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料审批管理办法》应做重要修改的立法建议
致:尊敬的质检总局法规司领导,
本文所提建议的案例依据,已在“行政复议案”和“美国--香港同一所有权人不应要ISO证书案”和其它写过法律意见的个案中都反映了出来。我们殷切地期望法规司领导能将复议案与立法结合一起考虑,以使《办法》更加科学、公平和实用。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实施2年多来,
让很多外国企业感到疑惑和负重太大从而叫苦不迭,无奈有些企业因此放弃了该项业务而另谋生路。而我国对进口废旧原料需求占原材料总需求的一半以上,废纸需求占80%以上。所以,总局这种强行减少外国企业资质(现在控制的数量不足需求的1%)的措施将会对我国制造业造成很不利的影响。主要包括:
1、造成供货商的垄断,垄断势必使我国生产企业的劣势进一步加剧。
2、高成本的审批和监管,势必造成我国生产企业原料成本的进一步加大。
3、进口废料成本的加大势必造成我国制造业的更加衰退。
4、制造业的衰退势必造成我国竞争优势的进一步下降和经济的不振。
所以,我们呼吁:《管理办法》及细则应做重大修改,立法建议如下:
1、办法及细则十分笼统需进一步完善,将“问答”所涉的具体操作问题纳入细则,
以使审批法规具有相对稳定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而现在所有具体操作问题都在“问答”里反映,且“问答”经常做调整和修改,甚至对《办法》进行实质性的重大修改。对于法律制度完善国家的企业而言,很难理解“问答”是什么东西?
2、取消ISO证书的要求。这种形式主义除了给企业带来巨大成本之外没有任何意义。
ISO9001认证本身就是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并且废旧原料进出口贸易与生产性企业完全不同,贸易企业管理的方法、特点、过程都是灵活的,快速便捷的和非规律性固定性的。要求贸易公司与生产面包的公司遵循一样的过程管理而必须要ISO9001认证,这是绝对不科学的。ISO认证直接带来的是:大量的诈骗、矛盾纠纷、诉讼、腐败和强行毫无价值的每年审核的高额成本(典型案例见:行政复议案)。
3、减少繁琐的审批程序,减轻公务人员的工作量,减少摩擦。
4、审批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的时间限制。加快和缩短审批时间,减轻企业的痛苦。
5、删掉《办法》中审核“专家”条款。此“专家”非《行政许可法》中的专家(有
学术地位的学者),事实上审核都是地方局的公务员来做的,他们的工作没有连
续性,一家外国企业遭到4次拒绝,是因为4次分别由4个专家审核,4个专家
分别提出了4个不同的拒绝理由。这种事情与专家的定义完全是大相径庭。
6、取消“公证”的要求。公证对总局确认企业的真假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公司
注册是非常简单的,公证仅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公司的
其它任何信息都不能证明。而这一点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就足以证明,且
作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所有法律性问题任何机构都不能代替证明。再者,
一个没有注册的假的公司要个总局颁发的供货商证书有什么利用价值呢?
以国际商法、公司法和法律的逻辑为基础来判断:费用很高的公证是毫无意
义的。香港律师所的公证费在1万元以上,且每年都要重新公证。一家香港公司
因无力支付高额的、强行的每年都要的ISO年审费、差旅费和公证费,而忍痛放弃这些业务。这种案例与市场经济是完全背离的,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7、《办法》应增加对国内收货人“现场考核的时间限制”。有些地方局在文件审批合格后,故意拖延时间不去企业现场,有的拖延2个多月,这只能理解为想做不当交易。这就造成了很多腐败的机会。
8、修改:一次拒绝而重新提交所有文件的规定,改为:对于文件不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为连续性可缩短时间)两次补充提交。多次重新提交所有文件是巨大的浪费,有的企业已重新提交过5次超过500页的文件,而这些文件被全部销掉。在全球政府都提倡无纸化办公的今天,仍实行如此浪费的方法,实在是全社会的损失。
恳请领导们倾听一下企业们的呼声,在我国继续推进改革的今天,尽力减轻
企业的负担而鼓励制造业升级发展是党和政府的重要战略。请在2012年立法工作
中考虑本建议,盼望有所修改和进步。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