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劳动纠纷,如何依法维权?



实习劳动纠纷,如何依法维权?

作者/杨学友

 实习劳动纠纷,如何依法维权?

暑期即将来临,很多企业会借机招聘一批暑期工或是“实习生”,有些企业会以“学生实习”为由不给或者给很少报酬,一旦发生伤害事故,企业又以没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为理由拒绝支付工伤医疗费。在校生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难以得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当社会各界呼吁尽快出台相应法规与司法解释来填补实习生劳动保护盲区的时候,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加班等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下面的案例可为你答疑解惑。

1、实习生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晓旭是某职专学校女生,今年4月初开始,学校组织晓旭所在班20余名女同学到一家大型纺织企业开展实习并被安排顶岗劳动。实习单位每月只发给她们每人700元,虽说是实习,但学生们所付出的劳动与其他工人几乎一样,大家都觉得不公平,一样的顶岗劳动,为什么薪酬却如此之少?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究竟应支付多少,法律有规定吗?

截止目前,对学生实习的报酬,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做出具体的规定,但依据“参照最相类似”的法律适用原则,可以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两部法律来加以确定。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

2、《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校生实习的劳动报酬应达到两个基本标准:一是根据学生所付出劳动量与劳动成果,支付与之相应的“合理的实习报酬”;二是最低劳动报酬底线是“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本案,学生所付出的是顶岗劳动,与其他工人几乎一样,那么,其劳动报酬也应该达到与其他工人接近的数量,从而真正体现“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

当然,如果在实习时订立有协议或合同的,应依照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报酬来兑现。

2、安排实习生加班有加班费吗?

刘颖是辽宁一所大学的大四学生,去年十月份来到一家通信公司做实习客服。想到当下就业之难,她和她的同学在实习期间一直很勤奋敬业。可老板或许抓住了她们的心理,每天派给她们的工作量相当大,根本干不完。为此,她们几乎是天天加班约1至3个小时。有时双休日也得加班。当她们主张加班费时,老板回答说:本来是8小时的工作量,是因为你们没经验,又不能吃苦,不得不加班完成,这不应属于加班。刘颖她们都觉得很委屈,天天加班,就不受法律保护吗?不应有加班费吗?

以完成工作量为理由,来促使实习生不得不在8个小时后继续加班工作,实质是一种变换手段的延长工作时间,同正常安排加班并没有什么两样,可以明确地说,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

对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的违法行为,实习学生可采取下列办法解决。一是请求学校与企业协商解决;二是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这些职能部门依法制止并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三是主张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费。因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8条关于“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理所当然应获取相应的“合理的实习报酬”。

3、实习期间受伤害谁来赔偿?

王颖是某职专酒店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前,被学校安排在某酒店实习。因对所使用的多功能压面机设备操作不熟练,匆忙时忘记基本操作程序,在进行轧面机操作时,王颖将正在运转的轧面机上的防护网拉开,右手进入轧面机送面时,被轧面机碾伤,造成右手皮肤剥脱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为此花去住院医疗费15000余元,经法医鉴定,被确诊为9级伤残。当她找到学院及酒店要求损害赔偿时,酒店认为王颖的伤害完全是自己违规操作造成的,她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酒店只能承担次要责任;而学校则认为没有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该酒店、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颖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二款规定:因学校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上述规定,酒店与学校存在的共同错误有两方面:一是未“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在安全教育与实际安全保障上存在瑕疵与过错。

作为实习单位的酒店,负有对实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并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其人身安全。酒店虽然进行了实习培训,但其对轧面机具体操作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对此安全隐患仍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因该酒店未尽到相关义务,对王颖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的责任在于:实习是该学院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院对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院在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后,并未针对每位实习学生所从事的具体操作进一步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王颖对其违规操作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应有预见能力,对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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