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反映的问题十分重大,这是我国废旧原料再利用的再生资源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大问题。党和国务院都将发展循环经济、再生资源产业作为国家战略,并鼓励支持该领域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对外国供货商在数量上采取限制措施,这是与国家战略相背离的,这直接造成原料成本的加大,造成我国制造业企业的不振和衰退。
我国经济能否有增长点?能否使制造业恢复和振兴?能否解决大比例的失业?能否保证社会稳定?这是执权的政府部门要首先负责考虑的大问题。
本人建议并急切呼吁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全国政协:
1、尽快修改“循环经济法”及其配套法规。
2、在法律法规中规定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及审批规范化。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11月实施的,对外国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进行审批和监管的法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细则(在WTO备案),在工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办法及细则十分笼统,很多实际操作问题都没有规定。
2、审批监管不规范,随意改变“办法及细则”的规定。
3、繁琐的程序使公务员经常出现错误(如应寄给英国的文件却寄给了台湾)。
4、审批没有时间限制,很多外国企业等1年半甚至2年,随意性非常大。
5、审核“专家”(替换了《行政许可法》中专家 的概念),其实都是地方局的公务
员。他们的工作没有连续性,一家外国企业遭到4次拒绝,是因为4次分别由4
个专家审核,分别提出了4个不同的理由。
6、表明形式的ISO认证造成很多弊病,使外国企业付出很大的成本。
7、造成了很多腐败的机会。
这些问题都有典型案例证明。
这些问题都直接造成我国制造企业原料成本的加大,
一、审批程序不科学,审核“专家”缺乏基本法律知识,评审随意性太大
不科学、繁琐且自相矛盾的审批程序令外国公司付出超乎正常的成本,文件审核专家都是不定期从各地方局临时抽调来帮忙的。如果不符合再重新提交,这就需要3个月后,那么上次审核的专家已离开北京,下一次审核又会遇到另一个专家。这种每次都由不同人审核的情况就造成了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套文件多次被不同的专家以各自不同的理由拒绝。
行政审批就成了随意性的行为,不具备了法律的严肃性。且总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而造成是没有期限的行政许可。
二、ISO证书的规定造成了国际认证行业的混乱和企业重大的损失
《办法》第5条要求外国公司须有ISO9001认证,该要求纯属形式主义,毫无实际意义。认证公司每年要出国到企业年检,外国公司要不断支付ISO证书费和差旅招待费的高额成本,这是很大的成本压力。外国的ISO认证公司还出现很多严重不负责任现象,假冒顶替现象和擅自恶意定论并答复给中国政府,这外国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损失。要求ISO证书的规定造成了国际认证行业的混乱。
三、随意改变《办法》及细则,剥夺了外国公司的权利
6月底总局突然改变了审批的规定,要求必须提供中外文2套文本,这就改变了《办法》的主要条款规定,剥夺了外国企业的权利。这就违反了法定立法程序、行政法规的法定修改程序和国际惯例。《办法及其细则》的出台是依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和WTO规定制定的,并在WTO做了备案。而总局突然改变重大的实质性要求,却没有经过法定的修改程序,也没有发出相关公告,显然是违反了《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就损害了法规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损害了外国申请人的利益,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对外形象,造成了“法律也可以朝令夕改”的结论。
四、审批缺陷制造了腐败和浪费
1、地方局工作人员以帮助企业办理证书为由索要金钱的情况不胜枚举。
2、 审批行为中有巨大浪费的现象
有的企业已提交过5次申请,文件总数超过500页之多,而这些文件被全部销掉。在全球政府都提倡无纸化办公的今天,总局仍实行如此浪费的方法,实在是全社会的损失。
3、地方局现场检查人员没有责任感,对企业停止证书而中断经营视为儿戏
地方局一位年轻“专家”在企业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去现场检查,并主观认为不合格而暂停了证书,企业为此而中断了经营。申诉后,总局又再次派该“专家”现场检查,但该“专家”带着非常不满意的抵触情绪,又提出“组织机构与文件表述的不一致”的理由。该企业就这样中断经营被折磨至今已一年时间了。这个案例充分表现了地方局的年轻官员“专家”没有善意、没有责任感、没有为企业服务的公务员的基本操守和素质,视企业中断经营的重大损失和伤害为儿戏。
《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的核心是合法、高效、有序、利民,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节约社会成本,这是政府的职责和存在的理由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