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蓟县商厦在出现起火的情况下,为防止跑出的顾客未付账就拿东西而关闭了大门,从而导致严重情况发生。这说明商厦老板和店员为了防止百分之一概率的“趁火打劫”而抛掉了人在生命危险时是不需要任何财产的人之常理。
防火安全是涉及人的生命权的重要目标。因而,法律基于宪法的保障生命权为第一原则的宗旨,而对所有公共场合的组织机构和企业予以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监控。而更重要的程序则是要求这些机构、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最主要的就是EHS体系制度。
Environment、Health、Safety(EHS)体系及模型是要求减少伤害和事故,控制并排除潜在的不利因素,为此,组织就要对社会,尤其是对公众承担责任和义务,而该组织的管理层就要将这些责任义务落实在具体的职位上,并承担不利情况所造成的风险。
在全球化的今天,基于产品及服务的流动性无所不在和频繁不断,从而对于产品及服务生产过程的控制制度便成为国际商事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范和归类在管理学中得到了共识。但我国远远还没有达到这个认识的高度,无论在立法上、法律体系的规范上,还是组织及民众的意识上都尚没有将法律精神、原则及规定渗透到日常的活动行为中,并将法律责任落实在具体的个体身上。否则,蓟县商厦就不会因丢掉几袋方便面冒大火损失而承担可怕的法律责任的风险。
几袋方便面的风险和人的生命损失的风险,这应在日常行为中得到理性的认识和实施,这正是我国的立法人员所应极端重视的。