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印度是全球人口大国中少见的男性多于女性的国家,而且正因为中国和印度的变态社会陋习,改变了全球人口性别的天平。中印之外,全球的女性数量多于男性,而中国和印度加进来以后,全球的男性数量反而多于女性。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往往有一些偏见,各种偏见不仅从春天到秋到持续存在,甚至可能存在上千年。就比如说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长期以来重农抑商,统治者往往以为商业不创造财富,提供食物的农业才是根本。在中国的明、清两代,居然为了减小威胁政权的海盗或反政府武装(如郑成功),推出了海禁的愚蠢政策。在清代曾经规定,沿海居民不仅不能下海捕鱼,甚至不能在离海约20里的地区居住。
在印度,同样由于偏见,女性的地位非常低。在英国殖民地统治时期,和之前的数百上千年里,印度的女性居然要老公去世后要自焚陪葬。甚至在英国的统治时期,印度境内有个公国,这个公国的女王在老公死的时候也要自焚。女王甚至不敢说自己不想死,后来英国殖民者发现了问题,制止了自焚事件。有一个小说叫《环球地球80天》,男主角在经过印度时,也救了一个即将被烧死的女人。
目前印度除了极少数落后地区外,女性已不需要自焚了,不过出嫁时要提供嫁妆,嫁妆不够多的话,会在未来的生活中很没有地位。在印度本次的经济增长之前,我在1990年前后,看到一个新闻,称有个印度男人娶了老婆,要求老婆把陪嫁的黑白电视机改为彩电,得不到满足后杀死了老婆。
对于一些贫穷的印度人来说,杀死刚出生的女婴是印度女性少于男性的主要原因。按正常的人类规律,男婴与女婴的比例是105:100,只不过因男婴在成长的过程中死亡率高一些(淘气),而在成年后,在各种恶性犯罪中,一般是男性杀死男性,最后年龄段越高的群体中,女性的比例就越高。
中国女性数量少于男性的根本原因是封建思想和B超设备,导致不少女婴被流产。和印度女性出嫁要付出不菲的嫁妆不同,中国男性结婚往往面对承担购房义务的考验。
中国未婚女性或其母亲要求未婚男性买房,是否合理,我看没有讲的必要。在这个世界上,很少有人认为自己是不讲道理的。其实矛盾往往产生在都认为自己讲道理的两个人或多个人之间。因为人们往往都从自己的利益点出方要求别人。所以,在婚姻关系中,男方买房的潜规则之下,多数男方及父母当然认为这个潜规则不合理,而多数女方及其父母则认为理所应当。
在中国2001年的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有一些旧的规定对目前不少中国人而言是不可思议的。比如事实婚姻,而随后中国就不承认事实婚姻。(说到事实婚姻,想起最近一个事情,温州动车事故发生后,其中一个遇难者为一年轻女性,有个男性声称自己按当地风俗,是其老公,不过没有结婚证。根据事实婚姻和风俗,要求自己拥有温州和绍兴动车火车票售票的专营权。)另外以前的婚姻法规定,几乎所有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持续较长时间后,就成为共同财产,其中房产成为共同财产的期限是8年。
不过,2001年新婚姻法之后,通过婚姻实现套利就不行了,因为婚前财产一律是个人财产。关于房产,男方婚前买房的,事后离婚,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不过由于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而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即使如此,对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双方离婚时,不同的法院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判决。
不幸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减少了婚姻套利的空间: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爱华网-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这样另一方就无法享受房产升值的收益)。
更不幸的是,很多未婚少女还幻想男方买房后,即使离婚,自己也可以分得房产的一部分。
在这个司法解释颁布后,批评声不少,声音当然主要来自利益被损害的一方。其实人生在世,如果根本没打算占别人的便宜,也不认为自己的父母、子女、伴侣、朋友或是国家、任职的公司天然欠自己,就很少有牢骚。
其实,人不仅不应该轻易认为别人欠自己,也不能轻易认为自己欠别人。中国的父母尤其容易陷入自己欠子女的陷阱,很多年青人不像个人样,往往因为父母的行为让子女觉得父母天生就是欠自己的,于是养成了一身的坏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