角度讲,李刚这个爸爸更加懂得刑事案件判决的关键在哪里。药家鑫父母总共拿出了多少钱给被害人家属?如何和被害人家属重点沟通?死者永远不会说话,决策权在活人手里,活人决策的第一依据是什么?如何说服和沟通?等等,值得所有人深思和借鉴。“我爸是李刚”肇事者活了,药家鑫执行死刑,正如网络上讲的:不是所有牛奶都叫特仑苏,不是所有爸爸都叫李刚。事情结果不同,自然过程有很大不同。
二是当事人的行为程度因素,在整个结果导向中占39%的份量。“我爸是李刚”肇事者有恃无恐,不打算跑,直接告诉周围人:我爸是李刚。药家鑫不同,药家鑫爸爸不叫李刚,药家鑫也不敢对周围人吹牛,但药家鑫做的动作更不能原谅,乱刀刺死张妙。从这一点上,如果是“我爸是李刚”导致舆论反感的是“官二代”的嚣张气焰,属于意识形态层面的讨伐成分更多的话,那么药家鑫则是自身行为实在难以理解,法院判决说“极其恶劣”。
三是媒体和传播等综合因素,包括律师、报纸、网络等,在整个结果导向中占10%。任何人都要受到周围环境和舆论的影响。但在涉及生死的事件中,外在影响能力有限。
从这三个因素分析来看,决定性的因素应当是被害人家属的态度。根据被害人家属的说法,其态度主要是药家鑫父母的态度和出事方式所导致,起码是主要诱因。 |!---page split---| 第二部分 陈光标为什么没有在质疑声中倒下?
陈光标之所以没有在质疑声中倒下,最核心的因素,就是陈光标一直在真金白银地掏钱进行“真慈善”行为。在媒体轰轰烈烈质疑的时候,陈光标我行我素,又在2011年5月25日真金白银地给某教育机构捐款1000万台币,并确实到账。
至于陈光标做这些善事,是完全“施恩不图报”,还是带有宣传企业的成份,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用金刚经和佛家的话讨论,就是做了善事是有功有德还是有功无德的问题。如果完全没有任何功利心,那就是功德双全;若有宣传企业的心,则有功无德,也是大功一件。李嘉诚、邵逸夫,都是有功无德的范畴,即使陈光标如此,又如何呢?
因此,在这些大是大非尘埃落定的基础上,捐多捐少,讨论就毫无意义了。
第三部分 营销哲学的角度进行审视和思辨分析
药家鑫倒了,陈光标没倒。“我爸是李刚”肇事者则监外执行,好歹生命在,机会就在,人情就在,未来就在,希望就在。本研究从不同的变量因素角度分别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一些可以让读者决策时候进行借鉴思考的结论。若从营销哲学的角度审视,可能另有发现。
《史记》记载了类似药家鑫事件在历史上的处理过程。《史记 越王勾践世家》记载说:朱公居陶,生少子。少子及壮,而朱公中男杀人,囚于楚。朱公曰:“杀人而死,职也。然吾闻千金之子不死于市。……”这说的也是中间办事的人,范蠡的大儿子把事情办砸了,把中间影响决策的庄生得罪了,最后,本来大赦天下能生存的范蠡二儿子,被楚国杀死。这中间讲的,也就是办事的辩证思维过程。范蠡知道大儿子去办事,二儿子必死,小儿子去办事,二儿子能活。但最终能同意大儿子去,范蠡也有他的智慧。药家鑫案件的玄机,就在药家鑫父母和张妙家属的接触之中。
舆论和媒体有时候是捕风捉影,有时候则相当愚昧,人云亦云的事情司空见惯,以讹传讹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无论如何,在最终决策的份量中,不过10%的份量。最核心的还是拥有决策权的当事人,也就是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如何说服,莫过于真诚。最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决定的就是双方家属的诚意和态度,各种细节,恐怕只有双方当事人心知肚明。
从辩证法的角度来说,如果药家鑫不死,药家鑫父母给被害人家属赔款到位40万或50万,媒体可能会开始估算“农二代”的命价,“我爸是李刚”案件命价是多少,药家鑫案件命价是多少,那样社会社会公正、法律正义等将可能在另一个层面被解读,社会影响未必有现在的社会影响好。一切都是辩证的,药家鑫之死,另一方面给社会另一种说服力。
第四部分 结束语
有时候办这种吃官司的事情,比如药家鑫案件,中间说话人非常重要。中间说话人会引导双方,向着对方可沟通的、可变通的点去靠近。千金之子死于市,关键就是中间说话人的问题,范蠡的大儿子太看重金钱,结果要了兄弟的性命。要换了范蠡小儿子去事情则相反,这小子从小没吃过苦,把钱看的没那么重,要是换了小儿子,给了庄生的钱断然是不会再要回来的,庄生请小儿子抓紧回家小儿子屁颠屁颠跑得比法拉利跑车还快,往往这种纨绔子弟会成事,因为不在乎钱。而有钱能使鬼推磨。陈光标是真金白银地捐款慈善,不管媒体怎么说,陈光标就是陈光标,你质疑你的,我陈光标捐我自己的,行善的事情我陈光标坚持做。于是乎,媒体则渐渐平复了。
营销哲学的审视和思辨,往往使用一种独立的思维和观点分析问题,并辩证地分析利弊得失,像是生活中的SWOT和PEST分析。而核心是锻炼一种抽象思维能力,这种能力在处理企业营销企划、企业促销活动、生活、纠纷等事件中,往往是看不见的差距力量,也往往是人才之间才能差距的所在。
上述是笔者观点,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